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保障待遇认定标准和材料》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5〕69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保障待遇认定标准和材料》印发给你们,并自2025年10月9日起执行。
市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2025年9月24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保障待遇认定标准和材料
一、肾透析
(一)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下同)
1.有明确的肾功能衰竭诊断且已进行透析治疗;
2.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血肌酐≥707μmmol/L(8mg/dL),和(或)肾小球滤过率(eGFR)≤10ml/min的尿毒症患者;
(2)血肌酐≥442μmmol/L(5mg/dL),合并有明显水钠潴留、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急慢性心力衰竭、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贫血及尿毒症性心包炎、尿毒症性脑病等的患者;
(3)血肌酐轻度增高,严重低蛋白血症(ALB<25g/L),因疾病导致高度水肿与多浆膜腔积液、心力衰竭,经住院内科保守治疗无效的且已经进行3个月及以上的透析治疗的患者;
(4)糖尿病患者血肌酐≥442μmmol/L(5mg/dL),和(或)肾小球滤过率(eGFR)≤15ml/min,或糖尿病肾病Mogen分期四期(临床蛋白尿期)以上,严重的低蛋白血症(ALB<30g/L)、高度水肿与多浆膜腔积液、心力衰竭,经住院内科保守治疗无效的患者。
(二)认定材料(同时具备,下同)
1.三级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的诊断证明;
2.血液透析患者需提供透析记录单、腹膜透析患者需提供置管记录相关病历材料;
3.一年内相关疾病的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
4.近3个月内血常规、生化等检验报告;
5.近三个月内肾脏B超报告。
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一)认定标准
有明确的肝、肾移植手术史,目前需要进行抗排异治疗。
(二)认定材料
1.三级医疗机构肝、肾移植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中明确需要抗排异治疗);
2.相关疾病的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
三、癌症放、化疗、镇痛治疗
(一)认定标准
1.有明确的恶性肿瘤病史,且需要接受放疗、抗肿瘤药物治疗(含化疗、靶向治疗和免疫、内分泌治疗)或第三阶梯重度疼痛的镇痛治疗;
2.术后(含穿刺、内镜,下同)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病理检查诊断为恶性肿瘤。如因无法获取术后病理学检查结果的,需要提供强化CT、ECT、强化MR或PET-CT、PET-MRI(任意之一)影像学确诊为恶性肿瘤。
(二)认定材料
1.三级医疗机构的恶性肿瘤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中明确需要接受放疗、抗肿瘤药物治疗或第三阶梯重度疼痛的镇痛治疗);
2.一年内相关疾病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
3.术后组织学检查报告和(或)带诊断证明的细胞学检查报告;如因无法获取术后病理检查结果的,需要提供强化CT、ECT、强化MR、PET-CT、PET-MRI影像学诊断报告及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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