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晋卫中医药科技规〔2026〕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委直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医药条例》,进一步规范山西省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保障代煎服务质量与用药安全,推动中医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了《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质量,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山西省中医药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26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承接省内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中药饮片经营企业。
第三条 中药饮片代煎包含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或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生产批发企业),以及患者委托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药店和单体零售药店)提供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
第四条 中药饮片代煎是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使用和零售企业中药饮片销售的延伸服务,应当坚持患者自愿、诚信自律,保证用药安全。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的,可委托具备能力的生产批发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
第六条 医疗机构对中药饮片煎药质量负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委托生产批发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煎服务的监督管理,并承担中药饮片代煎剂的质量管理责任,应当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中药饮片代煎跟踪、追溯、监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受托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中药饮片临床疗效和患者用药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1名备岗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委托生产批发企业提供代煎服务的,应当建立委托企业遴选工作机制,对其资质、场地、人员、设备设施、制度等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拟受委托生产批发企业是否具备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相适应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与受委托生产批发企业签订代煎服务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做好患者告知工作。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处方流转管理,中药饮片来源、储存、调剂、煎煮、包装、留样、配送等环节质量管理以及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内容,并保留对代煎服务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受委托生产批发企业作出终止委托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中药饮片生产批发企业购进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部颁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饮片,从源头上保证中药饮片代煎质量。
医疗机构承担代煎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养护等主体责任,应建立专用账册,受委托生产批发企业可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药饮片采购应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执行,符合采购、验收、入出库等制度。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对本机构委托代煎的中药饮片处方进行审核、复核、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并纳入处方点评范围;选派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受托企业代煎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复核和煎煮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含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毒性中药饮片以及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不得委托生产批发企业代煎。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中药饮片代煎质量管控和评估体系,对受委托生产批发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与不定期检查,每年对受委托生产批发企业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可继续委托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依据。
第十二条 遵循患者自愿原则,医疗机构可委托生产批发企业提供将中药饮片代煎剂配送至患者指定地址的服务。
医疗机构开展配送服务需同受委托生产批发企业签订配送协议;受委托生产批发企业不能提供配送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委托具备中药饮片代煎剂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并签订委托配送协议。配送协议要明确质量责任和要求,配送企业应当对配送服务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和受委托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中药饮片批发企业签订委托代煎服务协议后,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应对其提供的代煎服务质量负直接责任,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要制定符合实际操作的全环节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煎药工作制度、与中药饮片代煎环节相匹配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质控标准和主要加工设备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并在煎药场所醒目处张贴。
应当组织煎药人员定期开展培训、考核,每年至少1次。
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立煎药中心(室),零售连锁药店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由总部承担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煎药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具备3年以上实际操作经验,具有中药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煎药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