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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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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20: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卫监督发〔2005〕129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性(轻、中、重)度听力损伤是否属于职业病问题的请示》(粤卫〔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49-2002)中的听力损伤分级是依据噪声所致听力损伤程度确定的,职业性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均为职业病。
此复。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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