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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医保规〔2025〕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河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7日
河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规范长期护理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专业的长期护理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指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审核合格后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长护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的长护经办规程、协议范本等基础上,制定本省长护经办规程、协议范本等,并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执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并对统筹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定点机构签订长护协议,开展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地区的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
第五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的原则,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夯实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工作基础。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一)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登记;
(二)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并且依法登记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
(二)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配备一定数量的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其中,长期照护师人数占护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计算结果不足整数的向上取整),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3年内提升至不低于30%,逐步实现长期照护师全覆盖;
(四)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六)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申请不同长护服务类型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申请居家护理或者社区护理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要根据参保人员家属和参保人员现聘用护理人员需求,提供培训服务;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具备医疗资质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至少各2人。
(三)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设置清晰、醒目的标识;专区内的护理床位数应不少于20张,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不低于1:3,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与设备、物品及环境消毒灭菌设施,以及洗澡设施等基础硬件。
申请提供机构护理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应在60张以上,具备医疗资质或至少与同统筹地区一家医保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有服务合作协议,协议应包含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要求等因素。申请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住院资质,取得本统筹地区医保定点资格,护理服务团队中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各不少于2人。
第九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个站点的,新增机构(站点)应当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相应条件和程序申请定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