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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新医保规〔2023〕4号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结合我区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经办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经办管理,包括总则、医疗救助对象管理、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管理、医疗救助管理、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管理、预警监测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负责全区医疗救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资金监督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建立健全与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工会、教育、税务等部门的有效衔接和联动机制,及时研判医疗救助经办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管理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特困人员”);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
第六条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健全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民政低收入动态监测平台和乡村振兴大数据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协同机制,自治区每月对救助对象人员名单全面比对,医保部门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推送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人口、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时进行系统标识,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对象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及《关于加强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21〕77号)规定,本人及家属可向户籍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入户走访、分析研判,经县级民政部门核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后,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救助对象身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第三章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管理
第八条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及时办理参保登记,配合税务部门征收,确保资助参保对象按规定及时享受资助参保待遇,资助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第九条 做好集中缴费期资助参保对象参保工作。每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开始前,由医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信息部门与特殊人员身份认定部门做好信息数据衔接并按要求做好人员身份标识,人员身份标识实时传递税务部门,同时确保多方信息数据准确完整。
第十条 加强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参保管理。对于新认定的资助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全额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定额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缴纳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第十一条 在身份认定地参加居民医保的资助参保对象,按规定直接享受资助参保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在身份认定地以外参加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应由身份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告知相关政策,选择回身份认定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可向原参保地申请退费,退费成功后,由身份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并按规定资助参保,核定其救助待遇,原则上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不予退费;选择不回身份认定地参加居民医保的,由身份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向个人支付资助参保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
第十二条 已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救助对象,因动态调整退出资助范围的,其当期享受的相应资助金额不再退还至医疗救助基金账户。
第四章 医疗救助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异地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推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落实跨省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救助对象核定医疗救助待遇。原则上待遇有效期与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有效期一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保登记缴费后不设医疗救助待遇等待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