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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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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5〕30 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地在落实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报告。
      附件:1.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2.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3.湖北省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
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国家医保局、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部署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在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医疗保障部门官方门户网站等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

第七条 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采集、传递、汇总、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等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分工制度。

第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及执法机构中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等信息。

(二)执法事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医保发〔2020〕35号)等明确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事项。

(三)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流程和执法文书样式。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六)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

(七)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内容。

基本信息可采用文字、图表等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形式公开。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要出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向管理对象主动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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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撤销、更新机制。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主动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是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执法公示审查发布机制。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进行审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局办公室统一发布。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公开的各项行政执法信息,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提出监督建议的,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更正的,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有关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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