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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妇幼发〔2021〕4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疾病筛查,以及遗传性耳聋基因筛查或应用串联质谱等先进技术开展遗传代谢病筛查,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应用串联质谱技术开展多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纳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管理,原则上在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开展,不得擅自外送至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网络建设,并成立专家团队。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由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市县级管理机构和各采血机构组成;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由省、市、县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听力诊治机构和各听力筛查机构组成。
全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健全由血片采集、递送、筛查、诊断、治疗等医疗保健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和省、市、县三级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实施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
第五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宣传教育、知情同意、血片采集、标本送检、实验室检测、初筛阳性病例召回、治疗和随访、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和随访。
第六条 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设在省妇幼保健院。主要任务为:
(一)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组织专家指导各地级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听力诊治机构开展相关的业务。
(二)组织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疑难病例的会诊或接受转诊,并负责确诊和治疗工作,建立疑难病例的转诊网络及绿色通道。确诊病例及时反馈转诊单位,并与转诊单位共同做好后续治疗、随访工作。
(三)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掌握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和随访评估情况,定期上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推广,研发新病种筛查技术,推动新技术应用。
第七条 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原则上设在具备条件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能力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在其他具备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经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考核后确认指定。未经指定的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主要任务为:
(一)设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开展辖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诊断和治疗工作,对疑难病例进行转诊;
(二)负责所辖区域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组织管理、质量控制、考核评估等工作,掌握所辖区域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转诊情况,并定期向所辖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反馈阳性确诊个案信息;
(三)负责所辖区域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接受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四)做好血片和筛查原始资料的保存。承担所辖区域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上报和反馈。
第八条 市、县级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原则上设在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新生儿听力诊治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自主申报,经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评估考核后确认指定。新生儿听力诊治机构主要任务为:
(一)接受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机构转诊,对新生儿疑似听力障碍儿童确诊、并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对有听力障碍的患儿进行干预治疗;
(二)与当地残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为需要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的患儿提供转介服务;
(三)定期向所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听力障碍诊断、治疗工作相关个案信息,按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做好接受诊治患儿的随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