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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国家卫健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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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6 21: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开展宣传培训

新修订的《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从方便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质量控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与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健康重点工作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措施,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从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要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专家,采取劳动者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办法》解读释义工作,普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依规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维权意识。要动员有关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结合地方实际,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办法》做好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相关信息。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指定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内备案,自觉依法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办法》有关职业病鉴定工作的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职业病发病的特点,确保职业病诊断机构实现区域覆盖,让劳动者得到便捷的诊断服务。要明确省级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实质是对劳动者所患疾病与其接触职业病危害之间联系的综合判定即归因诊断,要以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为质量控制评估重点,不断提升诊断质量与效率。要抓紧制定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题库。要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建设,建立管理制度,发挥专家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水平,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1年版)、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格式附后(见附件1-5)。

三、推动监管服务融合,着力提升工作成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诊断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要强化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职业病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与完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工作程序结合起来,不断总结提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结合起来,将《办法》作为必须掌握的培训内容,使其准确把握《办法》各项规定的核心要义,深刻理解《办法》修订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旨在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职业病诊断工作专业性、公益性、政策性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责任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关心关爱职业病诊断医师,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广大劳动者享受优质高效的职业病诊断服务。

附件(点击下载阅读):


     3.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doc (77.67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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