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绝极 于 2026-9-11 14:25 编辑
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工信医药〔2026〕242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江苏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江苏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打造生物医药新兴支柱产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8年,全省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创新药械数量保持全国领先,重点产业链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汇聚一批顶尖人才团队,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产业创新能级跃升行动
1.深化高水平创新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高校生物医药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载体和合同研发机构、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生物医药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研发机构,支持创新药研究院、创新转化研究院等新型研发平台与龙头企业共建联合创新中心,推动研发、中试、产业化全链条贯通衔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细胞和基因治疗、大分子抗体药、小分子创新药、创新中药等重点领域,持续部署实施一批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生物医药集群重点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聚焦装备、材料、软件、元器件等环节,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持续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创新药械研发。支持企业研发新靶点、新机制、新药物类型的创新药和前沿性、引领性的创新医疗器械,实施一批创新药和高端医疗装备重点项目,在肿瘤、心脑血管、代谢、免疫等重点疾病领域和医学影像、体外诊断、可穿戴医疗设备等方向形成一批创新药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学影像、放射治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临床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4.加强临床研究能力建设。发挥省内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引领作用,加强省研究型医院、医学创新中心、医学重点学科等建设,支持省高水平医院建设单位积极争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企业加强创新药械临床研究合作。推动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研究型病房。持续实施临床试验机构创新药械研发服务能力提升支持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推动医疗机构完善临床试验团队薪酬分配机制,允许将符合条件的临床试验主持项目视同于省级科研课题。对临床研究床位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管理,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考核。优化伦理审查流程,持续推动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积极稳妥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审评审批优化提升行动
6.加强审评服务指导。与国家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建立协同创新机制,联合开展创新产品申报政策和技术培训辅导。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要求,健全完善省级部门联合服务、重点项目清单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审评核查服务效能。定期召开政企“面对面”沟通交流会,构建重点医药园区专业服务“直通车”机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7.优化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进一步压缩药品上市后变更时限,将无药学研究要求的备案类变更审查时限最快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优化同一生产地址内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许可变更流程,涉及的许可检查、注册核查、GMP符合性检查合并开展。(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8.推进重点改革试点。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改革试点,推动将药品临床试验审批时限从60日压缩至30日。支持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跨境分段生产,推动优化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试点和高水平医疗机构自行研制使用国内尚无同品种上市的诊断试剂试点落地,争取仿制药立卷审查试点,探索开展医疗器械跨境委托生产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原料药分段生产试点,探索指导开展药品连续制造生产试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实施创新药械推广应用行动
9.发布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定期发布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和临床优势药品目录,各级医疗机构在相关目录发布后一个月内召开专题药事会,确定本机构应用目录,将相应产品以“应配尽配”原则配备使用,做到“有需必采、应采必采”,并按需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创新药械临床应用。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直接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应用目录,医疗机构可通过“双通道”药店实现“应开尽开”。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要求为由限制创新药械进院采购,不得以药占比、次均费用、DRG/DIP规定、基本药物使用考核等为由限制创新药械临床使用。推动将创新药械使用情况纳入等级医院评审、重点专科评审等事项。鼓励进口转地产药械在临床使用方面获得与原研产品一致地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健全完善多元支付体系。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将创新药纳入保障范围,做优做强“江苏医惠保”等惠民商业健康保险。医保部门依托医保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给予数据融合应用、结算清分等方面的合作,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省委金融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