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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6〕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7月1日
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工作要求,2028年底前,建立适应我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
二、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
(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各地根据实际,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制度模式。统一制度安排,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规范缴费基数政策,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和基准待遇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动态调整。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统筹地区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动自治区级统筹。
三、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一)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费,费率为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相同。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后,合理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
(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按月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
(三)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比例为1∶1左右,个人按年度缴费,政府按规定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未就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可减半从0.15%左右起步,5年内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也可从0.3%左右起步。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参保政策类型应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一致,费率同单位职工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统筹地区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的,灵活就业人员费率可结合实际参照调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一致,费率同单位职工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
(六)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经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困难特殊人群,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纳入参保资助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单独筹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已参保的,视同其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经个人同意,退休人员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四、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待遇基准。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设置待遇标准,待遇支付水平与筹资水平挂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含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
(三)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四)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要做好原有目录与国家目录的对照映射,3年左右逐步统一规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