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魔芋膳食纤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地域范围内生产的供冲调或冲泡食用的魔芋膳食纤维。
2 术语和定义
魔芋膳食纤维是以鲜魔芋(Amorphophallus konjac)球茎或魔芋精粉为原料,经食用酒精提纯、研磨、干燥、造粒(或不经造粒)等工艺加工包装而成供冲调或冲泡食用的产品。魔芋膳食纤维按照葡甘聚糖含量分为:特纯魔芋膳食纤维、高纯魔芋膳食纤维、普通魔芋膳食纤维。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 |
| | 将样品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其色泽、杂质,品其滋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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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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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取2.5g样品,加入247.5ml稀释液,按10-2,10-3,10-4稀释度执行。 |
3.7 食品添加剂
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7.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8 生产过程中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3.9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检验规则应按照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 检验规则
4.1组批
同一种原料、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
4.2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1000g,经缩分至500g,取250g为检验样品,余下250g为备查样品。
4.3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经过查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入库。
4.4出厂检验
4.4.1 产品出厂前,须由公司检验机构按标准逐批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4.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葡甘聚糖、水分、二氧化硫、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标签。
4.5 型式检验
4.5.1下列情况需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一次;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4.5.2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指标。
4.6 判定规则
所检产品项目指标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若该批次产品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该批次产品合格则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如该批次产品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指标不得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标志、标签
5.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产品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膳食纤维(魔芋葡甘聚糖)含量。
5.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5.2包装
产品内袋外袋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无破损,无污染、无霉变、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3运输
5.3.1 产品在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撞击、挤压和日晒雨淋。
5.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易挥发、有异味的物质混装运输。
5.4贮存
5.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一起存放。
5.4.2 最适宜的贮存温度应不高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