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梅嫩

[医改药管求是] 新疆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中采购联采政策

[复制链接]

8

主题

5

回帖

74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74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 5-5


(三)信息调整

医药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医药企业在信息变更的30日内申请变更。变更信息为国家医保编码动态维护库维护的信息时,在国家库中修改,兵地集中采购平台根据国家推送结果,更新数据信息;变更信息为兵地集中采购平台中维护的信息,在兵地两个集中采购平台同时申请变更,通过核对后予以变更。

兵地集中定期核对、处理动态调整信息(可实时受理的除外)。

六、监督管理

实行对药品挂网、议价、采购、配送、结算全流程监管。增强药品采购规范性和透明度。

医疗卫生机构分类采购监管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

(一)挂网价格监测及预警管理

动态监测兵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价格,及时发现处置价格异常情况,推动医药生产企业按合理价格挂网、医疗卫生机构按适宜价格采购。

价格预警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初更新预警标记,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对列入价格预警范围的药品,重点加强议价和采购监测;对采购预警药品数量和金额排名靠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约谈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阳光议价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临床对产品质量和使用量的需求,与医药生产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医疗保障部门动态监测议价情况,提醒反馈议价结果,重点监管医疗卫生机构不议价、网下议价不报告真实结果和索取返点返利等。

1.对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未议价药品采购总数或金额靠前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和提醒;对提醒后仍未有效纠正采购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函询约谈、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在医保定点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相关信息同步报相关监督部门。

2.对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企业网下议价但未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真实议价结果,或以各种形式隐匿、瞒报、虚报议价结果的,一经发现,予以提醒告诫;未纠正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3.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受或向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赞助支持等,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报相关监督部门。

(三)网上采购监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药品应在集中采购平台真实采购,采购计划应在集中采购平台发起,采购订单的验收、结算等信息应与集中采购平台实时、一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平台。

兵地建立网上采购监测通报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季度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送院内信息系统药品采购数据和网上采购药品结算进度情况。医疗保障部门定期通报网上采购和应急采购情况。

开展阳光采购专项督查,对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率不高、超范围应急采购和未按时报送应急采购情况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医疗保障部门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四)采购信用监管

执行国家招采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和裁量基准,实施医药企业主动信用承诺,将医药企业的挂网采购行为全程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医药企业挂网采购信用情况,对存在信用评价目录清单所列事项或无正当理由不响应阳光采购议价的医药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置。鼓励相关医药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降价等形式开展信用修复。各地、州、市(师市)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向兵地集中采购机构认真、详实报告医药企业失信行为。

医药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未如实及时申请挂网价格调整、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规定予以处置。

七、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兵地药品采购和配套医保支付政策,指导和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推进兵地集中采购平台的建设。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疗药品采购部和兵团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作为兵地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服务组织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监督考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制度的落地执行,指导监督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网上议价采购和备案采购,开展省级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行为采集上报工作,按要求执行医保配套政策措施。

(二)未尽事宜将在后续文件中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有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三)本细则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1.兵地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

2.带量中选药品: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选择新疆、兵团的中选药品,兵地组织(含省际联盟、省级)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3.中选不带量药品:指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未选择供应新疆、兵团的中选生产企业,自愿以中选价在兵地供应的药品。

4.未中选药品:指国家、兵地(含省际联盟、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未中选的药品。

5.国家谈判药品:指协议有效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6.国家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品:指在协议有效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上市仿制药品。

7.短缺药品:指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8.创新药品:指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1类、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号)批准注册的中药1类、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3号)批准注册的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近1年内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1.1类、中药1-5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1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新药品的认定标准有调整的,依据新的标准执行。

9.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临床特需药品:指因重大疫情防控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纳入紧急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以及临床特需药品。

10.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指全国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亦即“省级挂网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或报价等价格。

11.全国省级平台最低价:指按申报产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特征或产品特征的对应关系申报,在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形成的、实际采购过程中具有限价属性的(指挂网省份有“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此价格”的约束性规定)、申报之日起前一月最后一日正在挂网执行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中的最低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或报价等。国家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以及福建、广东、重庆等以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不纳入全国最低价的取值范围。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全国最低价通过包装系数简单乘除后计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25

回帖

59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59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挂网工作的通知
兵医保发[2024]9号

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医保办发[2024]1号),落实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利企便民的要求,自2024年3月起,兵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每月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挂网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加大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融合力度,自2024年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药品阳光挂网,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建立分类挂网协同机制,开展兵地挂网采购管理联动,推动兵地挂网结果互认。

      二、挂网范围
      (一)药品申报范围
      获得国家医保编码并公布的药品均可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正在执行的国家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产品;
      2.正在执行的国家谈判药品;
      3.在自治区、兵团自主申请撤销挂网未满1年的产品;
      4.阳光挂网工作中存在未如实申报价格等行为被处置不满1年的相关药品;
      5.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
      与国家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短缺药品按照分类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等药品按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用耗材申报范围
      获得国家医保编码并公布的医用耗材均可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正在执行的国家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产品;
      2.在自治区、兵团自主申请撤销挂网未满1年的产品;
      3.阳光挂网工作中存在未如实申报价格等行为被处置不满1年的相关医用耗材;
      4.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用耗材。

      三、时间安排
      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信息申报长期开放。阳光挂网、国谈仿制药和短缺药品申报挂网,每月1日一10日开放挂网价格申报通道,每月11日起兵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受理挂网价格申报,开展资料核验、公示公布等工作。2024年首次价格申报为3月20日至4月10日。以上工作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申报要求
      (一)药品申报
      药品阳光挂网须在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管理系统中申报(自治区网址:
https://fuwu.xjylbz.cn/#/Index),具体操作步骤请参阅自治区医保服务平台中的操作手册。
      相关申报要求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同时,按照国家药品价格治理工作要求,阳光挂网价格申报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与已挂网同通用名药品相比,生产许可持有人相同、剂型相同(相同给药途径和释放方式的视为剂型相同,下同),报价不得高于差比价规则换算价格;
      2.尚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报价不得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原研药品、参比制剂价格;
      3.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报价不得高于同一质量层次(包括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和视同过评药品)已挂网药品价格中位数(同一质量层次已挂网药品数量不足以计算中位数的,以挂网价格的低值作为对照标准);
      4.企业申报时应自行比对、计算、核准产品申报价格,并提交“报价承诺函”(承诺函在自治区医保服务平台中下载)。

      (二)医用耗材申报
      1.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须在兵团医药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网址:
https://gwtxjbtylbz.cn/hallUnit/#/ogin)中,具体操作步骤请参阅兵团医保服务平台中的操作手册。
      2.参与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企业需完成企业账号注册登录和认证、企业信息维护、产品资质信息和产品勾选、价格申报工作。已提交企业资质信息的请核对审核情况,如审核不通过的请根据要求重新申报提交,如已审核通过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三)有关价格申报的其他要求
      1.无省级挂网价格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确有使用需求,可在兵地范围内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线上备案采购后,按照实际采购最低价申报挂网,且挂网价格应遵循阳光挂网价格政策,不限于药品同通用名同厂家产品合理差比、同质量层次价格管理等要求。
      2.因特殊原因药品未在自治区、医用耗材未在兵团阳光挂网的,可按原途径向兵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申报。

      五、工作要求
      符合挂网条件的医药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进行规范、准确申报。企业申报的价格信息,在执行过程中长期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接受相关质疑。凡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兵团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和信用评价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给予取消挂网、降低信用评级、暂停交易、直至取消参与自治区、兵团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等处理。凡挂网成功的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议价。阳光挂网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
      自治区:0991-3552039(业务)、15026004560(技术服务)
      自治区钉钉群:药品3群:69925008530、耗材6群:61615005153
      兵 团:0991-4607077、0991-4607069

      QQ交流群:812394496(生产企业)、148437053(经营配送企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3月15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21

回帖

61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1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开展自治区 兵团招采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产品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挂网工作的通知》,兵地建立分类挂网协同机制,开展兵地挂网采购管理联动,推动兵地挂网结果互认。现就做好自治区、兵团已挂网产品互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范围

已单独在自治区或兵团招采系统挂网的产品,生产企业自愿在未挂网系统中申请挂网,可在未挂网系统中同步挂网信息,无须重复申报阳光挂网,实现兵地挂网结果互认。挂网价格的联动工作安排后期另行通知,鼓励企业自主开展价格排查和联动降价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操作流程

1.自治区挂网产品互认。已在兵团挂网且未在自治区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登录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
https://fuwu.xjylbz.cn/#/Index),进入“药品/耗材交易结算”模块,选择“兵地协同挂网”—“挂网产品互认”模块,勾选需要确认的产品点击确认,确认挂网后次日同步挂网产品信息。

2.兵团挂网产品互认。已在自治区挂网且未在兵团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登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
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进入“药品/耗材交易结算”模块,选择“兵团自治区挂网协同”—“挂网产品互认”模块,勾选需要确认的产品点击确认,确认挂网后次日同步至挂网产品信息。

(二)操作时间

自治区和兵团药品、医用耗材挂网产品互认工作自2024年7月19日起开始,互认业务长期开放。

三、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自治区医保局:0991—8807979、0991—8805076
  兵团医保局:0991—2890899、0991—4607077

平台技术服务:

  自治区医保平台:
  钉钉群:83525005705(药品企业)
          87680000029(耗材企业)

  兵团医保平台:
  QQ群:810564271(耗材生产企业)
        195814637(耗材配送企业)
        610366579(药品生产企业)
        148437053(药品配送企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7月17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5

回帖

4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0
发表于 昨天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的通知
新医保规〔2025〕5号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为加强工作协同,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推动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医药平台服务规范(1.0版)》《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和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

为加强工作协同,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推动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医药平台服务规范(1.0版)》《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和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报流程详见附件1),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主动承诺落实“带码挂网”要求,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码扫描工作。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三)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除协议期内药品外,其他药品均需由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兵地价格招采中心受理产品挂网(价格)申报,并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产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验、公示公布等工作。

1.协议期内药品。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区域联盟议价等协议期内的药品,按照约定价格在系统中相应模块直接挂网。

2.新上市药品。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医保局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3.短缺药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中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4.政府定价药品。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应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

不属于以上四类的产品申报阳光挂网。其中,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特殊药品,不纳入平台采购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二、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一)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1.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或存在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

2.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谈判价格,且按阳光挂网药品统一申报及管理。调出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协议期满后按原价格统一转移至阳光挂网项目,相关企业按要求进行价格动态调整。

(二)国家及省际联盟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1.集采中选、备选及第二备供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直接挂网采购,具体要求以执行文件为准。集采中选(含备选、第二备供)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中选企业可向牵头省份申请增补新规格,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未按照差比价规则挂网的产品暂停挂网。

2.未中选药品:已挂网非中选产品,在兵地平台按梯度降价要求集中调整挂网价格。未按要求梯度降价的非中选产品暂停挂网,直至完成梯度降价后方可恢复挂网。相关产品按阳光挂网药品统一管理。

(三)区域联盟议价药品挂网

中选议价药品按中选价格在平台区域联盟议价专区中直接挂网采购。如同一产品阳光挂网价格低于区域联盟议价中选价格,该挂网低价将联动至联盟议价项目。

(四)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1.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2.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在三级医疗机构有采购需求时,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3.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企业不得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5

回帖

4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0
发表于 昨天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 2-2



三、挂网药品管理

规范挂网药品价格管理,确保已挂网同种药品间价格保持合理差比关系(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一)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1.备案采购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完成备案采购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于2个月内完成阳光挂网申报手续。

2.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二)严格开展线上议价采购

1.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省级平台进行议价采购。议价结果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2.除协议期内药品外,其他药品均可议价(议价流程详见附件2)。医药机构以挂网价格为参照,结合自身采购量,通过兵地集中采购平台与医药生产企业进行议价格采购。医药机构最终议定价格不得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企业申报价格。议价过程可以进行3轮,最长时限为7日,超过有效响应时间,议价终止。议价成功后,医药生产企业应按照议定的价格供应医疗机构。

(三)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1.除协议期内的产品外,所有产品均可申请挂网状态调整。撤销(暂停)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原则上不作为跨地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不活跃区”药品仍按暂停及恢复挂网操作流程进行挂网状态调整。进入“不活跃区”后6个月内仍无交易的,由平台统一暂停挂网。相关产品可由兵地1家三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后重新挂网。

2.由企业自主申报撤销(暂停)挂网的药品,如需恢复挂网,企业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专利侵权纠纷、经营代理权纠纷被暂停挂网的,待纠纷解除后可恢复挂网;存在价格风险被暂停挂网的,待价格风险解除后可恢复挂网。

(四)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1.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价格预警分为红标管理产品、黄标管理产品,红标产品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要求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黄标产品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建议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

2.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平台将定期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平台将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五)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1.挂网产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挂网状态和挂网价格调整流程详见附件2)。对已挂网药品,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原则上按月联动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并进行调整。对未按要求联动最新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低价的产品,经核实终止采购资质且1年内不得恢复,如企业以重新申报时挂网各省价格中低价为基础自主降价5%以上,可直接恢复挂网,且1年内不得申请调高药品价格。

2.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参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开展价格调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2)多家挂网产品,申报价格高于同质量层次(过评、未过评)已挂网同品种药品价格中位数。

(3)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的过评药品,挂网报价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中位数,或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未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的过评药品,挂网报价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中位数,或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60%。

(4)生产企业通过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包装规格等方式变相涨价(与平台内近3年内所有已撤网、暂停挂网、正在挂网不同包装规格间不符合差比价要求)。

(5)国谈药品、国家及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区域联盟议价药品等在协议期内的药品。

四、监督管理

(一)交易流程监管

新申报挂网成功的产品,在产品成为“已挂网”状态时,5个工作日内建立配送关系,保障临床药品供应。兵地定期推送未建立配送关系企业名单,并要求医药生产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产品采取撤网措施,且1年内不得恢复。属协议期内药品,应在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产品授权、配送点选,逾期未完成且未向价格招采中心合理说明的企业产品将纳入信用评级。

(二)挂网价格监管

1.医疗保障部门将对列入价格预警范围的药品,重点加强议价和采购监测。对采购预警药品数量和金额排名靠前、备案采购价格过高的医药机构,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约谈并督促整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推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2.相关企业不得有串通、操作市场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价格歧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议价监管

1.医疗保障部门动态监测议价情况,提醒反馈议价结果,重点监管医药机构不议价、线下议价不报告真实结果和索取返点返利等情形。对医药机构与医药生产企业网下议价但未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真实议价结果,或以各种形式隐匿、瞒报、虚报议价结果的,一经发现,予以提醒告诫。

2.禁止医药机构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受或向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赞助支持等,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线索移交相关监督部门。

(四)线上采购监管

1.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药机构)使用药品应在平台真实采购,采购计划应在平台发起,采购订单的验收、结算等信息应与平台实时、一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平台采购。

2.对平台采购率不高、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低、超范围备案采购和未按时报送备案采购情况的医药机构,由医疗保障部门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五)信用监管

1.执行国家招采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和裁量基准,实施医药企业主动信用承诺,将医药企业的挂网采购行为全程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布医药企业挂网采购信用情况。

2.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未如实及时申请挂网价格调整、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规定予以处置。

五、附则

(一)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推进兵地医药集中采购工作融合发展,推行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便捷高效的网上采购模式,兵地依托双方平台,坚持信息共享、标准一致、结果互认、奖惩联动原则,确保业务流程和挂网要求一致、失信行为信用评级结果联动。兵地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对集中采购工作重要事项共同研究确定,建立挂网协同机制,由一方承担审核工作,审核结果互认,实现兵地平台信息一次审核、双方互认。

(二)实施与解释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未尽事宜将在后续文件中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有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本细则自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5

回帖

4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0
发表于 昨天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药品挂网差比价管理



附件1
药品挂网差比价管理


一、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一)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二)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三)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兵地价格招采中心将根据监测情况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二、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一)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二)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三、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一)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二)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或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不低于50%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四、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一)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二)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五、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一)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二)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5

回帖

4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0
发表于 昨天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企业申报流程


附件2
企业申报流程


一、企业资质申报

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信息申报长期开放。参与药品挂网的医药企业均须完成企业注册、登录、认证、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提交、企业信息维护等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医药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一经发现,平台将取消该医药企业及所有药品挂网资格。

所有需要在平台开展药品网上交易业务的医药企业均须按要求上传提交以下资料(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3.资质材料(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产品资质申报

企业均须完成产品信息维护、产品价格申报,进口药品的代理人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总代理证明材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从事实际生产的,提供受托生产企业的资质材料。

除协议期内药品外,未在平台挂网的药品可按照上述“(二)挂网申报内容”申报挂网,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平台议价采购。挂网采购药品申报价格须不高于本医药生产企业该产品报价之日前各省挂网价格,审核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归集的各省挂网价格为准。无省级挂网价格的药品,临床确有使用需求,可由兵地范围内3家三级医疗机构线上备案采购后,按照实际采购最低价申报挂网。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应严格遵循正文中各项价格要求。

(一)申报流程

1.申报

符合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申报时须提供《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申请表》。医药生产企业需按药品分类申报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对所有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后填报产品申报价格。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1)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2)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3)膏剂(软膏、乳膏、贴膏)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装量差比价换算。

(4)滴剂、栓剂、吸入剂等其他医保剂型药品均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挂网。

2.公示

审核公示:申报期结束后,兵地集中开展产品信息审核,将产品资质、报价信息及审核结果在平台内公示5日。期间申报企业可对产品进行一次澄清。存在澄清、质疑的产品,由兵地集中核实后公布。为规范审核时限,对因企业提交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审核不通过的情形,相关企业于下一轮申报期内补正资料重新提交,申报当月不予受理此类澄清。因报价高于各省级平台挂网价格被质疑且无法澄清的产品直接暂停挂网资格,1年内不得恢复挂网;如企业以重新申报时挂网各省价格中低价为基础申请自主降价且降幅大于5%,可提前恢复其申报挂网资格。

3.公布

兵地定期集中将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的药品加入阳光挂网目录中,结果同时向社会发布,并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4.长期质疑

阳光挂网产品在集中采购平台长期进行公示,随时可进行质疑操作,持续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挂网产品的长期质疑,相关企业须在被质疑5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充分的澄清材料,否则视为认可被质疑内容。

(二)挂网状态调整

申报产品须符合上述“(三)规范管理药品撤网”要求。

1.暂停(撤销)挂网。确因停产需要暂停挂网的医药生产企业可通过集中采购平台提交《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暂停挂网申请表》由价格招采中心5个工作日内受理。

2.恢复挂网。医药生产企业可通过集中采购平台提交《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恢复挂网申请表》由价格招采中心5个工作日内受理。

(三)价格调整

1.申请降低产品价格

系统中各项目均可接受企业主动降价申请,医药生产企业申报时须提供《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调价申请表》。

对于自主降价的产品建立绿色通道,平台及时变更挂网价格,实时受理,平台公示3日,公示期满后生效。

2.申请调高产品价格

药品价格调高流程参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开展,企业申报时须提供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调价申请表、价格成本证明材料、承诺函等材料。

(四)信息调整

医药企业和产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医药企业在信息变更后及时申请变更。属于国家医保编码动态维护库维护信息的,在国家编码库申请修改,平台根据国家推送,更新数据信息;变更信息属于平台中维护的信息,在平台申请变更,通过核验后予以变更。

1.交易主体信息变更

医药生产企业可在平台相应模块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和医药机构变更,兵地价格招采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验。办理材料如下:

1.1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主体信息变更申请表

1.2相关佐证材料

2.境外药品代理人变更

医药生产企业可在平台相应模块上传相应资料,兵地价格招采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办理材料如下:

2.1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申请表

2.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代理协议或持有人批件

2.4外文代理协议须提供公证后的翻译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5

回帖

4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0
发表于 昨天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产品议价流程


附件3
产品议价流程

一、议价发起

(一)医药机构发起议价。医药机构基于平台挂网价格向医药生产企业提交意向采购价申请。

(二)医药生产企业响应议价。医药生产企业在线响应议价,可同意医药机构议价申请或在线还价操作;同意医药机构所填写价格则议价成功,医药机构按当前议价结果执行采购。

(三)医疗机构响应议价。医药机构响应医药生产企业还价,可同意或继续发起议价操作。

(四)医药机构执行采购。基于双方商定的产品议价结果,医药机构在平台开展采购。

二、议价作废

如需作废议价结果,须由发起议价的医药机构在平台中提交撤废申请,经医药生产企业确认同意后可作废该价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请用中文用户名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 鄂ICP备20008850号|公安备案图标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5941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6 Discuz! Team. zyqjg.com

中医网版权标识 - 弘扬中医文化,传承中华医学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