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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特例单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43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特例单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7日
湖北省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特例单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DRG/ DIP)工作,更好保障复杂危重病例充分治疗、支持新药耗新技术合理应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湖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方案》(鄂医保发〔2021〕71号)和DRG/DIP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特例单议,是指在DRG/DIP付费中对因住院时间长、医疗费用高、新药耗新技术使用、复杂危重症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等不适合按DRG/DIP标准支付的病例,经医疗机构自主申报、医保行政部门通过联审联议机制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调整支付方式或标准,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强医疗机构与医保行政部门的沟通协商,持续提升特例单议工作效能,解除医疗机构收治复杂危重病人的后顾之忧,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特例单议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特例单议费用结算清算等经办工作。异地就医实行DRG/DIP结算的,特例单议由就医地负责,与本地病例采取相同规则,原则上每半年向参保地反馈。
第二章 申报基本要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例,可申报特例单议:
(一)住院天数超过上年度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该病组(DRG)/该病种(DIP)平均住院天数3倍(含)的;
(二)住院总费用超过上年度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该病组(DRG)/该病种(DIP)次均住院费用3倍(含)的;
(三)监护病房床位使用天数超过该病例住院床位使用总天数60%(含)的;
(四)需要转科、多学科联合诊疗疑难危重复杂病例;
(五)因运用创新医疗技术和创新药品导致费用较高的病例;
(六)因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导致进入低倍率范围的病例;
(七)现行分组方案未能包含的病例;
(八)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认为不适合按DRG/DIP支付的其他病例。
第六条 医保部门可结合医疗机构级别、专科特色、重点学科发展等,区别设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病组申报特例单议的数量、比例,原则上申报特例单议支付的病例不超过本统筹地区按DRG结算人次的5%或按DIP结算人次的5‰。
第七条 为进一步体现医保对医疗机构新药新技术运用的支持,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可结合本地申报病例病种分布、技术服务利用等情况,探索细分不同原因导致的特例单议病例的占比,对多学科联合诊疗、新药新技术使用等申报病例占比给予倾斜,保证临床诊疗和医疗技术发展需要。
第三章 申报审核流程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医保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请前,应由医院医保部门组织院内各相关部门对病例的用药、检查检验的合理性、收费的合规性和编码的准确性等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向医保行政部门申报特例单议。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当地医保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按季度通过湖北省医保信息平台逐例提交申报病例及相应的说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全面申报,避免跨周期申报或补报。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病程记录(按日期顺序,含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手术计划书、手术(操作)记录或分娩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
(二)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麻醉记录、各项检查报告单(含
超声报告单、X光报告单、CT报告单、MRI报告单、核医学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病理报告单、各种腔镜报告单等)。
(三)化验单、输血单、医嘱单(含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四)收费明细清单。
(五)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特例单议病例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在下一季度第二个月初之前完成。病例申报数量较为集中的,可根据实际与申报的医疗机构协商,适当延长评审时限。年度费用清算前,必须完成本年度所有特例单议病例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特例单议病例,各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特例单议申报条件的,应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对报送病例要素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应一次性告知定点医疗机构补充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相关资料。逾期不补报或补报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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