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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江西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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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医药企业: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短缺药品挂网服务管理,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采取差异化的挂网措施,并按要求做好短缺药品价格风险防范、发现和应对。

二、各医药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规范短缺药品挂网价格行为,按规定申报短缺药品直接挂网或挂网价格调整,并做好价格信息披露和价格风险自查自纠等。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阳光采购要求,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备案采购短缺药品时,应在采购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和不按时备案的,要向同级医保部门说明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未能合理解释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置。

四、各设区市医保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短缺药品的采购管理和相关政策解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医保局。

‌附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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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关于发布《江西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江西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经2025年第13次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9月28日



附 件
江西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规则,加强药品价格治理,提升医药采购平台服务能力,根据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1.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2.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

3.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药品短缺等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通过医院议价或备案采购“先挂网后挂价”的,应作为临时性措施,从严把握品种规模、过渡时间和议价医院的代表性。

4.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5.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我省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6.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医保部门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7.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8.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9.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逐步推进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挂网采购。

10.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11.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12.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13.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滴剂、栓剂、吸入剂等其他剂型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14.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五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5.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化学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按过评和未过评不同情形分别差比换算,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或小数点后第1位不同且价差在0.1元以内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16.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牌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17.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将根据监测情况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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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3-2


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8.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19.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20.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若中选药品有过评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过评药品最高中选价;若中选药品均为未过评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21.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七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22.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3.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24.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若中选药品有过评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过评药品最高中选价;若中选药品均为未过评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25.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26.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27.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28.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29.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30.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31.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32.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一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33.集采中选产品在我省为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的,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在我省为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34.在集采省份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外地区,按我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省级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35.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具体挂网采购工作按照各批次省级集采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36.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37.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38.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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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3--3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39.备案采购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40.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41.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如实在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实际采购价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42.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七条  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43.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44.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

第十八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45.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46.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平台可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九条  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47.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动态调整。挂网价高于全国省级挂网价低值的产品,平台自动提醒企业及时调整,逾期调整不到位的暂停挂网。短缺易短缺药品挂网价落实《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已挂网药品价格符合差比价规则的,维持原价格水平;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参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48.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一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49.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50.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责任心、敏锐性。

51.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受理挂网申报时,重点关注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52.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注重业务质量、数据质量,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

53.医药集中采购机构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

54.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申报挂网价格的统一规范管理。已挂网药品参照本规则开展治理,不区分挂网时间先后顺序。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由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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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赣医保字〔2026〕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降价减负成效明显,但仍有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含驻赣军队医院、参加集采“三进”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在落地执行上打折扣,削弱了群众的获得感。为进一步促进集采“报、采、供、用、管”等环节有效衔接,解决集采落地执行问题,巩固深化集采改革成果,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要求,结合我省集采落地执行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集采落地执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采购需求量填报管理

(一)提高报量准确性。医疗机构应坚持为用而采,结合历史实际使用量、临床反馈、用药趋势、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准确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量,提高报量与临床实际使用量的匹配度。医疗机构完成采购需求量填报后,应按要求提交由院长或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院公章的承诺函。支持全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统一报量、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考核,保障基层上下用药衔接。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集采“三进”工作并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二)严把报量审核关。各级医保部门应严把审核关,对于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超过20%或增加超过150%的医疗机构,应要求其作出说明。对有量不报或报量严重不足且影响落地执行的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应视情况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至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确保中选产品及时入院

(三)及时发布集采执行文件。集采牵头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发布各批次药品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文件,包括集采中选(备选)结果、医保支付政策、产品供应清单、约定采购量等;统筹安排各批次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时间,原则上执行文件的发布时间与落地时间之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及时组织签订购销协议。省级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或上传线下签订的三方协议。对未在招采子系统发起或未按规定签订(上传)三方协议的医疗机构,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按照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处置。对长期未响应不签三方协议导致医疗机构无法正常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企业,省级医保部门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级医保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

(五)及时开展集采政策解读。各级医保部门每年应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集采政策解读和招采子系统操作培训,全面准确解读集采政策。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和限制中选产品的进院、使用与供应保障;要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引导作用,做好临床用药和集采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

(六)严格落实阳光采购要求。医疗机构应通过招采子系统“全品种、全数量”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对于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允许采取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企业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三、促进中选产品合理使用

(七)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根据集采中选产品清单及时完善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按计划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尽量避免突击采购或长时间中断采购;要及时掌握本院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采购等情况,发现问题主动自查自纠,促进科学合理用药。鼓励医疗机构对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或质价相宜的产品。医疗机构应准确理解和执行集采政策,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八)完善院内考核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将合理、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与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挂钩。医疗机构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被医保部门通报的,属地医保部门按照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记分。

(九)加强集采执行监测通报。省级医保部门按季度做好全省集采执行情况监测,按照“分类分级、平台取数、动态监测”的原则,对集采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集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金额占省平台药品医用耗材总采购金额比例(计算口径见附件1)、“报而不采、采而不报、采而不足、采非不采中、采高不采低”等明显采购异常情况进行通报。医疗机构等级和类别由属地医保部门确认。各级医保部门定期督导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开展约谈,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或公开问询,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中选产品供应保障

(十)保障中选产品及时供应配送。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优先选择管理规范、设施完备、覆盖面广、供应及时的配送企业,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也应继续供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并做好配送,提升中选产品配送率。集采中选产品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由医保部门按月对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进行直接结算。

(十一)强化供需对接信息化支撑。健全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联络机制,省级医保部门依托招采子系统建立集采问题直报模块,优化处置流程。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集采问题直报模块中上报的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由属地医保部门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及时报上级医保部门。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中选产品供应的,省级医保部门根据情况适时启动备供机制,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采购。

(十二)提升短时间需求激增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增强采购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充分考虑正常交货周期和季节性、流行性疾病导致临床需求变化的因素。流行性疾病发生时,确实出现集采品种短时间需求激增的,要督促中选企业优先供应主供地区,并充分挖掘备供企业以及本地区非主供、非备供中选企业供应潜力。出现需求大幅波动时,督促配送企业履行配送责任,不囤积居奇,不违规倒货窜货,确保短时间需求激增的品种正常配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下单、不过度囤积,统筹做好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加大疗效类似药品的供应,加强科学引导,不盲目指定具体品牌。

(十三)加强供应配送监测处置。省级医保部门按季度通报配送及时率未达到90%的企业,对连续2个季度不达标的企业开展约谈,对连续3个季度不达标的企业暂停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对连续4个季度不达标的企业,经行政认定后适用信用评价有关规定。

(十四)加强监测处置结果应用。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集采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评分机制,评分结果用于信用评价、接续采购、省级集采等工作。按照订单配送率、医疗机构诉求反映及时解决比例以及部门约谈督导整改完成情况等,结合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等,对相关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评分。对配送及时率90%以下的中选企业,根据不同层次给予报量风险提示、减少约定采购量、取消其参与集采资格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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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2-2


五、加强中选产品质量监管

(十五)推进应用药品追溯码。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省内集采中选药品企业按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予药品追溯码,推动医保药品追溯码信息规范采集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要求扫码并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各级医保部门负责督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上传,落实医保药品追溯码“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管理要求,对未按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的医保基金不予结算。

(十六)加强中选产品质量监督处置。省级医保部门定期将集采中选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名单抄送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省内集采中选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对中选品种开展重点抽验,督促企业持续合规生产,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和企业及时通报医保部门,联合研判与处置并依法公开监管信息。医疗机构在中选产品使用过程中要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对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应暂停使用并及时告知产品生产企业,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线索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上报,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六、深化医药价格治理

(十七)加强价格风险处置。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处理涉及采购的价格风险处置、日常投诉举报等,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国家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及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品种开展重点监测,对短缺药品异常高价和异常配送情况及时核查处置。

(十八)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应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

七、优化集采执行考核

(十九)集采考核不搞“一刀切”。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采购比例超过执行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约谈后中选企业仍无法保障供应,相应中选药品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企业药品或非中选药品。考虑医用耗材迭代升级、注册变更、退市停产等因素,可参照集采分组按组考核同企业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二十)强化集采考核结果应用。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绩效分级管理和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综合考核内容。各级医保部门要将集采中选产品执行情况差的医疗机构视情节严重程度纳入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推进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衔接,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励。

八、协同推进综合监管

(二十一)加强行风治理。省级医保部门建立行风治理协调沟通机制,将集采中选产品使用情况常态化纳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监管内容。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医疗机构采购数据监测,为打击“带金销售”、医疗腐败提供线索,对于查实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可能存在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及拒不整改的机构和个人,向纪检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二十二)加强协同联动。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机制职能分工,对医疗机构反映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不及时、不足量、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加强工作会商和联合处置。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在每年1月和7月的10日前,向省级医保部门书面报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问题处置情况报告,形成上下贯通、分级应对、协同高效、整体发力的集采监管格局,推动集采改革向纵深发展,持续释放集采惠民利民红利。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从其规定。

附件:集采金额占比计算口径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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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工作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6〕13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简称“医共体”,下同)药品和医用耗材(简称“药耗”,含参照耗材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供应保障能力,推动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和分级诊疗落地见效,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药耗采购管理有关要求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卫体改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医共体药耗统一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一)基本条件。医共体须达到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并已实施医保基金总额“打包”付费管理。

(二)责任主体。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为药耗统一采购的责任主体,统筹管理医共体内所有成员单位的药耗采购、配送、结算、追溯及调剂等工作。医共体成员单位须配合总医院或牵头医院落实统一采购要求,原则上不再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药耗采购全流程相关工作、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上不再自行组织药耗议价、采购。

二、强化全流程监管

医共体按照“十统一”原则(统一账号、统一目录、统一需求、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追溯、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统一信息),规范药耗采购流程。

(一)统一账号。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沿用省招采子系统牵头医院原有账号作为主账号,成员单位经办人账号由主账号分配,供挂网品类、价格、发货、入库等信息查询。省级医保部门根据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全省各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及其成员单位名单,在省招采子系统保留1个主账号,停用其他成员单位原采购账号。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需指定专人负责省招采子系统账号管理,确保采购操作规范。

(二)统一目录。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成立医共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医共体成员单位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药耗需求,科学制定药耗遴选原则,形成医共体内统一的药耗目录。所有成员单位应在目录内采购药耗,促进医共体内医疗机构上下用药有效衔接。

(三)统一需求。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药耗采购需求,对于群众呼声高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应充分满足临床需求,对参比制剂等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产品在医共体总体范围内应根据需求应配尽配,更好保障“一般常见疾病不出县”目标;医用耗材应充分满足诊疗需求,可形成统一的医共体医用耗材采购清单。相关药耗按照医保支付政策纳入报销范围。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应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集采中选药耗约定采购量,并在今后开展的新批次集采中以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统一报量,统一确定采购协议量,统一签订三方协议,需求量和协议量均将医共体视同为一家医疗机构按有关集采规则进行计算。

(四)统一采购。由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对符合议价政策范围的品种,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根据汇总后的采购需求,在省招采子系统与生产企业进行线上议价、完成订单提交。对临床急需、平台未挂网的药耗,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可按规定程序组织备案采购,备案采购控制比例按照挂网采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在医共体范围内可合并计算。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应严格规范采购行为,杜绝虚假采购。

(五)统一配送。配送企业按照订单产品信息、数量以及收货地址,在规定时限内将药耗配送至成员单位,并开具实际收货成员单位名称的销售清单,严禁虚假配送。成员单位依据配送地址及药耗产品明细、销售清单做好药耗验收登记入库,确保清单、账、货一致。

(六)统一结算。药耗货款实行“统一结算、集中支付”,由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按照购销合同统一与供货商结算。我省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畴的集采中选药耗和国谈药品货款按现有规定,由医保部门按月对采购货款进行直接结算,并从按月拨付给医共体的医保款中进行扣除并定期进行清算。医共体采购的药耗按照实际采购价格严格执行“零差率”,确保降价红利惠及群众。

(七)统一追溯。医共体内实现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集追溯码入库,并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追溯系统,实现采购、配送、结算、追溯全流程数字化,确保药品各级包装单元从采购入库到患者使用全程可追溯。

(八)统一调剂。医共体内成员单位在保证药品质量和可追溯的前提下,依托中心(云)药房实现医共体内部紧缺药品、急抢救药品、近效期药品等内部调剂使用。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定期监测分析各成员单位集采中选产品完成进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协议采购量,保障基层上下用药衔接。

(九)统一考核。在集采执行情况监测考核等方面将医共体视同一家医疗机构纳入监测考核;医共体内部由总医院或牵头医院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并对采购异常情况进行通报和处置。

(十)统一信息。打通省招采子系统与省医共体信息平台中心(云)药房系统网络,实现挂网药耗信息与采购信息互通共享,包括挂网目录、院内目录、采购、配送、入库等信息。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依托省招采子系统,统一开展药耗采购工作。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引导医共体充分认清降低药耗采购成本对于总额付费、按病种付费、优化医药费用结构的重大意义,加强有关采购情况、药耗占比监测,充分调动医疗机构降本增效积极性;要优化省招采子系统功能,对医共体进行采购政策和操作培训,指导追溯码采集与数字化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共体规范药耗使用,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市监(药监)部门要强化药耗质量和药品调剂监管,监督追溯系统运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药耗质量安全。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医保、卫健、市监(药监)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对医共体药耗统一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监督采购流程合规性、数据真实性、配送及时性、追溯系统有效性及药品调剂规范性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医保、卫健、市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读政策、加大宣传引导,确保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为保障医共体药耗统一采购工作平稳衔接和顺利实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设立3个月的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医共体要加快完成药耗采购体系调整,妥善推进已开展的采购、配送、结算等工作,确保过渡期间工作不断、秩序不乱。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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