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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黑龙江省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中采购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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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17: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购销行为,保障临床需求,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推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药采领发〔2020〕1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均须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采购已有的所需医用耗材,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二)企业范围

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三)产品范围

本通知所指医用耗材是指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范围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表中所有类别均可参与我省医用耗材挂网。

(四)时间要求

2025年3月1日起,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所需医用耗材均应在招采平台采购,属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范围外的医用耗材产品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医保部门备案。

二、挂网采购方式

(一)集中带量采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采购。

(二)日常挂网采购。相关医用耗材产品通过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实行挂网采购,线上交易。结合临床需求及工作需要,依据《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程序开展,相关企业在窗口期集中申报。未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由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挂网时所申报相关耗材产品在国内所有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挂网(中标)价的最低价(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截图,该最低价作为产品的挂网限价。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挂网(中标)价的,需提供我省3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使用推荐意见书,以推荐医院的最低采购意向价格作为挂网限价。挂网限价经公示、处理申诉质疑后执行,接受日常举报和社会监督。鼓励医疗机构积极与医药企业进行自主议价,也可通过医联体或医共体等形式进行联合议价,降低采购成本,议价结果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

三、集采产品落实

严格按照国家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和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和工作要求,确定实施范围、明确采购周期、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管理,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价格联动

已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内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台正在执行的所有价格(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企业产品在其它省出现新的低于我省平台的最低挂网(中标)价格(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须在新的最低价执行之日起30日内在我省采购平台按要求维护新的最低价格,上传相关材料,经公示后执行新的最低价格。若企业逾期不申报,经核查确认后,该产品暂停挂网1年,并依据《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相应处理。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耗材,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限价。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应综合考虑医用耗材品牌、品类、价格等因素,同质量层次应优先采购价格较低产品。

五、配送及结算

生产企业是保障供应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或者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配送企业。无论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无论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急救产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一般医用耗材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保证产品质量。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由医疗保障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生产企业取消其中选或挂网资格,经营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并依据《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上述企业进行相应处理。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在挂网品种目录内选择采购品种,采购过程应当通过采购平台完成。医疗机构应及时与挂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与生产或配送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销售企业政策落实。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我省挂网采购规定,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原则,在省采购平台申报挂网销售。要积极响应医疗机构议价行为,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原线下采购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基础上,应按照医疗机构合理需求,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覆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产品,保障临床需求。要严格执行价格联动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最新低价。

(二)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健全内部采购制度,规范日常采购行为,积极履行医用耗材采购主体责任,依规线上采购。医用耗材网采率不低于本机构医用耗材本年度全部采购金额的80%。在采购过程中,要积极开展议价工作,不断降低采购成本,及时回款,按时将议价结果和备案采购数据及时上传至省采购平台。

(三)强化医保部门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落实采购政策,定期通报网采情况,切实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要将公立医疗机构线上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开展专项考核,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和通报,并按要求在医保总额预算、年终清算等方面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要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同级卫健、纪检、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监督惩戒力度,对企业在挂网申报、采购配送、价格联动和上传议价结果等环节出现的失信行为,及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做好网采服务保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持续优化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强采购平台日常使用管理,及时应用国家医保局统一发布的数据标准,解决医疗机构和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对平台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开展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治理工作,消除不合理挂网高价,定期将平台监测统计分析和价格治理情况报反馈省医保局。

七、撤网及暂停

被撤网的产品,均适用2年内不接受该产品(以医保编码为准)挂网申请的规则。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显示1年以上无交易记录的产品,自动列入备选目录,并暂停交易。如临床有采购需求,由有需求的医疗机构提出采购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供应情况确定是否恢复交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则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涵盖的,以其它规定为准。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通知内容由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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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17: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4〕25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5月13日



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目录

1 信息认证规范·····························································1
1.1 交易主体认证······················································· 1
1.1.1 上市许可持有人·············································· 1
1.1.2 经营企业······················································· 3
1.1.3 医药机构······················································· 5
1.2 结算账户登记······················································· 6
1.3 产品关联····························································· 8
2 挂网申报规范·························································10
2.1 常态挂网····························································10
2.2 绿色通道挂网······················································11
2.3 依申请暂停挂网···················································13
2.4 依申请恢复挂网···················································14
3 信息变更规范························································16
3.1 交易主体信息变更················································16
3.2 挂网价格变更······················································17
3.3 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18
4 咨询服务规范·························································21
4.1 电话服务····························································21
4.2 互联网服务·························································22
5 查询服务规范························································24
5.1 产品信息查询······················································24
5.2 企业信用查询······················································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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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信息认证规范 2-1

1 信息认证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平台交易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向黑龙江医疗保障部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基础信息、产品信息时的服务,包括交易主体认证、结算账户登记及产品关联3类事项。

1.1 交易主体认证

1.1.1 上市许可持有人

【业务描述】
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药品代码或医用耗材代码的医药企业,需要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交易业务时,申请身份认证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指定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代表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交易主体认证。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3.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4.资质材料。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药品的代理人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总代理证明材料,进口医用耗材的代理人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总代理证明材料。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从事实际生产的,提供受托生产企业的资质材料。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5 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36  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核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注意事项】
1.医药企业申请身份认证前,须获得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账号。
2.医疗器械注册人或备案人视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指定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履行上市许可持有人权利义务。外文代理协议须提供公证后的翻译件。
3.交易主体如符合相关资质可同时认证为多个身份。
4.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1.1.2 经营企业

【业务描述】
需要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交易业务的企业申请身份认证为经营企业。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3.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4.资质材料。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本企业产品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和医用耗材经营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36  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核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注意事项】
1.经营企业申请身份认证前,须获得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账号。
2.交易主体如符合相关资质可同时认证为多个身份。
3.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根据药监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可使用营业执照替代。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
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1.1.3 医药机构

【业务描述】
需要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交易业务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药店等机构申请身份认证为医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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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信息认证规范 2-2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资质材料。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凭证、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凭证,药店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没有上述材料的部队和司法系统所属或其它系统单位,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36  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核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注意事项】
1.医药机构申请身份认证前,须获得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账号。
2.医药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1.2 结算账户登记

【业务描述】
需要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结算业务,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医药机构直接申请登记账户。

【办理材料】
1.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批准后的《开户申请(变更)表》。
2.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登记(变更)结算账户申请表。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36  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核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注意事项】
1.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登记(变更)结算账户申请表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下载。
2.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重新办理结算账户登记。
3.经营企业和医药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基本规范】
1.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暂未开通结算功能服务,待开通结算功能服务后执行。
2.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1.3 产品关联

【业务描述】
需要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交易业务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关联获得医保代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

【办理材料】
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材料(注册证书、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备案告知书等)。对于进口产品,由代理商提供代理协议。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36  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核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注意事项】
1.外文代理协议须提供公证后的翻译件。
2.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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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挂网申报规范

2 挂网申报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企业申请产品在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挂网交易时的服务,包括常态挂网、绿色通道挂网、依申请暂停挂网、依申请恢复挂网4类事项。

2.1常态挂网


【业务描述】
企业完成产品关联后申请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交易。

【办理材料】
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药品注册批件。
4.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申请表。
5.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每月前 5 个工作日申报,第 20 个工作日办结。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79  0451-85975636/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核验—公示公布(10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注意事项】
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板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下载。
2.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2.2绿色通道挂网


【业务描述】
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产品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

【办理材料】
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药品注册批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黑龙江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绿色通道挂网申请表。
5.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79  0451-85975636/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核验—公示公布(10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注意事项】
1.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产品范围以有关部门通知为准。
2.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板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下载。
3.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2.3依申请暂停挂网

【业务描述】
企业对已挂网产品申请暂停挂网。

【办理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暂停挂网申请表。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79  0451-85975636/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核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注意事项】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暂停挂网申请表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下载。
2.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保存暂停挂网的产品、价格、数量等各项信息。
3.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2.4依申请恢复挂网


【业务描述】
企业对自主申请的暂停挂网产品申请恢复挂网。

【办理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恢复挂网申请表。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79  0451-85975636/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核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注意事项】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恢复挂网申请表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下载。
2.恢复挂网后,产品信息和价格恢复到暂停挂网前的状态。
3.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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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信息变更规范

3 信息变更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平台交易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关信息变更时的服务,包括交易主体信息变更、挂网价格变更及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3类事项。

3.1交易主体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和医药机构申请变更基础信息。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交易主体信息变更申请表。
3.国家平台变更信息截图。
4.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0451-12393 0451-55626480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办结

【注意事项】
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下载。
2.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3.2挂网价格变更


【业务描述】
企业申请调整已挂网产品价格。

【办理材料】
1.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调价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动态申报,集中处理,每月一次。集中处理时间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公布时间)。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36  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核验—公示公布(5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注意事项】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调价申请表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下载。
2.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3.3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


【业务描述】
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变更药品或医用耗材的代理人。

【办理材料】
1.药品或医用耗材注册批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国外厂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翻译件、公证书。
4.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申请表。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0451-12393 0451-55626480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公示公布(3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意事项】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下载。
2.外文代理协议须提供公证后的翻译件。
3.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申请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下载。

【基本规范】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视同资料已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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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18: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咨询服务规范

4 咨询服务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集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平台交易主体提供咨询服务,包括电话服务及互联网服务2类事项。

4.1电话服务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电话业务咨询。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受理机构】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经办类咨询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 0451-85975636 0451-85975635
政策类咨询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0451-12393

【基本规范】
1.电话热线应及时接听,使用礼貌用语解答疑问,表达准确、简明扼要。
2.一般问题及时进行解答,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咨询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应告知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切忌随意挂机。
3.结束电话之前,应主动询问是否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帮助,并感谢来电,欢迎随时致电咨询。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供正确、必要的信息,能够当即答复的要当即答复。遇到无法解答或没有把握的问题时,需做好详细的记录,告知在最短的时间内答复。当咨询要求与法规、制度相悖时,应依据相关规定耐心解释,不得发生争执。
5.结束时,应待对方挂断电话后挂机。

4.2互联网服务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业务咨询。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受理机构】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
经办类咨询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 0451-85975636 0451-85975635
政策类咨询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0451-12393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答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基本规范】
1.服务时需使用规范服务用语,不得诋毁、谩骂或使用任何引起不满的字句。
2.一般问题及时进行解答,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咨询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应告知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供正确、必要的信息,能够当即答复的要当即答复。遇到无法解答或没有把握的问题时,需做好详细的记录,告知在最短的时间内答复。当咨询要求与法规、制度相悖时,应依据相关规定耐心解释,不得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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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查询服务规范

5 查询服务规范

查询服务规范包括产品信息查询和企业信用查询2类事项。

5.1产品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自主查询集中采购产品信息。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即时查询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36  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登录网页—查询—办结

【注意事项】
查询结果显示有效挂网的产品信息。

5.2企业信用查询

【业务描述】
医药企业自主查询本企业信用。

【办理地点】
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ggfw.hljybj.org.cn)登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451-85975688/0451-85975636  0451-85975635

【办理流程】
登录网页—查询—办结

【注意事项】
信用状态查询结果依据各省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认定,评级结果仅适用于认定省范围内。



附件(略):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3.挂网申请表
4.绿色通道挂网申请表
5.暂停挂网申请表
6.恢复挂网申请表
7.交易主体信息变更申请表
8.调价申请表
9.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申请表
10.登记(变更)结算账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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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5 11: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
黑医保规〔2025〕16 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管理,提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能力,推动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规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内容。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逐步清理完善。药品短缺等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通过医疗机构议价或备案采购“先挂网后挂价”的,应作为临时性措施,从严把握品种规模、过渡时间和议价医疗机构的代表性。对“挂网不挂价”药品以及医疗机构议价、备案采购药品,限期开展一次性补充挂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挂网价格应符合挂网规则且不高于原实际成交价。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价格信息,依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提交书面守信承诺,主动承诺落实“带码挂网”要求,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并配合扫描追溯码。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二、挂网报价规则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我省挂网规则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一)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在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企业须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按日常挂网程序统一申报及管理,且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支付标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和省级(省际)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续约等药品(含主供和备供,下同),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 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具体要求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执行。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可向牵头省份申请,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集采中选产品高于我省平台挂网价格的,需联动我省平台挂网价格。

(三)新上市药品。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开展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四)短缺易短缺药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五)政府定价药品。政府定价范围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不在平台挂网,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采购。

(六)日常挂网药品。挂网药品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挂网药品同种药品同企业的,应满足地区、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同种药品不同企业间挂网价格应保持合理价差。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同企业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原则上至少在 1 个其他省级平台挂网,申报价格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新申请挂网药品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品(参比制剂挂网价格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品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 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 2 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 3 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 3 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的 60%。无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 3 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 1.8 倍(相当于过评药品的黄标价)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 0.2 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2.化学药品注射剂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品(参比制剂挂网价格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品最高挂网价格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的 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 2 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 3 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 3 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 60%。无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 3 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 1.8 倍(相当于过评药品的黄标价)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 1 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 2 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3.中成药品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平台挂网的首个中成药品最低价格的 80%。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3 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5 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3 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5 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 5 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4.生物类似药品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品挂网价格的 80%。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 3 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格的 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3 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5 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 2 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遇外省价格低于我省挂网价格,企业承诺 30 日内在我省平台申报自主降价,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 5%且 5 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 1 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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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5 12: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 2-2


三、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挂网药品原则上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挂网计价,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一)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二)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 号)处理。

(三)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四、价格风险处置

(一)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采取黄标提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药品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的药品,采取红标提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药品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对超过参照价格 10 倍的药品进行暂停挂网处理。

(二)风险处置药品管理。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结合整改情况调整风险标识。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高于黄标价格的暂停挂网;未挂网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暂不采取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五、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一)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采取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二)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 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 5%(通常为 50 个,协议期内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不受限制)。

六、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以挂网价格为参照,结合采购量与企业议价采购,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登记,最终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登记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供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应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议价结果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七、药品暂停挂网和撤销挂网

(一)暂停挂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暂停在线交易:

1.产生集采中选结果或挂网采购交易后出现专利侵权纠纷的;存在经营代理权纠纷的;

2.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存在较高价格风险,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3.因 GMP 证书收回等行业监管方面原因的;

4.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价格风险品种超参照价格 10 倍的;

5.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挂网相关材料,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有效挂网价格或中选价低于我省价格,企业不同意调整的;
6.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的;

7.符合暂停挂网的其他情形。

暂停挂网后,原挂网价格信息保留。对存在专利侵权纠纷、经营代理权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视情决定是否恢复挂网;存在价格风险的,待价格风险解除后可恢复挂网。挂网药品及集采中选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有效挂网价格或中选价低于我省价格,企业未在 30 日内申请调整的,经核实后暂停半年交易,暂停期满后企业整改可申请恢复交易。

(二)撤销挂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撤销药品挂网:

1.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专利侵权的;

2.除协议期内的药品外,对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供应并 1 年以上无交易、有其他药品可替代的药品,经企业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评估审核,不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退出,退出后 2 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

3.因药品注册证书注销或生产许可证注销停止生产的,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

4.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

5.符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撤销挂网后,原挂网价格保留 2 年,2 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撤销挂网满 2 年后重新挂网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因其他原因被撤网的,均适用 2 年内不接受(以药品注册证书批号为准)挂网申请的规则。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前置监测。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药品挂网采购政策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加强药品挂网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流程,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加强监测分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发挥大数据作用,结合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每月对药品挂网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开展价格联动,处置异常挂网价格。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定期统计挂网药品采购情况。

(三)加强内控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受理挂网申报时,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省医疗保障局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四)严格抓好落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和使用主体,使用药品均应通过平台采购,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在平台及时录入药品采购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规范企业行为。各企业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确保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即申报价格不高于当地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的 1.3 倍,及时申报联动价格,确保药品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强化人员管理,杜绝失信行为,遵章守制,诚信经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处置。

本通知自 12 月 3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其他集中采购规则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涵盖的,以其他规定为准。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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