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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临床营养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加强对特医食品遴选、采购、储存、配制、临床应用和评价的管理。临床应用时应以营养风险筛查与营养评估结果为依据,严格掌握适应症与禁忌证,按照营养诊疗规范化流程应用特医食品。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的《基本特医食品供应目录》并建立《基本特医食品供应目录》的管理制度。特医食品的种类应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等。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医食品遴选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由临床营养科根据临床需求向FSMP管理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资质的特医食品经FSMP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后,由医院采购部门审批采购。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特医食品供应商及价格确定管理制度、特医食品退出制度、采购变更处理制度以及自带特医食品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应按规定建设标准的特医食品配制室,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特医食品配制、配送和存储保管制度。 湖北省临床营养质控中心定期组织开展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临床营养师或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特医食品配方,交由特医食品配制室配制,送至病房使用。 第十七条 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特医食品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特医食品的营养特点与使用注意事项; (四)与应用特医食品相关不良反应的防治; (五)营养不良的防治。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特医食品使用情况,评估特医食品使用合理性;对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定期上报湖北省临床营养质控中心。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在使用特医食品时,应规范收费管理,以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如特殊疾病营养治疗)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医食品的领取、使用和收费等管理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特医食品的规范应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省内所有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临床应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被检查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提供必需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特医食品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对临床医师、临床营养师考核依据。对不合理使用及不良事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制度规定,对违规处方特医食品的临床医师、临床营养师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循特医食品使用原则:特医食品必须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使用时需按照规范化营养诊疗流程进行,从营养评价、诊断到干预,营养监测贯穿整个营养治疗全过程,以提高营养治疗的有效性和患者的依从性;对于各类FSMP的选择,需考虑患者的年龄、临床诊断与治疗、营养状况和代谢的改变、胃肠道功能、FSMP中的成分因素;遵循个体化原则,根据患者的营养状况、疾病状态、代谢情况及胃肠功能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