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 号)、《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ZCYLM-2023-1)等文件精神,由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上述地区相关医药机构开展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第二批接续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欢迎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
一、采购品种及采购需求量
(一)采购品种清单 本次联盟地区第二批接续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及首年采购需求量(单位:万片/万粒/万袋/万支/万丸等),见表 1。
注:申报企业登陆“湖北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查看采购数据。
各采购组首年采购需求量按照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实际填报的采购需求量累加确定。
(一)本次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至2028 年 12 月 31 日。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联盟地区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结束后,联合采购办公室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开展接续工作。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药品在联盟地区的采购准入等集中采购活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纳入联盟地区价格风险处置范围。
1.国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药品注册批件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境内责任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采购文件所称的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管理规定,是指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内企业法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确定境内责任人的,可由其依法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代理人,代表其参加本次集中采购,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2.申报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并承担相应责任。
属于采购品种清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
满足上述要求的申报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要求:申报药品的生产线自 2024 年 1 月起,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情形。申报药品自 2024 年 1 月起,无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查不合格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