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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高水平新技术新产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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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高水平新技术新产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制度的通知
医保发〔202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发挥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引领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促进高水平新技术新产品加快进入临床,让科技创新更好造福于民。现就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制度(以下简称“价格预立项”)通知如下:

一、探索实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各省级医保部门在医疗领域新技术获准进入临床研究(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申请被卫生健康部门受理)、新产品获准进入药监部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至正式获批临床应用前,可依申请开展价格预立项工作,提前介入为医疗机构提供价格政策指引,为新技术新产品正式获批后快速纳入医疗服务收费范围夯实基础,基本实现获批应用与价格立项无缝衔接,稳定收益预期,促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更加优质、更有效率的诊疗服务。

二、价格预立项适用情形。价格预立项坚持聚焦临床需求、突出患者获益、支持高质量创新的工作理念,适用于需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实现收益回报的高水平新技术新产品,主要包括以下新技术新产品涉及的新申报价格项目:一是临床价值大、诊疗手段突破的新技术;二是满足临床重大需求、有效解决关键领域诊疗难题、提升诊疗效率精度的新设备;三是填补诊疗空白、患者获益为主、改变手术方案的新耗材。为集中资源支持高水平新技术新产品,以下情形不纳入价格预立项范围:适宜作为药品或医用耗材收费且无需配套价格立项的产品;在现有医用耗材、设备基础上迭代升级的产品;除满足重大疾病诊疗需要的三类新诊断试剂之外的其他诊断试剂。

三、价格预立项办理程序。各省级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要畅通价格预立项申报渠道,按照医疗机构申报、省级医保部门受理、国家医保局指导、省级医保部门作出结论的流程办理价格预立项。价格预立项由1家三级医院牵头直接向省级医保部门申报,并提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申报表(样式附后)和相关证据资料;申报资料不足的,省级医保部门应一次性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同一技术或产品首家申报后其他医疗机构无需重复申报,各省级医保部门不重复受理。省级医保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并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国家医保局视情况组织有关方面开展研究论证,必要时在一定期限内就创新性、公平性、经济性等研提指导意见。省级医保部门按程序作出预立项结论,开展后续工作:符合要求的,予以预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预立项并作出说明;经济性等证据不足的,申报单位和相关方面作出预期价格承诺后,可予预立项。省级医保部门受理预立项申报后,国家医保局定期汇总通报办理进展。

四、价格预立项成果转化。原预立项受理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前端审批情况开展后续工作,对正式获批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高效推进新增或优化价格项目,对于临床研究失败、疗效不佳、有关部门审批未通过的新技术新产品,终止价格项目新增程序。价格预立项成果分类转化形式包括:一是价格项目新增,现有价格项目无法覆盖新技术新产品相关医疗服务的,原预立项省级医保部门以绿色通道方式快速新增价格项目,已完成高质量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的优先办理,其他省级医保部门可快速跟进立项,形成“一省立项、全国跟进”的协同效应。二是附条件新增,对于临床价值或经济性尚待验证的新技术新产品,原预立项省级医保部门可附条件新增价格项目,允许本地区少数医疗机构依规收费,申请预立项的医疗机构应在承诺期限内开展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后续根据评价结果研究采取转归、降价或终止方式办理。三是价格项目兼容,现有价格项目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能够覆盖新技术新产品相关医疗服务的,原预立项省级医保部门通过价格项目兼容满足临床收费诉求,其他省级医保部门可快速参考办理。上述各种形式新增或兼容的价格项目,国家医保局定期研究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五、引导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形成。省级医保部门开展价格预立项工作应同步重点关注相关医用耗材价格,牵头承担医用耗材挂网挂价工作,引导企业自主合理制定医用耗材价格并作出价格书面承诺。医疗设备折旧或医用耗材费用占比超过新项目价格构成60%,或医用耗材价格超过5000元的,预立项受理省级医保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和企业对价格合理性经济性作出说明,报告出厂价格和价格构成信息,引导新产品价格与临床价值、供求关系、竞争格局、支付能力等相适应,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做好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各省级医保部门应建立与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创新技术的早期识别。鼓励申报单位在技术概念验证、实验室产品、临床研究等阶段,同步嵌入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计划,必要时由省级医保部门给予指导。对于已新增或兼容的价格项目,经济性等未达到预期的,原预立项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有关方面开展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价格调整等决策参考。

七、加强组织实施。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依法独立履职能力,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立项专家库,聚焦高水平新技术新产品,扎实做好价格预立项工作,打造一批价格立项支持高水平创新的实践成果,促进医疗科技创新实现规模化应用。要严把价格预立项关口,精选新技术新产品,对放松质量标准、预立项办理结论多次与宏观政策取向、改革治理方向不一致的省级医保部门,国家医保局将视情况采取暂停价格预立项受理资格等措施。各省级医保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医疗机构申报质量不高、滥用预立项申报渠道的,可视情况采取暂停价格预立项申报资格等措施。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申报表(模板)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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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申报表
(模板)

  
申报医院:
  
□国家医学中心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医院
  
(注:请据实在“□”内画“√”,申报医院满足多种条件,可同时填报)
  
申报科室: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其他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内画“√”,申报科室满足多种条件的,可同时填报)
  
申报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申报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1.基本信息
  
□新技术(含生物医学新技术)
  
□新设备
  
□新耗材
  
  
2.合规性信息
  
□已进入临床研究
  
(注: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已进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申请受理
  
(注: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已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注: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已进入高端医疗装备推广应用项目
  
(注: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创新性信息
  
□尚无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该价格项目
  
□已有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该价格项目
  
(其他国家或地区已设立项目的,请提供当地价格以及根据汇率、购买力平价换算后的价格)
  
  
3.1操作过程
  
(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已发布技术规范的,按技术规范表述;未发布技术规范,已发表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的,按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表述;以上均不符合的,由申报医院按照临床实践表述)
  
3.2服务产出
  
(项目的主要作用、预期效果、适用范围等,表述要求同“项目操作过程”一栏)
  
3.3同类项目比较
  
□尚无功能产出类似的价格项目,填补临床空白
  
□已存在功能产出类似的价格项目,属于技术改良创新
  
  同类项目:项目名称;应用历史、普及程度等;现有价格项目和申报项目的替代关系、临床实践优先关系的专家共识等;申报项目有文献数据支持的临床优势。
  
3.4预估使用情况
  
申报医院预期价格水平,以及预估本院、本地区使用量。
  
4.需要说明的事项:(与价格预立项相关的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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