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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8 22: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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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 以向采购方及采购组织方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
4.5.1.4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或干扰、篡改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
4.5.1.5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
4.5.1.6 恶意投诉,或蓄意干扰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秩序。
4.5.1.7 拟中选或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4.5.1.8 中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销协议,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4.5.1.9 未按采购方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
4.5.1.10 未按规定将药品追溯码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
4.5.1.11 中选药品降级变更包装形式或材质。
4.5.1.12 中选药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4.5.1.13 中选药品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
4.5.1.14 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4.5.1.15 在采购周期内发现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4.5.1.1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5.2 列入“违规名单”的相关企业,由各地按以下条款处理:
4.5.2.1 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或品种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6个月至6年内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的资格。
4.5.2.2 受委托生产企业因生产的中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被列入“违规名单”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企业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 6 个月至 6 年内参与或者作为受委托生产企业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的资格。
4.5.2.3 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及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 2 年内参与各地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配送资格。
4.5.3 中选药品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被检验不合格(包括初检后、复检前)的,中选企业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采购办公室和相应地区医保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后,中选企业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采购办公室和相应地区医保部门。中选企业未及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的,作为违规处置的从重情形。
4.5.4 中选药品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供应问题,相关企业经约谈提醒,未在相应期限内恢复供应、保障临床用药的,从严处置。
4.5.5 经调查确认中选企业存在串通申报、协商报价等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等行为的,除取消中选资格外,还应向有关方面退回相应损失。
4.5.6 鼓励相关企业在集采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证据,经查证属实,提供证据的企业若涉及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失信的,其失信纠正时限可相应缩短。对于首个提供围标线索及有效证据的企业(含参与围标企业),或围标事件调查过程中首个主动承认参与围标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从宽处理。采购方如因工作需要核查出厂发票的,中选企业应当配合。
4.5.7 替补机制
4.5.7.1 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涉及相应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在带量中选企业中自行选择供应企业。在约定采购量内,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4.5.7.2 采购周期内,若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企业应及时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请申报企业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充分理解各项条款的要求以及申报企业的权利,避免误报漏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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