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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7日经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以及修改与复审、跟踪评价等制定、修订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山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中心。
第五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卫生健康委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
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第二章 计划和立项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九条 秘书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初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相关检验验证结果为依据,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充分考虑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客观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相关部门、行业和企业等应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相关工作提供支持配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送审材料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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