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青萍之末 于 2021-6-8 13:22 编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将中医药相关机构和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纳入应急药品储备清单,加强中医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县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独立传染病区建设,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医药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推荐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中药,指导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医药的支持保护力度,发挥以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资源优势,鼓励举办民族医医疗机构,推动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举办民族医医院或者设立民族医科室,提高民族医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中药药品广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和中药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中医药数据体系建设,建立跨医疗机构中西医协作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汇聚。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列入医院建设规划,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站,开展本行政区域中药资源信息监测、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黔产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黔产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源、种质和品牌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道地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生态保护,鼓励黔产道地中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依法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建立野生中药材资源抚育基地和濒危稀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依法加强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繁育和替代研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生态化种植养殖,严格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提升中药材质量。
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超标准或者违法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中药材质量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中药材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
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如实标明中药材产地;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中药材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质量。
第二十四条 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属于中医药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国家规定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自主研发基于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秘方及民族药经典方剂开发的中药新药,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发中药新药。
鼓励中药品种的二次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培育具有竞争力的黔药品牌。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或者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对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
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的卫生条件,具备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方法,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
提供中药配送服务的,应当具备开展中药配送的物流条件,配备专人负责配送,做好配送过程记录。
医疗机构委托提供代煎、配送服务的具体规范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