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服务工作规范
一、工作内容
以广东省医院用血直接减免用血费用(以下简称用血直免)信息系统为平台,为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在就诊医院提供“一站式”便捷的用血直免服务。
二、服务对象
本规范适用对象为在广东省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以下简称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三、费用范围
减免用血费用是指用血者输注的血液品种包含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不包括用血者自身因需要输血所产生的血液检测及输血所需其他相关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医院用血直免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必须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财务政策相关要求执行。
(二)医院必须为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提供“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的便捷用血直免服务,实现在省内就诊医院出院时,其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形成“医院直免为主、出院后申请减免为辅”的血费减免服务新模式。
五、组织构架
(一)由各级卫生健康局(委)组织实施,各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和临床用血医院互相协作和具体落实。
(二)临床用血医院主要职责。
1.“一站式”办理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手续。
2.做好工作人员具体操作的培训工作。
3.做好院内用血直免服务的宣传告知工作。
4.定期与辖区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进行费用往来结算。
(三)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及协助医院做好医院用血直免服务的宣传工作。
2.定期与开展用血直免服务的用血医院进行费用往来结算。
3.与全省开通用血直免服务地区的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之间签订费用往来结算的承诺函。
4.与全省开通用血直免服务地区的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之间进行定期费用往来结算。
六、实现方式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用血费用减免标准和减免费用操作流程,以及相关采供血机构之间的分摊原则。
(二)全省统一构建“两库一平台”(即无偿献血者数据库、用血减免数据库、用血费用减免操作平台)。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优化用血直免流程,依托平台献血数据、用血数据等在临床用血医院和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之间互联互通,使用操作平台直接减免。
(三)未接入“两库一平台”的地区,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临床用血医院及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加强联系,由临床用血医院审核献血者提供的献血相关材料,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办理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手续。
(四)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负责统筹辖区内办理献血者用血直免时献血者信息的查询,并负责做好政策解读以及沟通协调工作。另外,各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要建立联系机制,根据分摊原则,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工作规则
(一)减免核算规则。
1.2018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当天,下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2018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当天,下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量价兼顾、利于献血者”的原则进行量价核算。
2.献血量的换算规则:2018年3月1日前,捐献1个治疗单位的机采血小板换算为800毫升全血献血量;2018年3月1日后,捐献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换算为200毫升全血献血量。献血量为全血献血量与机采血小板换算全血献血量之和,每200毫升献血量为1个献血量单位。
3.在限量减免范围内的献血量减免额度核算规则:献血量减免总额度等于献血量单位数、享受减免倍数、每1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单价三者的乘积。按现行标准,每1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计1400元,如有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4.用血减免审核以临床用血医院或用血地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