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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6〕16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9月14日
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 进一步做好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8号)、《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5〕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6〕2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相关业务。
第三条 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开救助政策、经办程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方便快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高效协同。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衔接,推动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共享和医疗救助业务高效协同办理。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人员(含孤儿);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主要内容:
(一)参保缴费资助。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下同)支付后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医疗费用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相关政策给予身份认定前医疗费用救助。
第二章 参保缴费资助
第六条 原则上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应在身份认定地参加居民医保。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单一资助参保身份的,参加居民医保优先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
(二)同一参保群众具有多重特殊人员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资助标准最高的部门资助参保,避免多部门和重复资助。
(三)具有多重特殊人员身份且资助参保标准与救助对象身份相同的,优先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
(四)在认定地外的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由认定地按本地救助对象身份资助标准资助。在省外参加居民医保的,经参保人申请后,按身份认定地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资助标准资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已享受参保资助的,不再享受身份认定地参保资助政策。
第八条 资助参保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定资助。县级经办机构在省医保信息平台标识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资助标准最高的身份(即最优身份),缴纳个人缴费标准差额部分。
(二)退返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已全额缴费参保,按政策规定应享受资助参保的,由相关部门将资助参保标准金额拨付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内。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出生当年免缴居民医保费的新生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军、服刑、纳入封闭运行企业或单位内部医疗保险,失联、出国的,认定地不予参保缴费资助。
第十条 参保关系衔接过程中参保缴费资助相关规定:
(一)医疗救助对象已资助参加居民医保,进入待遇享受期后,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已资助参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回。
(二)医疗救助对象参加职工医保断缴或停保后,当年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享受本年度资助参保政策,按照最优身份资助参保。
(三)医疗救助对象中当年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动态新增未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且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按照最优身份资助参保。
(四)医疗救助对象已参保缴费的,本缴费年度内身份发生变更,无需按原身份退费后按新身份资助参保。
第十一条 集中征缴期后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要求:
(一)集中征缴期后新纳入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已缴费参保的,从确定救助身份次年开始享受资助参保,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
(二)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未参保的,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实行随参随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