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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医保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工作,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精神,现将《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以下简称“平台”)挂网工作,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4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以下简称《挂网方案》)、《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云医保〔2024〕42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挂网方案》《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性负责。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承诺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有关部门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
第四条 所有药品均需由企业自主申报挂网,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除以下类别药品外,符合《挂网方案》的,按照《服务规范》办理。
(一)协议期内药品。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省级及以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鼓励企业主动联动新低价。
(二)新上市药品。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和我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三)短缺药品。属于国家和我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四)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按照省级及以上集中带量采购进度,逐步扩大挂网采购范围。
(五)其他情形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生育药品、疫苗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五条 药品挂网申报形式和计价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和展示挂网价格,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同步申报最小制剂单位(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及价格(以元为单位,到小数点后4位,且根据转换系数折合为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后,不得大于其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下同),最小制剂单位价格除另有规定外,不对外展示。
(二)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三)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四)滴剂、栓剂、吸入剂等其他医保剂型药品均按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挂网。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六条 申请挂网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厂牌同种药品除另有要求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价格治理期间,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零售包装)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二)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三)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以上年度采购数量最多产品为基准)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
(四)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第七条 申请挂网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参比制剂以已挂网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申请挂网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二)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三)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进行黄标提示。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的黄标价)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四)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