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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规〔2026〕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肿瘤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肿瘤登记数据质量,根据国家《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肿瘤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肿瘤诊治、信息收集、登记与报告,结合慢性病社区健康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落实社区随访服务告知与服务管理等职责。
二、各办医主体应当为所属医疗机构开展肿瘤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等保障,支持医疗机构落实肿瘤报告责任。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修订完善本市肿瘤登记报告管理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各区肿瘤登记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辖区肿瘤报告责任单位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市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办法》要求,落实肿瘤报告信息化填报,通过后台数据交换、安装医学智能提醒插件或页面直接填报等方式进行登记和报告,鼓励从医院诊疗等系统自动抓取登记报告相关信息,与肿瘤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完成数据传送,确保登记与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减少医务人员工作量。应积极协助配合市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病例信息的补充调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