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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8日
河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做好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制度政策
(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为独立险种,建立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共同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账户,资金统筹使用。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按照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两类设置。
(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级统筹起步。市级统筹地区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全省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逐步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
(四)实施步骤。从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26年,各统筹地区启动实施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省本级就业人员按属地参加郑州市长期护理保险。2027年,洛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南阳、商丘、济源等8个统筹地区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其他统筹地区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封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2028年年底前调整完善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五)筹资机制。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费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保费由个人缴纳,原用人单位不缴纳。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保费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发放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3.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保费按年度筹集。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政府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立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费率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费率为0.3%左右,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由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标准为不低于个人缴费部分的50%。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享受未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六)待遇保障。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1.保障对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支付范围。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基金不予支付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3.服务提供方式。支持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根据服务提供方式实行差异化支付。鼓励使用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待遇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各地可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等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按照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分类设定,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5.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要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6.政策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用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