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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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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沪卫妇幼〔2024〕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928号),我委结合本市实际,组织修订了《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4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更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全面、规范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8%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5%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8%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0/10万活产以下。

7.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

上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参见《国家规范》附件1。

二、工作内容

结合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育龄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相关服务流程及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1、2,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庭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建册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对来自疫情相对较重地区或感染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在孕晚期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2。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将“确诊HIV感染或艾滋病、梅毒双阳(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确诊乙型病毒性肝炎或HBV DNA≥2×105IU/ml”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孕产妇风险分级。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落实高风险孕产妇专案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孕期全程随访,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传播。为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儿童应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附3)。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

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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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诊至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并做好转诊过程的信息对接及保密工作。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当按《国家规范》要求及时为其提供抗病毒治疗。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

(2)及时对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

(3)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的检测时间、方法等按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执行。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3。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发现梅毒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诊至辖区内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附4)。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应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按《国家规范》要求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2)对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在其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检测结果,按要求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所生儿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诊疗和随访。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随访和检测,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收治并给予规范治疗。对所有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规范上报相关随访信息并及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4。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HBV DNA定量检测等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根据感染孕产妇血清HBV病毒载量、转氨酶水平和肝脏病变严重程度,必要时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或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抗病毒治疗。

(2)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对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各辖区接种单位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儿童在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应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5。

三、职责分工

(一)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承担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促进社区参与,明确职责分工,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妇幼部门牵头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辖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医政医管部门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相关诊疗等工作;基层卫生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展的有关初筛检测任务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疾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及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保障和使用。

(二)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

全面牵头负责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咨询检测及随访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检查以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全市经费预算编制的统一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及服务流程;开展科学研究,推广适宜技术。

(三)各区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完善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流程;负责辖区经费的预算编制、拨付和管理工作,根据“谁采购、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保障辖区相关单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试剂及乙肝免疫球蛋白等物资的品目、数量和质量能满足服务需求;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负责艾滋病、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负责艾滋病、梅毒和部分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及随访管理,督促其临床随访。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艾滋病补充试验、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及时提供检测结果信息,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服务。

(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对发现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规范的干预技术或转介服务。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将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纳入产科安全办公室管理职责范围,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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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4年版) 3-3


(六)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为本市指定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负责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抗病毒治疗、安全助产及临床随访等综合干预服务;按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承担本市婴儿早期诊断和随访检测工作。制定对产时不宜转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紧急会诊预案,确保产时规范管理。

(七)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

为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助产医疗机构的实际技术能力和水平指定的二、三级助产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按要求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所生儿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并做好随访等相关工作。

(八)各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为本市指定的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规范诊疗和临床随访,提供梅毒感染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建立梅毒暴露儿童就诊绿色通道,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1.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助产医疗机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健全转诊机制,确保转诊前后疾病诊治信息的有效衔接;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会诊和协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有计划地对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按照相关操作手册要求,将预防母婴传播纳入常规诊疗工作。推进社区组织参与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2.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检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试剂储存和转运设备、检测设备以及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保障工作顺畅运转。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严格执行有关消毒制度,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标准防护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职业暴露。

(二)加强信息上报和管理

1.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做好区域间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个案信息对接,确保信息共享与安全。加强相关数据信息审核、管理和质控,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反馈,提高数据利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进行疫情管理,并与妇幼保健机构及时进行信息互通。

3.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建立登记制度,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审核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附5)。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参见《国家规范》附件1。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加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

(三)加强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健全各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四)加强资金和物资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建立相关补助经费发放、审核等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资金用于疾病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方补助等,鼓励相关医疗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国家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诊疗费用的补助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

附: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
2.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分解表
3.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
4.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一览表
5.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和系列个案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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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

一、婚前保健

经许可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应以知情不拒绝为原则,对婚前保健人群开展艾滋病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反应或阳性反应者(艾滋病为有反应,梅毒和乙肝为阳性反应)进行告知,并提供咨询和指导。具体服务流程如下:

(一)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者

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并对两份样本进行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或其中一份样本有反应,应将两份样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反馈给送检机构。对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表2-Ⅰ“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

(二)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者

应转介至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

(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

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对配偶科普乙肝疫苗免费接种政策。

二、孕产期保健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提供初次孕产期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以知情不拒绝为原则,采集孕妇血样标本进行艾滋病抗体初筛试验、梅毒血清学检测(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乙肝五项)检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血样标本送至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艾滋病抗体初筛试验。

(一)    检测服务流程

对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梅毒和乙肝筛查试验阳性的孕产妇检测服务流程如下:

1.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孕产妇

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并对两份样本进行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或其中一份样本有反应,应将两份样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反馈给送检机构。

2.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孕产妇

采用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复检,同时进行定量检测,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

当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未采用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TPPA)且结果为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结果为阴性时,需采用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进行复检。

3.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

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进行肝功能、HBV DNA定量等检测。

(二)转介、干预服务及相关报表填报流程

1.早孕建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早孕建册时应在《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上记录相应标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初筛检测孕周及检测结果),并按照《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协助做好随访(乙肝感染孕产妇)和督促随访(艾滋病、梅毒和部分乙肝感染孕产妇)。

(1)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对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区妇幼保健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完成表2-Ⅰ“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并将其规范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行及时规范的治疗和干预。

(2)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孕产妇

将其规范转介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进行复检。

(3)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

建议将HBsAg和HBeAg阳性孕产妇规范转介至本辖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进行及时规范的治疗和干预。

2.产前检查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纳入孕妇学校的培训大纲,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向孕妇及其丈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对母婴的影响、传播途径及干预措施的指导和咨询;对艾滋病抗体筛查、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结果进行解释并告知意义、终止妊娠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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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对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及时规范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表2-Ⅰ“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对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充分咨询、抗病毒治疗以及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测、安排及时到医院待产等综合干预服务(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2)梅毒感染孕产妇

应及时将其规范转介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确诊助产医疗机构转介前完成表3-Ⅰ“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

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对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在治疗随访过程中,特别是孕晚期或分娩前,应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作为治疗效果评价和诊断所生儿童先天梅毒的依据(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3)乙肝感染孕产妇

根据其血清HBV病毒载量、转氨酶水平和肝脏病变严重程度,必要时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或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

接诊助产医疗机构应与感染孕产妇充分沟通,在其知情同意并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①若孕妇孕中、晚期血清HBV DNA≥2×105IU/ml,于孕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②若HBV DNA>2×109IU/ml,于孕24周开始抗病毒治疗;③若不能进行HBV DNA定量检测或无检测结果,可依据乙肝病毒E抗原阳性结果于孕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3.产时及产褥早期保健

(1)常规产检孕产妇

①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为其提供抗病毒治疗、安全助产、母婴传播风险评估等综合干预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产时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严密观察并积极处理产程,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胎婴儿感染机率(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对所有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以确定儿童预防治疗方案。将所生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儿童和普通暴露风险儿童。所生儿童应当在出生后6小时内尽早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给予科学的喂养指导,并在其出生后48小时内完成首次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并完成2-Ⅱ“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儿情况”。

②梅毒感染孕产妇

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产时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对所生儿童在其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24小时内将所生儿童转介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转介:

如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新生儿稀释度≥母亲2个稀释度)或母亲在孕期未接受梅毒规范治疗,应24小时内将其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先天梅毒的诊断和规范治疗,转诊时提供其母亲的相关病史资料、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和新生儿情况摘要(附3)。

如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新生儿稀释度<母亲2个稀释度)且母亲在孕期接受梅毒规范治疗,助产医疗机构应告知所生儿童需在3月龄时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诊疗和随访,就诊时携带其母亲的相关病史资料、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和新生儿情况摘要。
完成表3-Ⅱ“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对出生后即转出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的新生儿,助产医疗机构须追踪随访至其出生后7天内,补充完成表3-Ⅱ“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情况”(第四部分)。

③乙肝感染孕产妇

各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于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和接种首剂乙肝疫苗。

并完成表4-Ⅰ“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个案登记卡”。

(2)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

尽快同时应用两种不同厂家或不同原理的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筛查;同时采用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两类检测方法进行梅毒筛查;尽快提供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

要求30分钟内出检测结果。


①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孕产妇


各助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有条件可以转诊的疑似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时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采取抗病毒治疗等母婴阻断措施并住院安全分娩;对已临产或途中可能发生异常情况等不宜转运的疑似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立即联系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组织紧急会诊、落实母婴阻断等干预措施、指导安全分娩,分娩后48小时内应将母婴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


转诊前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及时采集表2-Ⅰ“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和表2-Ⅱ“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儿情况”的相关信息,获得补充试验结果并明确诊断后上报,并及时反馈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②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孕产妇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立即给予首剂治疗。其余同常规产检的梅毒感染孕产妇。


对确诊梅毒感染孕产妇完成表3-Ⅰ“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和表3-Ⅱ“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


③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


同常规产检的乙肝感染孕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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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 3-3


4.产后保健

(1)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作为本市指定的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开展本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对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儿童,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市妇幼保健中心。对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临床随访并协助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表2-Ш“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情况”。

市妇幼保健中心将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和抗体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并督促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随访和生长发育监测等各项工作。

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对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纳入高危儿管理,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督促本辖区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到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在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的协助下完成表2-Ш“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情况”。

艾滋病感染产妇产褥期(产后42天)结束之后,由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随访管理。

(2)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

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督促本辖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到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接受梅毒感染相关检测、规范诊疗和临床随访,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对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补充完成表3-Ш“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情况”。

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按要求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规范的诊疗和临床随访,提供梅毒感染相关检测直至其明确感染状态,并将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相关诊疗信息上报至市妇幼保健中心。

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收集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相关诊疗信息并及时反馈至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并督促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随访管理和生长发育监测等各项工作。

(3)乙肝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乙肝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各辖区接种单位对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督促其在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前往二级及以上有儿科门诊且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对孕中、晚期血清HBV DNA≥2×105IU/ml或HBeAg阳性产妇所生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完成4-Ⅱ“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卡”。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可以进行母乳喂养。

(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图
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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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2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分解表

   
服务时段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
艾滋病
梅毒
乙肝
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对象
抗体筛查
血清学检测
乙肝检测
经许可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
  

  
筛查试验有反应/阳性者
告知结果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对两份样本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其中一份有反应,将两份样本送所在区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
转介至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补充试验
——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认感染者
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完成表2-Ⅰ“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
——
——
婚检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早孕建册
  
早孕建册对象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  

在《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上做好相应标识(记录艾梅乙三病初筛检测孕周及检测结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采血,将血样标本送至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乙肝病毒感染  
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乙肝五项)
艾滋病抗体筛查试验
  
——
——
区妇幼保健机构/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
早孕建册
筛查试验有反应/阳性者
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对两份样本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其中一份有反应,将两份样本送所在区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
——
——
区妇幼保健机构/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
——
转介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
建议将HBsAg和HBeAg阳性孕妇规范转介至本辖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补充试验
——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认感染者
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完成表2-Ⅰ“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规范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
区妇幼保健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协助做好督促随访
协助做好督促随访
随访和督促随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对象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  
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纳入孕妇学校培训大纲,开展健康教育;  
对检测结果进行解释并告知意义、终止妊娠建议等
助产医疗机构
早孕时未接受咨询和检测者
艾滋病抗体筛查试验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乙肝病毒感染
  
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乙肝五项)
助产医疗机构
筛查试验有反应/阳性者
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对两份样本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其中一份有反应,将两份样本送所在区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
复检,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性/定量检测
——
助产医疗机构
补充试验
——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产前检查
  
确认感染者
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完成表2-Ⅰ“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  
规范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规范转介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转介前完成表3-Ⅰ“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
检测HBV病毒载量、肝功能等,必要时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
助产医疗机构
艾滋病母婴阻断干预措施
——
——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规范的治疗和定期随访
——
妊娠梅毒定点收治
  
助产医疗机构
——
——
对符合条件的孕妇进行抗病毒治疗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
产时及
  
产褥早期
  
保健
孕期未接受咨询和检测者
首诊负责,采集血样标本同时用两种不同厂家或不同原理的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试验
同时采用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筛查
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助产医疗机构
疑似感染者
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对两份样本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其中一份有反应,将两份样本送所在区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
  
有条件可以转运者:及时转送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住院安全分娩;
  
不宜转运者: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会诊,在专家指导下采取母婴阻断等干预措施,就地分娩,分娩后48小时内将母婴转送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完成表2-Ⅰ“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和表2-Ⅱ“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儿情况”;及时将补充试验结果反馈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立即给予首剂治疗
  
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乙肝五项)、病毒载量、肝功能等检测
助产医疗机构
产时及
  
产褥早期
  
保健
疑似感染者
补充试验,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助产医疗机构
——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认感染者
孕产妇抗病毒治疗、安全助产服务、所生儿童母婴传播风险评估;儿童抗病毒治疗、喂养咨询和指导;完成表2-Ⅱ“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儿情况”
——
——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安全助产服务;所生儿童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特殊情况24小时内转介)
  
产前确诊者:  
完成表3-Ⅱ“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
  
仅产时确诊者:  
孕产妇完成1个疗程治疗;完成表3-Ⅰ“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和表3-Ⅱ“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  
按要求将所生儿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对于分娩后即转出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的新生儿,助产医疗机构须追踪随访至出生后7天内,补充完成表3-Ⅱ的“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情况”(第四部分)
安全的助产服务;  
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首剂乙肝疫苗;  
完成表4-Ⅰ“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个案登记卡”
妊娠梅毒定点收治  
助产医疗机构  
/助产医疗机构
  
产后保健
  
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
所生儿童抗病毒治疗、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和抗体检测,临床随访;按要求及时上报至市妇幼保健中心;协助完成表2-Ⅲ“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情况”;感染儿童的规范诊疗和随访
——
——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所生儿童先天梅毒诊疗和临床随访;将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相关诊疗信息上报市妇幼保健中心
——
先天梅毒定点收治  
医疗机构
将儿童早诊结果和抗体检测结果反馈至区妇幼保健机构
将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相关诊疗信息反馈至各区妇幼保健机构
——
市妇幼保健中心
——
——
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所生儿童后续乙肝疫苗全程接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接种单位
——
——
所生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
二级及以上有儿科门诊且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
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督促其按要求到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和艾滋病抗体检测;完成表2-Ⅲ“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情况”
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督促其及时到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接受相关检测;完成表3-Ⅲ“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情况”
对孕中、晚期血清HBV DNA≥2×105IU/ml或HBeAg阳性产妇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完成4-Ⅱ“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卡”
确诊医疗机构所在
  
区妇幼保健机构
感染产妇产褥期后的随访管理  
所生儿童艾滋病补充试验
——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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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一览表

附4
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一览表

  
辖区
  
机构名称
  
黄浦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
  
徐汇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长宁
  
上海市同仁医院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静安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
  
普陀
  
普陀区妇婴保健院
  
虹口
  
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
  
杨浦
  
杨浦区中心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闵行
  
闵行区中心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宝山
  
宝山区吴淞中心医院
  
嘉定
  
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浦东
  
上海市浦东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金山
  
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金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金山区亭林医院
  
松江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松江区中心医院
松江区泗泾医院
松江区妇幼保健院
  
青浦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奉贤
  
奉贤区中心医院
奉贤区奉城医院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崇明
  
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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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附5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
1.png

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报表上报时限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报表(表1)

1.报告对象

所有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人群。

2.报告时限及要求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报表(本机构填写部分)上报至本辖区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区妇幼保健机构除完成本机构应填报内容外,还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地区工作汇总数据,审核后尽快完成网络报告。市妇幼保健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本市工作月报表的审核、汇总与网络报告,并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个案卡(表2-4)

1.报告对象

所有诊断为艾滋病感染的婚检妇女、孕产妇及其所生的18月龄以内的儿童(表2)。所有诊断为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的18月龄以内的儿童(表3)。所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其新生婴儿(表4-Ⅰ),以及其中血清HBV DNA≥2×105 IU/ml或HBeAg阳性产妇所生的12月龄内的儿童(表4-Ⅱ)。上述报告对象不包括以终止妊娠为直接目的而就医时发现的感染病例。

2.报告时限及要求

表2-Ⅰ、3-Ⅰ应于明确艾滋病、梅毒感染状态后的5日内填写完成。对既往已确诊感染者,也应在本次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写完成。

表2-Ⅱ、3-Ⅱ和4-Ⅰ应当分别于艾滋病、梅毒或乙肝感染孕产妇分娩后及出院前填写完成,对发生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死亡或失访等其他妊娠结局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应当在获知其结局后的5日内填写完成。

表2-Ⅲ和3-Ⅲ应分别于艾滋病或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规定时限完成随访后5日内填写。表4-Ⅱ内容应当由随访机构在获得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结果后的5日内填报完成。

如艾滋病和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已满18月龄、乙肝暴露儿童已满12月龄,在不了解其最终结局前,应当在随后的3个月内连续随访3次,如仍无法得到该儿童的诊断结果及相关信息,可定义为儿童失访,并于最后一次随访后5日内填写完成相应内容。

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当于病例完成诊断后5日内完成网络报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对辖区内网络报告的个案登记卡进行网络审核,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留存相关的原始登记及纸质个案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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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艾滋病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个案登记卡(保密)填写说明

表2
艾滋病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个案登记卡(保密)

2-I 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
(表3-I 、4-I 的感染妇女基本信息填写要求参见此说明)


一、基本情况

姓    名:请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的姓名,与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等有效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身份证号:必须填写,既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也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码。如果确实无法获得身份证号,则:
前6位填写填报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7-10位填写出生年份;
第11-12位填写出生月份;
第13-14位填写出生日期;
第15-18位填写:自9999开始依次逆序编写,如9999,9998,9997等。
出生日期:请填写公历出生的年月日。如确实无法获得,请填写周岁。
民    族:请在相应民族前划“√”。如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

文化程度:请在相应文化程度前划“√”。文化程度是指孕产妇/妇女接受国内外教育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或与现有文化水平相当的学历。文盲/半文盲:指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不能阅读通俗书报,不能写便条的人;小学: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程度的毕业、肄业生,也包括没有上过小学,但识字超过1500个,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达到扫盲标准的人;初中: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程度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技工学校,相当于初中的,填写“初中”;高中: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中专程度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技工学校,相当于高中的,填写“高中”;大专或大学: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通过自学经过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证书的,也填写“大专或大学”;硕士及以上: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毕业及在校生。

职    业:请在相应职业前划“√”。
婚姻状况:请填写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时的婚姻状况。未婚指从未结过婚。初婚指第一次结婚;再婚指离婚或丧偶后再次结婚。同居指未办理国家法律婚姻登记手续,但同居共同生活。离婚指因各种原因,夫妻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者并且未再婚。丧偶指配偶去世未再婚。

孕产情况:孕次:填写所有的妊娠次数(含本次);产次,填写既往满28周后妊娠终止的次数,不考虑妊娠终止方式及妊娠结局(不含本次)。
现 住 址:请详细填写孕产妇/婚检妇女现居住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户口所在地:请详细填写孕产妇/婚检妇女的户口所在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联系电话:填写能联系到孕产妇本人的联系方式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相关情况

本次妊娠前是否已知HIV感染(仅感染孕产妇填写):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在本次妊娠前已知HIV感染者,请计算本次妊娠为诊断HIV感染后的第几次妊娠。

既往确诊艾滋病病毒感染时所处的时期: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确诊艾滋病病毒感染时期:尽可能填写孕产妇/妇女经补充试验被确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具体时间。月份不详时,填写“07”月。日期不详时,填写“15”日。

本次接受艾滋病检测服务所处的时期:请根据本次接受服务的时期,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婚前检查的妇女怀孕,则按孕妇登记,在“孕期”选项前划“√”,按孕妇要求填报相关个案登记卡。

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妇女的高危行为和危险因素判断其可能性最大的感染途径。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注射毒品:包括静脉或肌肉等注射毒品,特别是有过共用注射器经历的,不包括单纯口吸、鼻吸等不刺破皮肤、粘膜的吸毒方式。
性 传 播:指通过与异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
采血(浆):指献血/血浆等。
输血/血制品:指输受过全血/成份血/血浆/血制品等。
母婴传播:指艾滋病感染孕产妇通过妊娠、分娩、母乳喂养等过程使其所生儿童被感染。
职业暴露: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等有关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传播。
不    详:指感染途径无法判断。
其    他:上述未列举,但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的接触史。如在此选项前划“√”,应在后面空白处进行说明。
相关危险行为:可多选,请在适合的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
    与HIV感染配偶或男友的性生活:指配偶或固定性伴已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多 性 伴:指非商业性的有一个或多个非婚异性性伴。
    商业性行为:指卖淫或**性行为。
    注射吸毒:同前所述。
    有偿采供血:指有偿地献(供)血或血浆。
    输血或使用血制品:同前所述。
    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指纹身或穿耳等使用锐器刺伤皮肤的行为。
    意外伤害:指可能造成感染的意外的伤害。

职业暴露:同前所述。

医源性感染:因为就医、就诊(包括手术、口腔、内窥镜等所有侵入性操作和各类手术)而受到感染。

不    详:指危险行为无法判断。
其    他:上述未列举,但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危险行为。如在此选项前划“√”,应在后面空白处进行说明。
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请填写公历日期。末次月经时间指最后一次月经来潮的第一天。
预 产 期:请根据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计算并填写预产期。预产期计算公式:末次月经第一天的月份数减3(或月份数≤3时加9),日期数加7即为预产期的日期。应用公历日期计算。
初检孕周:请填写孕产妇第一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时间。孕周自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开始计算。

三、丈夫/性伴情况
HIV检测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选择不详或未检测者跳到“相关危险行为(多选)”处。
HIV 检测结果: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尽可能填写其明确感染时间,具体说明同前。
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请在相应感染途径前划“√”。具体说明同前。
其中,
异性传播:指通过与异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
同性传播:指通过与同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
相关危险行为:可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具体说明同前。其中,
    多性伴:指非商业性的有一个或多个非婚异性/同性性伴。
    嫖  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同性性行为:指与同性之间的性行为。

报告单位(盖章):请填写报告单位的名称,并盖章。
报告医生:请填写报告医生的姓名。
联系电话:请填写填报单位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指填写本登记卡的日期。
备    注: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以补充登记卡中未尽的事项。
婚检妇女完成本登记卡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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