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3.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
| | 3.2.1 有1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及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3.2.2 有2至3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6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3.1 有1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0000元以上2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3.3.2 有2至3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0元以上3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3.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4.1逾期不改正,4至6个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40000元以上4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处42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3.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6.1逾期不改正,7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3.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4.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
| | 4.2.1 有1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及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2.2 有2至3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6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3.1 有1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0000元以上2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3.2 有2至3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0元以上3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4.1逾期不改正,4至6个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4.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40000元以上4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处42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6.1逾期不改正,7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4.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4.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5.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
| 5.2 有1个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及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3 2至3个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5.4.1逾期不改正,4至6个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5.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5.6.1逾期不改正,7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5.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5.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