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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西藏自治区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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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藏党发[2021]28号
(2021年10月13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西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使各族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到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日益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协调发展,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强边兴边医疗保障政策更加实惠;打击欺**保持续保持高压,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成效明显,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更趋合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经办服务体系运行高效平稳,群众看病就医便捷度显著提升。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医保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1.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继续落实国家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优惠政策。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医保目录,规范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办法,合理设置不同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50%以上。〔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厅〕

2.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等问题。〔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厅〕

3.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继续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健全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大骨节病救治救助和青少年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救治工作。2021年底前,出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卫生健康委、区乡村振兴局,各地(市)委、行署(政府)〕

4.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国家对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统筹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卫生健康委〕

5.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脱贫后5年过渡期内,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致贫返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逐步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完善针对高高原特点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稳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健康保险产品销售、理赔和投诉等关键环节市场行为监管。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鼓励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落实国家罕见病用药保障政策。(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民政厅、区总工会、区税务局、西藏银保监局)

(二)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6.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成果。〔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税务局,各地(市)委、行署(政府)〕

7.稳步提高统筹层次。全面做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统筹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按照中央部署,探索推进市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党委编办、区财政厅,各地(市)委、行署(政府)〕

8.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基金中长期精算,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税务局,各地(市)行署(政府)〕

(三)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9.加强医保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以及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落实国家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医保准入谈判结果,规范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继续做好自治区级增补药品消化,2022年底前完成292种药品消化工作。继续争取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藏药按规定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按照调整权限和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全区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区卫生健康委、区药监局〕

10.强化医保协议管理。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行医药机构定点结果全区互认。制定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和履行协议考核办法,建立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区医保局〕

11.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科学制定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谈判机制。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区域点数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力争2022年实现实际付费。探索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厅〕

(四)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12.改革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制。制定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党委编办、区财政厅、区卫生健康委,各地(市)委、行署(政府)〕

13.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十四五”期间实现医保基金使用全环节、全流程、全场景监控。完善医疗服务监控规则,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医保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实施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卫生健康委〕 

14.依法追究欺**保行为责任。严格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等,推进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体系,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为平台,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发挥打击欺**保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严肃追究欺**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五)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15.深入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全面参与和落实国家、省际联盟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健全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管一体化平台,完善川藏药品、医用耗材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共享联动机制。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药监局)〕

16.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17.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健全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支持和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协调促进分级诊疗。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补齐护理、老年科、精神科、传染科、急诊科、康复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推行特殊病慢性病等特殊情况下的长期处方制度。健全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医保局、区药监局,各地(市)委、行署(政府)〕

18.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建立医保协议医师、药师、护师制度。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完善激励相容、灵活高效、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区医保局〕

(六)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

19.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实施统一规范的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推行医保经办服务“综合柜员制”。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进一步优化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深化全区医疗保障系统作风行风建设,全面实施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20.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2021年底前,建成全区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突出应用导向,强化服务支撑功能,大力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党委网信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财政厅〕

21.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区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合理配置经办人员,实现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全区各级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高效运行。〔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党委编办、区财政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委、行署(政府)〕

22.持续推进医保治理创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外包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成立医疗保障协会,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更好发挥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厅、区财政厅、西藏银保监局〕

三、组织保障

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党的领导贯穿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全过程。要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会同各地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要做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和改革合力。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在推进改革中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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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医保〔2020〕73号

各地(市)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经信局、人社局、各隶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拉萨海关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拉萨海关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精神,全面深入治理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区党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加强高值医用耗材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监管机制,净化市场环境和执业环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1.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明确治理范围,将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重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治理范围,将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量、日常使用的监测。(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医保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执行国家统一的高值医用耗材编码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在国家平台上开展动态维护,强化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在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流通、使用、支付和监管等环节的衔接应用。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实现采购平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建立部门间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强化购销价格信息监测。(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药监局、区卫健委、拉萨海关)

    3.实行医保准入制度和目录动态调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完善我区高值医用耗材基本医保准入制度,实施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和目录动态调整,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不再适合临床使用的产品。逐步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医保准入价格谈判,实现“以量换价”。建立高值医用耗材产品报告制度,企业对拟纳入医保的产品需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价格、市场销量、卫生经济学评估、不良事件监测等报告,作为医保准入评审的必要依据。建立高值医用耗材医保评估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财政厅)

    4.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健全我区医用耗材采购平台管理,完善阳光采购工作机制,调整完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和目录,加强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量的监管。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高值医用耗材内部采购、使用管理制度,所需高值医用耗材应统一在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公开交易、阳光采购。逐批次落实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落实国家首次组织的医用耗材(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药械采购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要求,推进川藏两省区医用耗材联合集中采购工作,探索按类别推动省际联盟集中采购,拟以冠脉球囊作为省际联盟集中采购试点品种。推动国家组织联合采购、省际联盟集中采购未中选产品的梯度降价工作。对已通过医保准入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相对稳定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直接挂网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5.巩固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成果。继续执行全区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用耗材“零差率”政策。在巩固我区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医疗行为,严格责任落实,实现取消耗材加成改革工作良性、持续、平稳推进。(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委、区市监局)

    6.科学合理制定医保支付政策。根据国家高值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患者承受能力、分类集中采购情况、高值医用耗材实际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充分考虑公立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研究制定我区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通过医保准入谈判的,按谈判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高值医用耗材,探索制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和患者按医保支付标准分别支付高值医用耗材费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财政厅、区卫健委)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控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
    7.严格医疗卫生行业管理责任落实。全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用耗材管理组织,负责制定本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完善重点科室、重点病种的临床诊疗规范和指南,严格临床路径管理,加强涉及高值医用耗材的手术管理,提高临床诊疗规范化水平。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将高值医用耗材规范使用纳入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严格按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推进医疗机构相关从业人员职业体系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加强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考核评估,将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纳入全区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医疗质量抽查力度,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行动,从严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建立完善相关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8.完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院内准入遴选制度,从已纳入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本机构供应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相关事务应由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严禁科室或其他部门自行采购,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高值医用耗材。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院内点评机制和异常使用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单一品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单台手术高值医用耗材用量情况监测分析,对出现异常使用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和干预,及时约谈相关医务人员和相关企业,监测分析结果与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挂钩。(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9.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管理。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通过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解除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医保智能审核和监控系统建设,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大数据分析监测,强化部门间合作,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多维度监控。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频次高和费用大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稽核、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0.完善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高值医用耗材上市前注册审批流程,加强新产品医保管理与注册审批的有效衔接。及时公开相关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和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完善研发、审批、规范应用政策。建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残次率报告系统,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等制度。高值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 2 年或者使用终止后 2 年,植入性高值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对植入和介入类高值医用耗材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加大对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的抽检、飞行检查、生产环节检查力度。鼓励高值医用耗材创新发展,支持医用耗材研发生产,加快高新技术型高值医用耗材注册审批,推进市场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区药监局、区卫健委、区市监局、区医保局)

    11.强化流通管理。提升高值医用耗材流通领域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两票制”等方式,减少高值医用耗材流通环节,推动购销行为公开透明。将高值医用耗材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强化履约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配送遴选机制,促进市场合理竞争,要规范购销合同管理,严格依据合同完成回款。(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厅、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12.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将预防和惩治高值医用耗材管理使用中的腐败问题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重点科室、岗位及人员的廉洁风险防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行风管理,做到高值医用耗材廉洁购用,不得将高值医用耗材购用情况作为科室、人员经济分配的依据。公立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行风投诉举报受理、回复、反馈、报告工作,严肃查处高值医用耗材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13.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把高值医用耗材专项整治纳入我区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省际联席会议的重点工作范围,定期开展高值医用耗材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与违纪违法案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以查促改、以改促进。对高值医用耗材的生产、销售、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等环节,要从严管控,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伪造和虚开发票、企业变相捐赠、过度医疗、欺**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审查调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高值医用耗材领域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应由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约束,严肃打击侵害患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涉及高值医用耗材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委、区药监局、区市监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区纪监委、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参与)

    (四)完善配套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4.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以及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总体不增加。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价项目、合理调整价格、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建立我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统筹指导各地实施调价,逐步理顺比价关系,促进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总收入中的比例,为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财政厅、区卫健委)

    15.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坚持控制医疗费用与规范医疗服务质量并重,加强医保基金预算和医保付费总额管理,进一步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内化为运行成本,主动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使用。(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厅)

    16.加快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全面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积极改革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薪酬总量核定、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区人社厅、区卫健委、区财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疏堵并举,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合力,协同推进改革,确保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重点围绕分类集中采购、强化流通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等方面,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三)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优化氛围,凝聚共识,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为改革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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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藏医保〔2021〕93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驻藏军队各有关单位,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1〕2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综合医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函〔2019〕80号)以及《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药械采购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推动药品、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挂网采购与省际动态联动共享工作,确保我区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减轻群众药械费用负担,现就做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与省际动态联动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供主体与采购方式

(一)采购主体。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的主体。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供应主体。参加集中挂网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视为生产企业,下同)是医疗机构产品供应的主体。

(三)采购方式。采供主体均须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网址:
https://ggfw.ylbzj.xizang.gov.cn/webPortal,以下简称“自治区采购平台”)进行线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

二、联动范围及方式

(一)联动范围。以满足临床治疗使用需求为原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采取川藏两省(区)联盟采购目录及价格全面联动的方式进行省际动态联动、分类挂网采购。

(二)联动方式。目录及价格联动信息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适时动态联动更新。

三、分类采购

(一)联动及采购类别

1.集中带量采购

1.1 药品。国家集中带量采购选择西藏作为供应地区的、省际联盟及自治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未选择西藏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鼓励企业以中选价自主挂网,其他非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要求,同步联动四川省采购平台价格作为自治区采购平台联动参考价。医疗机构可在联动参考价、本单位现行采购价内与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1.2 医用耗材。国家、省际联盟及自治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属于集中带量采购目录内的非中选产品,按照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要求,同步联动四川省采购平台价格作为自治区采购平台联动参考价,医疗机构可在联动参考价、本单位现行采购价内与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2.价格联动采购

2.1 药品。联动四川省“价格联动药品挂网采购目录”,并同步联动四川省采购平台价格作为我区采购平台联动参考价,医疗机构可在联动参考价、本单位现行采购价内与企业自行议价采购。其中国家谈判药品按照相关规定,以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不得再次议价。藏成药除联动四川省采购平台“价格联动药品挂网采购目录”以外的,其他藏成药挂网工作另行通知。

2.2 医用耗材。联动四川省“价格联动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目录”,并同步联动四川省采购平台价格作为自治区医用耗材联动参考价,医疗机构可在联动参考价、本单位现行采购价内与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3.备案采购

3.1 药品。联动四川省“备案采购药品挂网采购目录”,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列为自治区采购平台备案采购药品挂网目录,参照四川省采购平台备案采购药品进行管理,其中:

3.1.1 新上市的创新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进行直接挂网采购,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采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2 临床急需(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等),且暂未进行带量采购和价格联动采购的药品,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填报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无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可提供自报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后纳入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在申报价格内和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1%限额内与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3.2 医用耗材。联动四川省“备案采购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目录”,含新上市创新产品、现有挂网产品无法替代的临床必需或应急需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等),且尚未纳入带量采购和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的产品”,并同步联动四川省采购平台价格作为自治区采购平台医用耗材联动参考价。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为二级及以上)可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生产企业填报现行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或中标价(无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可提供自报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后纳入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在申报价格内和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5%限额内与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二)动态管理

1.在自治区采购平台与四川省采购平台信息联动更新时,对四川省采购平台挂网目录、挂网价格及采购类别调整的产品,自治区采购平台也作对应调整。

2.带量采购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生产企业不能自行撤销采购结果。价格联动采购产品与四川省同步设置窗口期办理撤网并联动处置结果。

3.挂网产品自挂网之日起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自治区采购平台暂停其挂网交易资格,国家和我区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除外。因临床需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提出恢复挂网交易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填报截至申请日的全国最低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审核程序办理。

4.带量采购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暂停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资格。

四、采购配送与货款结算

(一)医疗机构采购要求

1.医疗机构在用药品、医用耗材必须全口径通过自治区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

1.1 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线上订购、到货确认、供货评价、备案采购、短缺上报、货款结算等工作,保证实际入库产品价格、数量与自治区采购平台订单价格、到货确认数量一致。

1.2 医疗机构应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依托县域紧密型医共体,由县域医共体(县区中心医院)统一采购,具体措施及货款结算由县域医共体(县区中心医院)自行研究决定。县域医共体(县区中心医院)一个月下达订单次数不得超过3次。

1.3 医疗机构对规定时间内配送到位的产品应及时完成产品验收入库及线上确认(原则上为配送到位之日起3个工作日)。

1.4 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应急应战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在15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不变。

2.带量采购产品。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每年按照确定的约定采购量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按照中选价进行采购、销售,不得二次议价。同时,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使用非中选产品将受到重点监控,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不得高于或等于同通用名中选产品使用量。

3.价格联动采购产品。医疗机构在联动参考价内自主议价采购,在同品种同类别产品中优先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4.备案采购产品。医疗机构自行议价采购,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申请备案采购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备案通过后30天内未完成上网采购的,一年内不能提出备案采购申请。

(二)医药企业供应配送

1.生产企业为产品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产品的及时、足量供应。

2.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在自治区采购平台备案的配送企业中,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配送业绩好、配送辐射面广、信誉度好,在区内具备仓储条件和现代物流的配送企业开展配送,其配送区域叠加后应覆盖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应按照购销合同建立产品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

3.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应在医疗机构订单发出之时起24小时内须响应订单,并保障配送产品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数量和金额多少,应按照药监等部门相关规定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到位(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供应)。原则上急抢救产品配送不超过8小时,一般产品配送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产品的效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货款结算

1.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与医药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保障部门对药械货款结算情况进行监测,并公示。

2.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通过自治区采购平台共享产品采购、支付、结算数据,强化医药采购、货款结算、医保支付一体化监管。

五、加强自治区采购平台信息监测管理

(一)完善平台产品信息。自治区采购平台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谈判药品、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等产品标识和采购类别进行标注,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

(二)全面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全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推进国家药品、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在挂网、采购、流通、使用、结算、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实现自治区采购平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以及供货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

(三)自治区采购平台实行价格预警监管。自治区采购平台同步与四川省采购平台设置价格预警游标显示,并按照《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和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规范》要求,严格对挂网产品联动参考价及交易价实施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公开通报监测结果,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六、实行采购价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医疗机构采购医保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原则上根据自治区采购平台挂网参考价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联动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原则上医保基金依据实际采购价格按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高出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国家、省际联盟及自治区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国家谈判药品,以中选价格或谈判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在不高于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自治区采购平台挂网参考价的前提下,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为医保支付标准。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带量采购相关规则分类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对部分联动参考价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可在2—3年内调整到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价格联动采购和备案采购产品,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为医保支付标准,但不得高于自治区采购平台挂网参考价。

(三)国家和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七、监督管理

 (一)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川藏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联合工作机制,建立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划分诚信等级,制定等级评价标准,制定分类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医药企业购销环节过程监控,规范药械流通秩序,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二)严格线上采购。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线上及线下监管工作。对挂网产品纳入医保目录但未通过自治区采购平台采购的产品,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对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并将违规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配送监督管理。及时收集自治区采购平台上生产、配送企业每月配送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及违规惩戒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八、其他

(一)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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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药械”)招采服务,提高群众、企业和医药机构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川藏药械联动挂网目录,继续按照川藏药械省际联动工作,投标主体在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审核通过并在四川省执行挂网采购后,我区将相关数据即时完成联动。

(二)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药械产品,将按照各批次挂网采购工作通知要求,在我区招采子系统中开通专项产品申报功能,并按批次集中受理企业提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申请,经审核、公示、公布等流程后,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通网上采购资格,全流程服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其他专项药械挂网,以具体通知要求为准,其全流程服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工作流程

各相关单位自行登录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网址:https://ggfw.ylbzj.xizang.gov.cn/webPortal),按照系统提示,对需新申请挂网产品的资质信息、挂网价格等内容进行维护并提交。经区药采中心审核通过、公示、公布后,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通网上采购资格,全流程线上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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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
藏医保〔2025〕72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西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



西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藏医保〔2021〕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通过平台进行注册申报、维护信息等活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品必须全口径通过西藏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除国家和省际集采我区中选产品和直接在我区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藏成药、藏药制剂、藏药饮片外)采取川藏联动的方式进行省际动态联动,分类挂网采购、公开挂网挂价。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及药品追溯码等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性负责。

企业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应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对于“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等失信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我区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国家及我区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其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参照本规则第二条的挂网报价原则执行,企业可随时申报、及时挂网。中(藏)药饮片、中(藏)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或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进度和川藏联动情况结合我区实际,逐步推进挂网采购。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挂网药品原则上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挂网计价,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下同),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2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其他剂型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或最小制剂单位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五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企业应在新的更低挂网价格(含联动参考价格及备案专区挂网价格)执行30天内通过平台申报价格信息,自主发起价格调整。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依次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 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及时监测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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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平台无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首个挂网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平台已有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挂网产品根据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后续申报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不高于平台首个申报挂网成功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照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品的黄标价)的按照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七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平台无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首个申报挂网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平台已有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挂网产品根据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后续申报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不高于平台首个申报挂网成功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照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品的黄标价)的按照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照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照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照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企业应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照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执行省际间价格动态联动。

第十一条 国家组织以及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产品,供应我区的(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照中选价在西藏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直接挂网,其中供应四川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进行申报,其余非主供和非备供将通过联动四川的方式进行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省际联盟(含省级,下同)组织集采中选产品,供应我区的,按照中选价在西藏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直接挂网,其中供应四川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进行申报,其余非主供和非备供将通过联动四川的方式进行挂网。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中选企业可向牵头省份申请增补新规格及其中选价格,我区实行动态联动。

国家及省际联盟组织集采的非中选产品、协议期满接续未中选的原中选产品以及我区未参与外省集采的相关产品,联动四川省的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照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按照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且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的,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暂停挂网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照不高于黄标价格可重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包括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产品),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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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三条 挂网药品分区管理

挂网药品按照“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进行分区管理,挂网药品2年内在平台无实际交易的转入“不活跃区”。转入“不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后台保留信息记录,平台前端不显示。原则上我区平台不采集外省“不活跃区”数据作为跨地区价格联动来源。“不活跃区”保持平台采购畅通,当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原则上遵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藏医保〔2021〕93号)》等我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允许医疗机构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采取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临床急需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照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医院实际采购价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三条形成的挂网价格采购作为实际采购价格,允许企业主动下调挂网价格。集采中选(含续约)药品以集采中选价作为实际采购价,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六条 规范完善药品撤网及恢复挂网机制

(一)撤销挂网及暂停交易资格。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由药监部门出具相关停产证明文件,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的;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的;符合我区规定的其他可撤销挂网情形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程序撤销药品挂网:经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裁决或认定存在专利侵权的;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挂网资格的;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等监管要求、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的;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程序暂停药品交易资格:已挂网产品未及时联动外省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在价格监测和价格风险处置中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的;不符合国家及川藏两省相关价格治理要求的。

撤销挂网及暂停交易资格药品的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

(二)恢复挂网。

撤销挂网及暂停交易资格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平台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平台将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八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鼓励探索末位淘汰的竞争性挂网机制。已挂网药品价格符合本规则差比价规则的维持原价格水平,不符合本规则差比价规则的逐步梳理规范;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逐步探索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流程,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应申请特例单议,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责任心、敏锐性。

受理挂网申报时,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应当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后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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