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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北京市中医药条2021年5月1日施行 中医药入公卫事件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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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7: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施行 中医药防治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11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中医药防治将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药广告。
  中医药专业人才纳入应急救援队伍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中医药科室
  条例要求,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建感染疾病科
  为扩大中医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百姓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条例规定,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此外,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规定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
  不得以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药广告
  足疗店号称能治颈椎、失眠,美容院号称能治各类疾病……当前中医养生保健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将有所改善。
  条例规定,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企业的,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康复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临床医生通过考核可提供中医服务
  为进一步鼓励中医西医互相学习,条例规定,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可以提供中医药服务,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在本市中医药学校教育中,西医课程的比例较大。条例规定,本市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结构,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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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7: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通过,“诋毁中医药入刑”被取消

本帖最后由 肃复常 于 2020-12-2 17:13 编辑


抗疫取得重大胜利不久,2020年5月29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5月29日至6月28日。
一个月的开门纳谏时间里,虽然是一个地方性的法规,但是却引起了全国无数的网民的热议。主要是针对意见稿中的第 36 条和第 54 条。
意见稿第 36 条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意见稿第 54 条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以任何方式诋毁、污蔑中医药,意味着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罪”入刑。
中西医争议本就敏感,这种立场鲜明的法律背书,一经公布,舆论哗然。其中,法律专业人士指出了两点问题:

一、立法规范对象错误,削足适履。
诋毁”“污蔑”是针对人格权或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中医药是一种“认识、传统、理论、方法、体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存在,法律上的诋毁、污蔑,主要指向的是人格化的存在,中医药不是自然人和法人,那么该条例这方面规定的基础就不存在。
什么是诋毁污蔑?
按照词典定义,诋毁意为恶意毁谤、破坏;污蔑意为歪曲事实,造谣诽谤,败坏他人的名誉。也就是说诋毁的意思是毁谤污蔑。
但是,人们可以诋毁污蔑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名誉,却无法诋毁污蔑一个物品的名誉。因为物品是只一件东西,拿在好人手里就作好的用处,拿在坏人手里就可能是凶器。
就像美国总统里根遇刺后遗言“不是枪杀人,是人!”一样,中医药作为一种医疗的方法、理念或者药品及其组合,本身不存在名誉,只存在人如何使用它、运用它、评价它。人用对了就是好的,人用错了就是坏的,这与人有关,与中医药无关,不能削足适履。

二、过度保护是害不是爱,容易导致固步自封,有害无益。
评价的风险加大,就像淘宝只有好评没有差评,怎么去发展进步?如果治得好不好都不能说,如同孙二娘开店,那么病人还会还敢去看中医敢吃中药吗?万一治疗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不能说中医药不好,如果一说,医院或医生一生气,就报警说是诋毁污蔑,把病人罚款或拘留起来,怎么办?
任何科学,都是在批评、质疑和否定中不断前进的。不去否定《圣经》,达尔文就不会创立进化论;不去否定牛顿力学定律,爱因斯坦就提不出相对论。
疾病和病毒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们的认识能力也是不断进步的,如果不允许对中医药进行批评、质疑、否定,直接把中医药镀上金装,如同舍利,奉在神坛,这与将中医药固化成神学何异?这究竟是在传承中医药还是在扼杀中医药?道理不言而喻。
针对这些铺天盖地有理有据的质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当时回应称,条文遭到了误读,原文里对于处罚有很多限定,并非诋毁污蔑就要判刑,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要构成犯罪。
随后,7月30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布,但相关条款被完全删除。

前天,11月27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在北京市第十届大人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施行。“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会入刑”相关条款被彻底取消。
更令人点赞的是,条例规定,中医药防治将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药广告。
这就意味着,随着条例的实行和全面的推广,久被人深恶痛觉却又霸占银屏的“养生大师”、“名老专家”头头是道曲径通幽的“带货”,可能要失去生存土壤,渐渐消失了。
随着时代进入快车道,随着西医的强劲发展,慢火微煨的中医,近些年的确有些跟不上节奏。
中医救人命,中医也需要人救命。特别理解我们要发展中医药,光大这一中华文化支脉的心情,但凡事都要讲究方法策略。
比如此次疫情中,张伯礼院士以古稀之龄,带领中医团队,不打嘴仗,不放空炮,面对如荼疫情,毫不畏惧,身先士卒,带领中医药团队,一头扎进武汉抗疫第一线,扎扎实实用中医药辅助临床治疗,有数据、有效果,虽然并没有完全征服世界,彻底令人信服,但毕竟走出了中医药科学化循证化的关键一步。
一个正常的行业领域,应该心胸开阔地接受别人的议论、批评、验证,尤其是医学这种经验性和实证性很强的行业,更应该如此。
道德绑架并不能促进中医药的发展,中医药发展路上也不需要这样的法律保护。一步一个脚印的抓铁留痕科学发展才是正道,毕竟真金从不怕火炼!(百家号 医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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