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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宁夏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中采购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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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8 1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厅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医保发〔2021〕86号

五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完善我区医用耗材采购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综合监管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采率,实现我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网上全流程监管,促使医用耗材价格导入合理区间,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厅 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厅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3号)要求,加强全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完善集中采购和供应保障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逐步建立医疗机构在医用耗材采购中的主体地位,规范采购行为,建设“阳光透明、价格合理、质量安全、供应保障、动态调整、优化提升”的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新机制。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自治区医疗服务特点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结算及流通体系,构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新模式,充分激发医疗机构良性发展内生动力,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需求,切实减轻群众使用医用耗材费用负担,确保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促进公平竟争和形成合理价格。四是坚持三医联动和综合监管。完善质量监管、采购使用、流通配送、医保协议、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等配套政策,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事业相互促进,有序发展。

二、覆盖范围

(三)医用耗材范围。执行国家统一的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共十七大类:非血管介入治疗类材料、血管介入治疗类材料、骨科材料、神经外科材料、心脏外科类材料、人工器官组织及配套材料、口腔材料、眼科材料、体外循环材料、血液净化材料、吻合器及附件、修补材料、中医类材料、基础卫生材料、止血防粘连材料、注射穿刺类材料、功能性敷料。

(四)企业范围。全国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五)医疗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使用医用耗材均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三、信用评价

(六)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3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挂网企业在阳光采购中的失信情况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部分 阳光挂网管理

一、资质申报及审核

(一)国家医用耗材编码库内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的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生产企业通过采购平台完善基础数据库,申报全国现行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挂网价中最低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最低价挂网。供全区医疗机构采购。申报资料包括:
1.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
2.全国现行省级挂网价中最低价及证明资料。



(二)集中带量采购产品。国家、省际联盟、自治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通过采购平台完善基础数据库,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如有在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企业愿以中选价格在我区供应中选产品的,可通过采购平台完善基础数据库后,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

(三)新批准上市的产品。生产企业需进入国家统一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目录后,通过自治区采购平台完善基础数据库,申报相关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最低价挂网。供全区医疗机构采购。每季度开展一次。申报资料包括:
1.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
2.全国现行省级挂网价中最低价及证明材料或全区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价及采购发票。


二、动态管理

(四)价格动态管理。采购平台内的挂网产品依据全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价格动态监测。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全国现行省级挂网价中新的最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平台申报价格信息。价格信息及时公示,接受企业申投诉,对未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作暂停挂网等处理。逾期不申报的,经举报核查确认后,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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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18 19: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3-2


(五)品种动态管理。适时对采购平台内医用耗材目录的品种进行动态调整。挂网、备案目录内产品一年内无采购记录的,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对该产品暂停挂网,恢复使用由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并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同意。生产经营企业可对其停产、停售等挂网产品申请撤网。

(六)质量动态管理。对使用、配送等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监管部门对其产品质量进行通报、要求召回或违规处罚的,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有权暂停挂网半年以上,也可视情节直接取消其挂网资格或配送资格。待整改完成,递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定后恢复挂网。因质量问题无条件召回等所引发的各种赔偿责任(如医疗纠纷)由生产或配送企业负责协调解决。

三、公示及申投诉

(七)公示。依据企业所提供相关价格信息,确定挂网价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申投诉。(八)申投诉。在规定期限内,企业可对申投诉做出澄清和说明。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查证结果,对存在虚报、瞒报价格的企业,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给予记不良记录等处理。

(九)申投诉实行实名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对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的,一经查实,申投诉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部分 采购管理

一、采购方式

医疗机构按规定在采购平台采购相关产品。采购方式主要有集中带量采购、议价采购和备案采购等。

(一)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自治区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按照中选价格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采购。

(二)议价采购。医疗机构结合采购数量、回款周期等要素,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定合理价格进行采购。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联合开展议价采购。

(三)备案采购。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申请备案采购医用耗材。

(四)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采购目录

(五)挂网目录。按照国家统一的医用耗材十七种分类,分批次建立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目录,明确工作时限。医疗机构按照已挂网执行目录进行采购。

(六)备案目录。主要范围包括新技术产品和临床必需的医用耗材产品。

三、采购流程

(七)采购平台挂网产品均可议价(国家、省际联盟、自治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除外)。医疗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采购平台在挂网价下开展实质性议价。鼓励多个医疗机构拼单议价,探索进一步降低采购价。

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填报价格、采购量等发起议价,生产经营企业确认后进入采购程序:

1.按采购平台挂网价发起议价的,系统自动确认;

2.已在我区有实际交易记录的产品,医疗机构按已有实际交易价与生产经营企业发起议价的,企业应予确认。5个工作日没有确认的,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交易记录后(上传医疗机构与企业以议定价格的实际采购发票),采购平台将自动默认该议价价格。如企业不认同实际交易价,必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进行申投诉处理;

3.按其他价格发起议价,生产经营企业10个工作日没有确认的,发起议价自动撤销。

四、价格监管提醒

(八)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动态监测,设置红、黄、绿三色区域,按照“红色预警、黄色提醒、绿色参考”的方式,重点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进行标识、监控。

1.对处于红色区域内的议价进行预警,采购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提示信息,并向相关监督部门推送预警信息,开展重点监控;

2.对处于黄色区域内的议价进行提醒,采购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提示信息,促进进一步议价;

3.对处于绿色区域内的议价推荐参考,鼓励医疗机构在此区域内采购交易。

五、备案采购

(九)备案采购是指为满足临床实际需要、促进医用耗材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于临床,由医疗机构申请采购使用的一种采购方式;遵循“先备案后采购、谁备案谁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备案采购信息每月公示公布一次。

(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由区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申报备案信息。备案产品信息由企业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维护。医疗机构应提供院内备案审批资料、备案申请表、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十一)通过确认的备案产品在采购平台挂网,供备案发起医疗机构采购。满足阳光挂网条件的备案产品,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直接纳入阳光挂网采购。

(十二)因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采购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无相关信息的医用耗材产品,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可先行采购应急使用,并于2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第四部分 配送及结算管理

一、配送管理

(一)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通过采购平台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好的配送企业。

(二)配送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申报相关资料,完善企业基本数据库,经审核合格并公示后导入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配送数据库,供生产企业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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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3-3


(三)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以县(区)级明确配送区域。配送关系的确认以企业授权书为准,并按时在采购平台确认配送关系。

(四)配送协议原则上应每年签定。实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退出机制及服务跟踪制度。配送周期内发生供应保障问题的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提出更换配送企业申请,经自治区医保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审定后变更。

二、结算管理:

(五)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六)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持续推进医保基金与医用耗材企业直接结算。

三、医保协议管理

(七)推进实施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采率考核制。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年网采率未达到《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65号)要求的,依协议约定经医保部门核定视情况从分配该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医保预算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


第五部分 监督管理

一、供应管理

(一)对挂网生产及配送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隐瞒挂网价或虚报谎报挂网价;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挂网后撤废或供应质量不达标的医用耗材;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或以其他非挂网品种取代挂网品种进行配送;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无正当理由不配送或不按合同要求配送,影响医疗机构临床诊治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产品注册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件被相关主管部门吊销(撤销)。产品注册证自吊销(撤销)之日起,取消该证书范围内产品的挂网资格,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该注册证内产品挂网申请;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自吊销(撤销)之日起,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的挂网申请。全区医疗机构在产品取消挂网资格周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以上违规产品。

二、采购管理

(三)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并通过采购平台实行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坚决制止网下采购行为。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全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价格和采购数量等信息进行监管,对长期不议价或其他采购异常情况,将视情约谈、通报相关医疗机构。

三、撤网管理

(四)因生产地址变更需重新认证或生产线改造等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挂网医用耗材无法正常生产的,生产企业递交撤网申请,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后予以撤网。撤网的医用耗材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网站和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网站上公布,同时取消其交易资格。

四、配送管理

(五)由于医用耗材种类的复杂性和对运输、储存环境的温湿度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9号)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产品质量,对医疗机构和企业在采购平台中确认的采购计划,企业必须无条件保障供应。

(六)医用耗材由挂网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配送费用包含在采购价格中。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其中需冷链运输的,生产经营企业需具备冷链运输、储存条件。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机构供应。(七)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医用耗材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五、部门协同管理

(八)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采购平台运行和维护,集成信息维护、订单分发、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申诉处理、结算支付等功能,对接相关监管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对象查询、信息填报、采购交易、价格提示及监督投诉等服务,并根据工作实际不断优化完善。采购平台根据监测情况及发现问题及时推送至有关部门。

(九)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不按规定在采购平台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和使用规范化管理,要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绩效考核、医院评审评价和目标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医用耗材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等检查督导力度,确保我区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顺利实施。

第六部分 附则

一、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材料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不接受纸质材料。

二、生产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自行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三、采购周期中如遇国家和我区相关政策调整,执行相应政策。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将适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和相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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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市场监管厅
商务厅  科技厅  宁夏区税务局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改革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宁医保发[2020]76号

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科技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采购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现结合实际,就改革和完善我区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论述,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主动融入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医用耗材公共采购市场,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补短板、强弱项,改革现行药品挂网采购方式,进一步梳理、修订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不断适应国家药品采购机制改革工作的新要求,构建以集中带量采购为常态化、规范化的采购新机制,不断提升药品集中采购的综合监管和服务水平。


二、着力推进常态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一)以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推进构建联盟采购机制,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区域性省际联盟以及省区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合作,推进自治区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积极有序扩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品种范围,实现药品价格明显降低,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落实和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措施。落实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等政策措施。坚持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完善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和操作办法,实行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政策;建立医保基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的内生动力;完善和实施涉及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其按中选价格销售的医保支付政策;研究制定每批次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政策衔接措施,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本区实际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体系。

(三)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保障机制。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优化采购模式和工作机制,兹实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作用,夯实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保障。自治区医保局制定药品带量采购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主体参与各类带量采购,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托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负责统计、汇总、发布与采购工作相关的信息,具体组织涉及药品带量采购的谈判、采购、交易等各环节的操作实施,为结算、监管等环节提供平台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药监部门强化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未开展带量采购药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四)改革药品挂网采购的价格形成机制。对未开展带量采购的药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药品类别(如过评药、短缺药、妇儿专科用药、低价药等)、属性(如治疗类、辅助类、营养类)制定相应挂网条件,通过评审对满足条件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或限价挂网。

(五)探索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药品挂网采购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制定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办法,实行“品种、质量和价格”的动态调整。对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无采购,挂网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以及未挂网但临床确有采购窗求的,实行品种动态调整;对采购数量小金额低、存在保障供应隐患的,或未挂网企业药品价格低于挂网价的,实行企业动态调整;对联动全国最低价的挂网药品,以及挂网结果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发生变化,按原采购价格供应显失公平的,或同种药品挂网品种多、且价格居高的进行价格动态调整。

(六)推进药品评审和议价工作的机制化。按季度或适时组织的方式开展网上评审或议价。由企业自主申报价格,同时提交本企业全国最低挂网价格资料,或联盟省区中3个省区的挂网价格资料作为参考。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医保局组织医疗机构专家,合理制定挂网条件或议价规则,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购平台)按照挂网条件或议价规则组织开展评审或议价及挂网采购与动态调整工作,促进平台挂网药品价格适宜。若无联盟省区价格的,组织议价,限定挂网价格;待有联盟价格后,企业需在1个月内提交价格申报资料进行联动。

(七)落实国家和省级联盟组织谈判药品采购政策。对国家组织和自治区参加省际联盟谈判的药品,以谈判价格作为平台挂网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不再进行议价。对非谈判的同品规或可差比价换算的药品,包括在我区平台未挂网的药品、过评药品鼓励企业主动降价,并与在其他省区降价基本保持一致的原则,可实行限价挂网;未过评药品,企业申报按不高于谈判价格、或接近谈判价格供应的,可限价挂网。

(八)鼓励优先采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对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包括未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集中挂网的产品),企业申报联动全国低价的,组织专家评审或议价后开展挂网采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再挂网采购。

(九)保障短缺药品采购供应。对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由企业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可直接挂网。并及时根据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直接挂网价格的监管,及时收集分析直接挂网实际采购价格相关信息,定期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公布。

(十)保障临床急需药品的采购供应。对于临床急需的药品、以及为满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治需求的药品,如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有挂网但不能满足需求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备案挂网,线下联系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按照公平原则,直接议价确定采购价格,网上阳光采购。

(十一)畅通新特药品的采购供应。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属于新特药且未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目录内的药品,采取常态化管理,定期申报,并联动全国低价,组织专家评审或议价后开展挂网采购。对平台已有挂网品规药品、企业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其价格低于平台已挂网的药品(与挂网药代表品相比)的,企业申报联动全国低价的,组织专家评审或议价后开展挂网采购。


(十二)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对实行直接和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鼓励公立医院集团或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盟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二次议价,按交易规则网上采购,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的参与度。

四、提升药品集中采购的综合监管和服务水平

(十三)加快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升级建设,按照国家医保局对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快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升级建设,推进平台药品编码标准化体系的运用,做好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合理规划、系统设计平台各端口模块,按照国家进度要求,加快对接国家医保局采购平台;分步实现与各省区采购平台的互联互通,与各配送企业、医药机构的互联互通,以及与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实现平台覆盖药品招标、采购、交易、结算、使用、监管全过程的闭环在线管理。

(十四)强化政策、业务规范与采购工作相适应,围绕适应采购工作重心调整、挂网采购方式转变、平台功能整合升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对现行政策进行全面梳理,该废止、修订的要废止、修订,并进一步完善药品配送政策、采购监管考核以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政策和制度,使之与集中采购工作相配套、相街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修订和完善平台采购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完善药品挂网采购规则和平台内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使之与采购工作相适应,营造主动作为、提速增效的工作氛围。

(十五)提升医药采购平台服务水平。加强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组织支撑和专业化支撑,以加快建立平台结算监管账户为抓手,提高药品货款支付效率;以完善平台功能为基础,推动平台操作与采购政策协同、与落实各项工作协同;以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为支撑,及时收集获取挂网药品在外省区的挂网和实际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不断维护、更新和及时发布价格信息,为平台挂网价格参考与联动提供数据保障;以强化平台人员综合素养为根本,不断提升平台专业化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对挂网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依托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一步强化对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监管,使集中带量采购的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药品阳光采购,推进医疗机构(包括参加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通过平台及时结算支付药品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适时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医疗机构“线下采购”、不按时结算支付药品货款等行为、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进行监管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10日起实施。原挂网、采购等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科技厅            宁夏区税务局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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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医保发〔2021〕182号

各市、县(区)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改革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宁医保发〔2020〕76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网原则

(一)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三)统一、规范、简捷、高效原则。

二、挂网范围

(一)药品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和我区规定采购。

(二)适用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宁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通过平台采购临床所需所有药品;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药品。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经营企业。

三、挂网采购类别及挂网条件

(一)新批准上市的药品。

1.新批准上市药品类别。

(1)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中化学药品第1类、第2类新药,第3、4类仿制药;以及第5类在境外上市后申请境内上市的药品。

(2)2015年7月22日以后,国家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第1-15类新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9类中药。

(3)纳入《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4)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网站公布为准)。

(5)纳入临床急需目录的药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临床急需药品目录为准)。

2.新批准上市药品挂网条件。

(1)申报价格须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目前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

(2)申报药品至少具备全国1个(含)以上省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价格。

(二)国家、省际联盟及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宁夏的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省级(含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未选择供应宁夏的中选生产企业,愿以中选价在宁夏供应的,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

(三)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

1.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价格直接挂网,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保持一致。

2.与国家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仿制药。

(1)对于在协议有效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上市,企业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可申报挂网。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谈判价格,且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目前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

(2)申报药品至少具备全国1个(含)以上省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价格。

(四)短缺药品。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规将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纳入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由生产企业自主报价,医疗机构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直接与供货企业议价采购。

(五)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未挂网药品。

对上述四种挂网采购类别之外、未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可申报阳光挂网。

1.申报价格须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目前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

2.申报药品至少具备全国3个省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价格。

(六)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挂网。

对因重大疫情防控治疗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紧急治疗目录范围、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未挂网的药品,以优先保障供应为主,可实行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确保不因挂网限制政策问题影响临床采购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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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8 20: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 3-2


四、挂网流程

(一)企业申报

1.报名条件

(1)申报企业应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申报日前两年内,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无严重违法记录;申报药品无劣药、假药记录或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停产指明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召回或停止使用记录。

(3)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4)未处于停产或停业整顿期。

2.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应是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或生产企业集团下设的销售公司。

(1)生产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生产企业下设的销售分公司申报,需同时提供总公司法人分厂授权委托书;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需同时提供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和代理公证书。

(2)《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含一级代理)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

(3)生产或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5)《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承诺函》。

3.药品资质

(1)国产药品提供《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港澳台地区药品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

(2)药品说明书、包装盒原件。

4.药品配送

(1)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

(2)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所选药品配送企业应明确药品配送区域,按地级市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

(3)指定药品配送企业须具备24小时内向全区各医疗机构配送到位的能力和条件。

(二)价格申报

1.申报药品全国所有省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 挂网)价格及证明材料。

2.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支持企业同规格多包装药品申报。同企业同通用名不同剂型、规格、包装有涉及差比价关系的,须符合差比价规则。

3.企业按照阳光挂网药品类别相对应的挂网条件中对价格的要求,申报药品价格。

4.价格申报按每个产品的最小制剂单位进行报价。如显示的单位为片、粒、支、袋、枚、瓶、贴等,则以每片、每粒、每支、每袋、每枚、每瓶、每贴等进行报价,以此类推。

5.价格申报单位统一按人民币(元)报价,报价必须与对应的规格、包装单位相匹配,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6.企业申报价格是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价格,不含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不含在其他省份挂网无交易记录的(需提供相关承诺函)的价格,不含福建、重庆、广东省级平台挂网价格。

(三)资质审核

(1)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和药品资质以及价格进行初步审核,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审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资质审核拟挂网结果进行公示。

(2)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对公示的拟挂网结果质疑的,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递交申(投)诉。

(四)公布执行

公示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执行公告挂网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函告自治区医保局。

五、采购周期

1.生产企业按阳光挂网药品采购类别向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提交药品阳光挂网申请材料,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各相关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提交申报资料。

2.对于医疗机构急需或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或其他方式安排开展的挂网采购,按照适时组织的原则,严格落实采购时间,开展挂网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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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8 20: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 3-3


六、阳光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一)药品撤网、暂停和终止挂网。

1.每年1月底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1年内无实际入库交易、产品资质到期、年度采购有违规行为的药品进行梳理,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撤网,并将有关情况函告自治区医保局。

2.生产企业因故暂时不能保障药品供应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暂停挂网,原则上暂停挂网时间不得超过1年。生产企业因故无法生产,不再销售的产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终止挂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公示期无异议的,公告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函告自治区医保局。

3.撤网、终止挂网的药品,和暂停挂网前未在平台挂网时间满一年的药品,自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生产企业不得重新申请挂网。确因临床必需、挂网药品无可替代的,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生产企业通过平台提交说明及申请,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核实通过后可按阳光挂网程序挂网。国家或自治区发布的急抢救或短缺药品除外。

(二)价格监测与动态调整。

1.药品价格监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监测工作要求,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通过平台对已挂网药品定期开展价格监测,将价格监测结果推送自治区医保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申请降低药品价格。企业通过平台提交申请自主申请降低药品挂网价格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行常态化受理,经公布后,及时更新平台药品挂网价格。

3.药品挂网价格联动。平台挂网药品在全国现行省级挂网价中有新的最低价(不包含福建、广东、重庆价格,及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执行之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通过平台申报价格信息,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挂网价格,对未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作暂停挂网等处理。

七、医疗机构议价

医疗机构在平台内药品挂网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采购量,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议价功能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医疗机构应按照与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签订购销协议并严格履约。

(一)议价操作规程。

1.医疗机构发起议价。医疗机构基于平台挂网价格提交计划采购量、建议采购价申请至生产企业,建议采购价不得高于药品平台内挂网价格。

2.企业响应议价。生产企业在线响应议价,可同意医疗机构议价申请或在线还价操作;同意医疗机构申请议价则议价成功,医疗机构按当前议价结果执行采购。

3.医院响应议价。医疗机构响应生产企业还价,可同意或继续发起议价操作。

4.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基于双方协定的产品议价结果,医疗机构开展平台采购。

(二)议价管理。

1.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价格进行动态监测。按照价格动态调整原则设置红黄绿线,将挂网价与最低采购价设为三色9段,其中,7-9段为红线,4-6段为黄线,1-3段为绿线。

2.医疗机构发起议价时,平台将推送以下价格作为参考:

A.平台内药品挂网价格。

B.该药品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议价平均结果。

3.平台对医疗机构议定价格分色段进行标识。

A.红线预警:议价结果处于全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的较高水平,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预警信息。

B.黄线提醒:议价结果处于全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的中等偏高水平,提醒医疗机构选择合理价格。

C.绿线参考:议定价格处于全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的较低水平,鼓励医疗机构参考绿线采购交易。

八、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原2020年12月4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2.本细则由自治区医保局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适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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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厅 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军区保障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
《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市医保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各级医疗机构、驻宁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推动我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制度化开展,完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进一步明显降低患者医药负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厅 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军区保障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制定《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军区保障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3 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进一步明显降低患者医药负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以公立医疗机构为执行主体,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探索完善集采政策,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促进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患者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确保质量。根据临床需求,遵循医疗技术发展规律,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品种范围,确保质量和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改革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中的不合理因素,治理价格虚高问题。三是坚持因材施策、公平竞争。考虑不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点,功能、技术、使用差异,以及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形成具体采购方案,引导公平竞争。四是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强化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供应、采购、使用的监督监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按规定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的要求自愿参加集中带量采购。

(二)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三、分级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做到应采尽采

(一)及时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由国家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的时间节点,精细做好医疗机构报量、合同签订、配送企业选择等工作,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让我区群众尽早用上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二)有序开展我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医用耗材,我区独立开展,或参加省际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优先遴选全区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医用耗材分类分批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并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临床使用需求以及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入围标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四、完善采购规则,促进公平竞争

(一)约定采购量。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二)竞价和中选规则。将治疗目的、临床功效、产品质量类似的同类医用耗材采购量合并,统一竞价,公平竞争;鼓励合并分组,促进竞争。需要联合使用的多种医用耗材可整合成系统,视为一个品种进行采购。根据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点、标准化程度、参与企业数量等因素,因材施策,可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企业自愿参加、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价格和中选企业。多家企业中选的,应合理控制不同企业之间的差价。按照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五、强化措施保障,注重改革系统集成

(一)确保质量。科学严谨制定医用耗材采购入围质量技术标准。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中选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置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依规处置医用耗材质量问题。(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二)确保供应配送。中选企业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加强生产安排,按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医疗机构不得遴选、指定配送企业。伴随服务由中选企业自行提供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中选产品配送及其伴随服务提供能力应覆盖协议供应地区,配送方和伴随服务提供方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需求。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纳入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是中选产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制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院内诊疗路径,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保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定点协议管理考核等予以惩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一)确保回款。医疗机构承担中选产品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开展结算,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产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按月冲抵预付金,在一个采购年度内全部收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二)探索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医保部门充分发挥支付、结算的杠杆调节作用,对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负责)

(三)完善惩戒工作机制。医保部门对未按集中带量采购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不按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在其下一年度预付金相应扣减10%,并通报至自治区、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违反招标采购规章制度、未按采购合同供应保障的生产经营企业,纳入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确保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要完善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配合,形成合力。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贯彻落实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监督实施中选结果,指导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交易,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等工作,实行医药价格与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置力度。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合理使用。加大对非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异常问题及时警示、通报。监督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情况,要求医疗机构按季度报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情况。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行为纳入医院年度绩效考核、医院评审评价和目标管理。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使用中的全链条应用,加强中选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开展不良事件监测,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自治区内中选生产企业按照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要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军区保障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

(二)规范平台建设。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所需医用耗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依托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对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提高透明度。自治区公共资源管理局加强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医用耗材挂网撤网标准,统一医保耗材分类和代码,统一耗材采购信息标准,加快形成全自治区统一开放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

(三)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成效的正面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要面向医务人员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其在临床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患者合理选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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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宁药监规发〔202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步分类推进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统一挂网、动态调整,实现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价格透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费用负担。

二、挂网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积极参加。

(二)品种范围。允许在宁夏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

(三)企业范围。依法取得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和接受委托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药品经营企业。

三、挂网方式

(一)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挂网。按照国家、省际联盟和我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直接挂网。

(二)普通挂网。所有申报普通挂网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须取得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疗保障业务信息标准编码,实行带码挂网、带码采购。普通挂网产品应按全国最低价进行申报且至少具备5个及以上省级采购平台挂网资格。

因国家医保局正在修订中药饮片编码规则,暂不具备挂网条件。我区拟在国家中药饮片编码修订完成后按程序开展中药饮片普通挂网,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申报条件及价格

(一)企业资质。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中药饮片,其中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的生产范围。

(二)产品资质。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经营应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中药饮片应按照《国家药典》标准、《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应符合《宁夏中药材标准》《宁夏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省级以上质量标准。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省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非国家或宁夏省级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须提交经药监部门公布的跨省销售备案号。

(三)产品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申报;普通挂网产品按现执行的省级采购平台相同质量层次有效最低挂网价申报。中药饮片申报价格原则上以千克为计量单位,中药配方颗粒按最小包装单位申报价格,报价以元为单位,尾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价格动态调整。挂网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实施价格动态调整。全国现行省级挂网价中有新的低价产生,相关企业应在30日内通过平台申报最新低价,自治区医保局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挂网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报及办理

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申报企业、产品信息,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办理。自治区医保局对申报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开展资质材料核验,核验通过的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宁夏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挂网。集中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具体操作要求以后续操作指南及申报通知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作为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使用的主体,应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除集中带量采购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外,医疗机构应在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采购实际,通过平台议价功能与生产企业充分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确保质价相符,并按照议定价格线上签订购销合同。生产、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网上订单需求、合同约定及时配送,保证医疗机构的使用需求。

(二)生产企业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控、供应稳定及时。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合法,如提交伪造变造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企业和产品的挂网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药配方颗粒委托配送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相关要求。属于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产品,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监管,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强化对质价不符、配送不及时、未及时如实联动全国新低价等异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处置。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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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9 21: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 “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保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集采药品可及性,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医保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集采药品可及性,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我区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包括单体药店和连锁药店,下同)行动(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我区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医药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采购主体。自治区医保局发布报量通知,提供集采平台账号,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包括报量和执行的政策要求、平台操作办法等。

1.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负责集采药品的报量、采购、配送和管理。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合上级医疗机构工作,确保集采药品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

2.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按照自愿原则,自主选择采购集采药品。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采药品的采购、储存和销售。

3.定点零售药店:引导全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经药店自愿申请,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药店优先纳入。申请参与药店须具备完善的药品管理,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采药品的采购、储存和销售。

自愿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应向各市、县(区)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经市、县(区)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名单范围。市、县(区)医保部门通过官网等载体向社会主动公布参加“三进”单位名单。

(二)确定药品目录。自治区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企业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原则,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三进”药品目录》)。《“三进”药品目录》重点选择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集采中选产品,以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协议期满的中选企业可自愿选择继续供应;如不再供应,可向自治区医保局提出申请退出“三进”目录。自治区医保局适时对“三进”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三)选择药品品种。各市、县(区)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在自觉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从《“三进”药品目录》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药品。

(四)统一建设标准。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以市县为单位尽量做到建设标准统一,即在参与经营单位显眼位置统一张贴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标识,提升社会辨识度;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

(五)规范采购流程。参加集采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就报量清单内的在用药品报量,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各市县(区)医保局组织已报量的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按合同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宁夏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集采药品报量、采购及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

(六)加强配备使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各生产、配送企业及相关医药机构,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满足患者购药需求。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供应保障。参加集采“三进”中选企业是集采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加强对其管理,同时须按照采购协议要求,以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性。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正常供应的,应提前向各市、县(区)医保部门和医药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药品供应。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市、县(区)医保部门应及时收集统计相关企业信息,由市医保部门统一上报至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根据上报情况适时督促或组织约谈。自治区医保局集中组织约谈时相关市、县(区)医保部门参加约谈,经约谈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资格,并将其相应药品品种调出《“三进”药品目录》,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理。配送企业要按照配送协议,及时将集采药品配送至医药机构,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

(二)加强价格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应按照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因市场环境、生产效率、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等变化而出现集采药品实际采购价格显著低于中选价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内医保部门或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三)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区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码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加强执行情况监测监督。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引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平价销售中选药品。医药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各市医保部门按季度汇总辖区内医药机构“三进”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报上一季度集采药品“三进”执行情况。

(五)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的激励机制,在医保定点、职工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年度考核等管理中予以激励。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5年12月底前)。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

(二)公布“三进”药品目录(2026年3月底前)。自治区医保部门动态公布《“三进”药品目录》。

(三)启动实施(2026年5月底前)。各市县(区)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按照统一建设标准完成基础改造,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参加医药机构名单。

(四)总结优化提升(2026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各市医保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适时组织全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总结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凝心聚力抓落实。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是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切实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创新,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将集采药品“三进”纳入年度协议管理,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政策意义、工作进展和成效,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加强对医药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指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制作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集采药品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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