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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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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6〕1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2026年9月1日市卫生健康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9月11日



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违法行为情形
处理、处罚标准
1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1.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1.2仅涉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1.2.1 有1个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及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2  有2至3个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6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包含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3.1 有1个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20000元以上28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2  有2至3个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0元以上34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4.1逾期不改正,4至6个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1.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40000元以上4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2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6.1逾期不改正,7个及以上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1.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1.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2.1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2.2仅涉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2.1 有1个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及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2  有2至3个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6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包含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3.1 有1个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20000元以上28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2  有2至3个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0元以上3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4.1逾期不改正,4至6个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2.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40000元以上4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2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6.1逾期不改正,7个及以上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2.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2.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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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3.2仅涉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3.2.1 有1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及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2 有2至3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6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包含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3.1 有1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20000元以上28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2 有2至3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0元以上340000元以下的罚款。
3.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4.1逾期不改正,4至6个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40000元以上4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2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6.1逾期不改正,7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3.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4.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4.2仅涉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4.2.1 有1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及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4.2.2 有2至3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6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包含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4.3.1 有1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20000元以上28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2 有2至3个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0元以上340000元以下的罚款。
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4.1逾期不改正,4至6个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4.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40000元以上4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2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6.1逾期不改正,7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4.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4.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5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5.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5.2 有1个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及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5.3  2至3个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5.4.1逾期不改正,4至6个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5.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5.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5.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5.6.1逾期不改正,7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5.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5.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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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6.1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6.2仅涉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6.2.1 有1个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及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6.2.2 有2至3个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6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6.3包含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6.3.1 有1个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20000元以上280000元以下的罚款。
6.3.2 有2至3个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0元以上340000元以下的罚款。
6.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6.4.1逾期不改正,4至6个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6.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40000元以上420000元以下的罚款。
6.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2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6.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6.6.1逾期不改正,7个及以上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6.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6.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7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7.1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7.2仅涉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7.2.1 有1个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及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7.2.2 有2至3个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6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3包含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7.3.1 有1个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20000元以上280000元以下的罚款。
7.3.2 有2至3个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0元以上340000元以下的罚款。
7.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7.4.1逾期不改正,4至6个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7.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40000元以上4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2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7.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7.6.1逾期不改正,7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7.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7.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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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8.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8.2仅限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8.2.1检测、评价结果具有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其中1项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2.2检测、评价结果具有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其中2项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8.2.3检测、评价结果具有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其中3项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3包含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8.3.1检测、评价结果具有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其中1项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8.3.2检测、评价结果具有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其中2项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8.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8.4.1逾期不改正,包含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具有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其中3项行为的;
8.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8.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8.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8.6.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8.6.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6.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9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9.1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9.2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1至2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9.3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3至4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9.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9.4.1逾期不改正,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5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9.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9.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9.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9.6.1逾期不改正,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6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9.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9.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10.1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10.2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3项内容中的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3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3项内容中的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0.4.1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3项内容的;
10.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0.6.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10.6.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6.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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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11.1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11.2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1至10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3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11至30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31至50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1.5.1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51至80人的;
11.5.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6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1.7.1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81人及以上的;
11.7.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11.7.3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11.7.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1.7.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12.1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12.2 仅限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3 包含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12.3.1 有1至2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3.2 有3至5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1逾期不改正,包含6至9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12.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2.6.1逾期不改正,包含10项及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12.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12.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2.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13.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3.1.1仅限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13.1.2包含1至2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13.2包含3至5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00元及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3.3.1包含6至9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13.3.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3.5.1包含10项及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13.5.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13.5.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3.5.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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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14.1仅限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14.2包含1至2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00元及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3包含3至5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4.4.1包含6至9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14.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4.6.1包含10项及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14.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14.6.3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的;
14.6.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4.6.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15.1未告知1至10名劳动者。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15.2未告知11至20名劳动者。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00元及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5.3.1未告知21至50名劳动者;
15.3.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7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5.5.1未告知51名及以上劳动者;
15.5.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15.5.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5.5.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16.1涉及1至2名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16.2涉及3至10名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00元及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3涉及11至20名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6.4.1涉及21至50名劳动者的;
16.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6.6.1涉及51名及以上劳动者的;
16.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16.6.3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16.6.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6.6.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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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7.1已如实提供复印件,但收取费用或者未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的
17.1.1涉及1至2名劳动者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7.1.2涉及3至10名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00元及以上57000元以下的罚款。
17.2已如实提供复印件,但收取费用或者未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7.2.1涉及11至20名劳动者的;
17.2.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7000元以上64000元以下的罚款。
17.3拒绝提供复印件的
17.3.1涉及1至2名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64000元以上7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3.2涉及3至10名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71000元以上78000元以下的罚款。
17.4拒绝提供复印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7.4.1涉及11至20名劳动者的;
17.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78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5提供虚假复印件,且未造成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85000元以上92000元以下的罚款
17.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7.6.1涉及21名及以上劳动者的;
17.6.2提供虚假复印件,造成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或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
17.6.3已如实提供复印件,但收取费用或者未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17.6.4拒绝提供复印件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17.6.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7.6.6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9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18.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18.2仅限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18.3包含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18.3.1有1至2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处85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3.2有3至5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处12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18.3.3有6至9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8.4.1逾期不改正,包含10项及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18.4.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8.4.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9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9.1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19.2已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9.2.1仅针对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2.2针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5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3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2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9.5.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19.5.2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19.5.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9.5.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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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20.1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20.2仅限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包含1至2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3包含3至5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5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0.4.1逾期不改正,包含6至9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0.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2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0.6.1逾期不改正,包含10项及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0.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20.6.3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20.6.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0.6.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1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1.1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1.2逾期不改正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1.2.1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21.2.2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1.3.1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
21.3.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1.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1.5.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21.5.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1.5.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2.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22.2仅限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3包含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2.3.1有1至2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3.2有3至5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1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2.4.1逾期不改正,包含6至9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2.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4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7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2.6.1逾期不改正,包含10项及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2.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22.6.3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22.6.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2.6.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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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23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3.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23.2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共计1至2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3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共计3至5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4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共计6至10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1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3.5.1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共计11至20人的;
23.5.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4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6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7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3.7.1逾期不改正,涉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共计21人及以上的;
23.7.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23.7.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3.7.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4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4.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24.2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3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4.3.1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24.3.2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85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4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4.4.1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24.4.2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12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4.6.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24.6.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4.6.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5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5.1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25.2存在1至5处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3存在6至10处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5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5.4.1逾期不改正,存在11至20处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25.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2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5.6.1逾期不改正,存在21处及以上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25.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25.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5.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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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


26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6.1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6.2逾期不改正,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6.5.1逾期不改正,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26.5.2对监督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26.5.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26.5.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6.5.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7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27.1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27.2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1项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27.3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2项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5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7.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7.4.1逾期不改正,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3项及以上资料的;
27.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2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27.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7.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7.6.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27.6.2造成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
27.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7.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8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8.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28.2涉及劳动者1至2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及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28.3涉及劳动者3至10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8.4涉及劳动者11至20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1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8.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8.5.1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21至50人的;
28.5.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4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
28.6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7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8.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8.7.1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51人及以上的;
28.7.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28.7.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8.7.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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