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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GB 1886.297-2018) 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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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0 13: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GB 1886.297-2018) 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8年 第5号)

状态 : 有效 时间 : 2018-08-01 文件编号 : GB 1886.297-2018 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GB 1886.297-2018)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1886.29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

GB 1886.298-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

GB 1886.29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

GB 1886.300-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离子交换树脂

GB 1886.30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半乳甘露聚糖

GB 1903.28-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硒蛋白

GB 1903.2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镁

GB 1903.3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A)

GB 1903.32-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D-泛酸钠

GB 1903.3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锌

GB 1903.35-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乙酸锌

GB 1903.3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胆碱

GB 1903.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柠檬酸铁

GB 1903.38-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琥珀酸亚铁

GB 1903.3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海藻碘

GB 1903.4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钾

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953-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

GB 1930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 25595-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3164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 31645-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 3164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GB 3164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以上标准文本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查阅下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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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0 13: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标准文本,查询或(和)下载地址: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是www.nhfpc.gov.cn
2.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 www.cfsa.net.cn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sppt.cfsa.net.cn:8086/db ... A-9C7C-9531B765E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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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0 14: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环氧丙烷、丙三醇为原料,经聚合、中和、精制而成的食品添加剂聚氧丙烯甘油醚。


2结构式
2.png
3技术要求
3.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


附全文: GB 1886.29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pdf (435.04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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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0 14: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1.png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17-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一一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酱油。
2术语和定义
2.1酱油
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
香、味的液体调味品。
3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混合均匀的适量试样置于直径60mm~90  mm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并用吸管吸取适量试样进行滋味品尝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不混浊,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花浮膜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氨基酸态氮/(g/100 mL)    ≥
0.4
GB  5009.235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3.5.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的规定。
3.5.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5X 103
5X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食 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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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0 14: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1.png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2719-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醋。

2术语和定义
2.1食醋
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

2.1.1甜醋
单独或混合使用糯米、大米等粮食、酒类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后再添加食糖等辅料制成的食醋。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2 mL试样置于25 mL具塞比色管中,加水至刻度,振摇,观察色泽。取30 mL试样置于50 mL烧杯中观察状态。用玻璃棒搅拌烧杯中试样,品尝滋味,闻其气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昧和气味,尝味不涩,无异味
状态
不混浊,可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总酸(以乙酸计)/(g/100 mL)  
食醋                 ≥
甜醋                 ≥

  
3.5
2.5
GB/T 5009.41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冰乙酸(又名冰醋酸)、冰乙酸(低压羟基化法)不可用于食醋。
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其他
4.1预包装 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4.2散装食醋应 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4.1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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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0 14: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1.png
本标准代替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
本标准与GB 8537-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水源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界限指标;
——修改了限量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删除了标志条款中的部分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术语和定义
2.1 饮用天然矿泉水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2.1.1含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允许回收和填充同源二氧化碳,包装后,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有可见同源二氧化碳自然释放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2.1.2充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充人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而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2.1.3 无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包装后,其游离二氧化碳含量不超过为保持溶解在水中的碳酸氢盐所必需的二氧化碳含量的天然矿泉水。
2.1.4 脱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除去水中的二氧化碳,包装后,在正常的温度和压力下无可见的二氧化碳自然释放的天然矿泉水。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水源水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水源的卫生防护和水源水水质监测按照GB19304执行,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3.3(锰、耗氧量除外)、3.4 和3.5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GB 8538
  
浑浊度/NTU ≤
1
滋味、气味
具有矿泉水特征性口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理化指标
3.3.1界限指标
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2界限指标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锂/(mg/L)           ≥
0.20
GB 8538
  
锶/(mg/L)           ≥
0.20(含量在0.20 mg/L~0.40 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 C以上)
锌/(mg/L)           ≥
0.20
偏硅酸/(mg/L)       ≥
25.0(含量在25.0 mg/L~30.0 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 C以上)
硒/(mg/L)≥
0.01
游离二氧化碳/(mg/L) ≥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 000

3.3.2限量指标
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限量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硒/(mg/L)
0.05
GB 8538
  
锑/(mg/L)
0.005
铜/(mg/L)
1.0
钡/(mg/L)
0.7
总铬/(mg/L)
0.05
锰/(mg/L)
0.4
镍/(mg/L)
0.02
银/(mg/L)
0.05
溴酸盐/(mg/L)
0.01
硼酸盐(以B计)/(mg/L)
5
氟化物(以F-计)/(mg/L)
1.5
耗氧量(以O2计)/(mg/L)
2.0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0.002
氰化物(以CN-计)/(mg/L)
0.010
矿物油/(mg/L)
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22 Ra放射性/(Bq/L)
1.1
总β放射性/(Bq/L) .
1.50


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MPN/100mL)b
5
0
0
GB 8538
粪链球菌/(CFU/250mL)
5
0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产气荚膜梭菌/(CFU/50mL)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b采用滤膜法时,则大肠菌群项目的单位为CFU/100mL。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其他
4.1在水 源点附近进行包装,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4.2预包装产 品标签除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
b)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 )的含量范围;
c) 当氟含量大于1.0 mg/L,应标注“含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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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86.29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

1.p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


1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经酵母(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发酵培养,再经分离、浓缩、精制得到的食品添加剂冰结构蛋白。

2技术要求
2.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浅棕色
将适量试样置于清洁.干燥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
状态
液体
    注:测定各指标前,试样应于4℃下解冻约20h并搅样均匀。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冰结构蛋白(ISP)含量/(g/L)≥  
5
附录A中A.3
灰分,w/%≤  
2
GB 5009. 4
pH  
2. 5~3.5
附录A中A.4
铅(Pb)/(mg/L)≤  
2.0
GB 5009. 75或GB 5009. 12
    注:测定各指标前,试样应于4℃下解冻约20h并搅样均匀。  

2.3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3微生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mL)           ≤  
3000
GB 4789. 2
大肠菌群/(CFU/mL)           ≤  
10
GB 4789. 3
霉菌和酵母菌/(CFU/mL)       ≤  
10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 mL  
不得检出
GB 4789. 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mL  
不得检出
GB 4789.30
蜡样芽孢杆菌/(CFU/mL)       ≤  
100
GB 4789.14
    注:测定各指标前,试样应于4℃下解冻约20h并搅样均匀。


3储存条件
产品应在一18 ℃以下储存。


附录A
检验方法
A.1 议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和GB/T603的规定制备。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2 鉴别试验
A.2.1液相色谱法
在冰结构蛋白(ISP)含量测定试验中,试样溶液色谱图的主峰保留时间应和标准溶液色谱图的主峰保留时间相一致,参见附录B中图B.1。
A.2.2质谱法
分别配制10mg/L的试样溶液和标准溶液,在附录C参考质谱条件下进行测定,两者的分子量应一致,参见附录B中图B.2。

A.3 冰结构蛋白(ISP)含量的测定
A.3. 1试剂和材料
A.3.1.1 乙腈:色谱纯。
A.3.1.2 三 氟乙酸:纯度≥98%。
A.3.1.3 冰结 构蛋白对照品:纯度≥10%。
A.3.2仪器和设备
A.3.2.1 高效液相色谱仪:带二极管阵列检测器。
A.3.2.2 微量进样器:100.0 μ山。
A.3.2.3 0. 45 pm水相滤膜。
A.3.3参考色谱条件
A.3.3.1色谱柱:C18 反相色谱柱(φ4.6 mmX15 cm),填料直径3.5 μm;或其他等效的色谱柱。
A.3.3.2检测波长:214 nm。
A.3.3.3柱温:室温。
A.3.3.4流速:1.0 mL/ min。
A.3.3.5进样量:20.0 μL。
A.3.3.6 流动相A:0. 05%三氟乙酸水溶液(体积分数);流动相B:0. 05%三氟乙酸乙腈溶液(体积分数)。
A.3.3.7流动相梯度洗脱参数见表A.1。
表A.1流动相梯度 脱程序表

..........................


“A.1流动相梯度洗脱参数见表”及后续请下载全文阅读: GB 1886.29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pdf (445.65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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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30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1.png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9304-2003《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和GB 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本标准与GB 19304- -2003 和GB16330- 199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 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按照GB 14881调整了标准结构;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 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要求;
——修改了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修改了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要求;
——增加 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增加了附录A“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 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生产用源水水质监测、水源卫生防护、源水采集,以及生产过程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2术语和定义
2.1生产用源水
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水,可以是来源于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水源水,也可以是来源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

3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
3.1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源水水质监测项目均按照GB19298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3.2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源水水质应按GB8537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3.3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3.4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为源水出水口,以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设在公共供水接人口。
3.5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可以公共供水方的水质监测报告作为监测依据,应确保水质符合GB5749要求,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加强监测。
3.6当监测结果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水源的卫生防护
4.1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水源卫生防护
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产品,其水源地应设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划分为I级、I级、M级,并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和卫生防护区图。
4.1.1 Ⅰ级防护区(采集区)
范围包括地下水取水点、引水及取水建筑物所在区域。I级保护区边界距取水点最少为15 m。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限制未授权人员进入;禁止设置与引水无关的建筑;消除一切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碍地下水采集正常运行的活动。
4.1.2 Ⅱ级防护区(内防护区)
范围包括水源地周围区域,即地下水向取水点流动的径流地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该范围内,禁止设置可导致地下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
4.1.3 Ⅲ级防护区(外防护区)
范围包括地下水资源补给和形成的整个地区,其防护半径应不小于100m,在此区域内只允许进行对水源地卫生情况没有危害的经济工程活动。
4.2以地表水为生产用源水的水源卫生防护
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水源造成任何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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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12: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GB 1930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5-10


5生产用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5.1 采集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公共供水系统造成逆向污染,水处理系统不得用水泵直接与公共供水系统管网相连接5.2 采集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5.2.1 采集点
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应设立采样点,采样点的设计和操作应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
5.2.2采集区域
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
5.2.3 采集设备
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在采集水点附近建造新的采集点(如水井)、水泵修理移位或采取了其他采集维护行为后应及时消毒。采集设备的采水能力应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5.2.4 采集输送
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6选址及厂区环境
除应符合GB 14881-2013第3章的规定外,以来自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厂区应选择在能通过管道输送源水的水源地附近。

7厂房和车间
除应符合GB 14881-2013第4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1 厂房和车间应设立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 检测实验室、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7.2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
7.3生产过程中如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投)料区。
7.4厂房和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通常包括水处理区、包装区、仓库,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通常包括配(投)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灌装防护区应设在清洁作业区。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
7.5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与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8设施与设备
除应符合GB 14881- -2013第5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 设施
8.1.1供水设施
8.1.1.1 不同用途的水如生产用源水、清洗消毒用水、辅助生产用水等,应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鼓励企业设置清洗水回收设施。
8.1.1.2辅助生产用水包括锅炉房、机修、制冷、空压机及真空泵站、污水站、检验实验室和贮运等的用水。
8.1.2 清洁消毒设施
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相应的容器清洁消毒设施。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及管道的清洗消毒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鼓励使用原位清洗系统(clean in place, CIP),应定期对清洗消毒的效果进行评估。
8.1.3 个人卫生设施
8.1.3.1配( 投)料区应设置二次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8.1.3.2清洁作业区人口处应设置二次更衣室 ,设置风淋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洗手、干手、消每设施。
8.1.3.3当按照7.4 要求,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设备不设在清洁作业区时,其灌装防护区人口处可不设置二次更衣室、风淋设施、鞋靴消毒设施和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8.1.3.4风淋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
8.1.4 空气净化设施
8.1.4.1 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
8.1.4.2灌装防护区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并对过滤装置定期清洁。
8.1.4.3 灌装防护区静态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灌装防护区静态整体空气洁净度达到1000级。
8.1.4.4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的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除尘过滤处理。
8.1.5 贮存设施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周转容器周转期及产品检验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8.2 设备
8.2.1采集设备 、输水管道及水贮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贮存设备应密闭,易于排水和清洗,避免形成死水层。
8.2.2水处理设 备应包括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线杀菌设备、除菌过滤设备等)。生产饮用纯净水的水处理设备还应包括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
8.2.3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 ,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μm的规格。
8.2.4如需添加食品添加剂,应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进行添加。
8.2.5灌装 、封盖(封口)设备应采用全自动化控制设备,不应手工灌装、手工封盖(封口)。
8.2.6如使 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封口)设备、盖清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如生产桶装饮用水,还应配备拔盖设备、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
8.2.7 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等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并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

9卫生管理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6章的规定。如使用臭氧杀菌工艺,工作场所空气中臭氧浓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10食品相关产品
除应符合GB 14881-2013第7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 非连线生产(外购)的包装容器(瓶、桶、袋)、瓶盖、 桶盖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使用清洁卫生、防水的材料包装,运输车厢和贮存库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合运输贮存,应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10.2包装容器 、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并且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食品接触的包装容器、材料用添加剂应符合GB9685及相关法规要求。
10.3周转桶应采用符合10.2要求的材料制成,如聚碳酸酯(PC)等。
10.4转回厂的空桶应严格检查水桶的密封性和安全性,如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则不应再使用。周转桶不应露天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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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12: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GB 1930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11-完


11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除应符合GB 14881- -2013第8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1.1水处理工艺控制
水处理工艺的设置应符合源水类型、水质特性及对产品水质的要求。
11. 1.1 化学污染控制
11.1.1.1为减少或去除某些化学物质,可对源水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物理(机械)过滤和化学处理,如采用膜过滤器、砂滤或压缩纤维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去离子化(反渗透等)和曝气等工艺来完成。
11.1.1.2如采用除铁、锰曝气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污染。
11.1.2微生物污染控制
11. 1.2.1 为控制微生物污染,可对源水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化学处理(如臭氧消毒等)和物理处理(如紫外线杀菌、过滤除菌等)。
11.1.2.2 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11.1.2.3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应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规定要求以下时,应及时更换,保持紫外灯管表面的清洁。
11.1.2.4采用过滤除菌工艺的,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
11.2生产过程中装置的维护
应对水处理装置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监控和维护,建立维护计划、设立监控指标、并保存实施记录。
11.3生产过程中微生物的监控
应对灌装防护区、清洗消毒后的包装容器等关键生产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具体的监控要求可参照附录A执行。

12 产品检验
除符合GB 14881- -2013 第9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2.1生产线检验
12.1.1 灌装封盖(封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封盖(封口)严密性和肉眼可见物等进行检验。
12. 1.2 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符的空瓶、空桶、成品的检验人员。
12.1.3建议企业采用在线检验设备,如空瓶或成品瓶的检验设备等。
12.2实验室检验要求
应具备相应指标检验能力,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臭氧浓度(仅适用于采用臭氧工艺)、电导率(仅适用于饮用纯净水);以非公共供水系统为水源的还应具备铜绿假单胞菌的检验能力,铜绿假单胞菌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

13贮存和运输
应符合GB14881-2013第10章的规定。

14 产品召回管理
应符合GB14881-2013第11章的规定。

15培训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12章的规定。

16 管理制度和人员
应符合GB14881-2013第13章的规定。

17记录和文件管理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14章的规定。


附录A
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A.1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可参照表A.1执行。
A.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检验方法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
A.3根据产品品种特性及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监控指标限值。各监控点的监控结果应当符合监控指标的限值并保持稳定,当出现轻微不符合时,可通过增加取样频次等措施加强监控;当出现严重不符合时,应当立即纠正,同时查找问题原因,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微生物控制程序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A.1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要求
监控项目  
建议取样点及取样物a
建议监控微生物b
建议监控频率c
环境的微生物监控
灌装防护区人员手部
大肠菌群
每周、每两周或每月
灌装防护区
沉降菌(静态)d
每周、每两周或每月
灌装设备灌装头
大肠菌群、菌落总数
每周、每两周或每月
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清洗、消毒后包装物(瓶、桶、盖)[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设备除外]
大肠菌群、菌落总数
每周、每两周或每月
经处理后灌装前的水
大肠菌群、困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e
每周、每两周或每月
a可根据食品特性以及加工过程实际情况选择取样点。
b可根据需要选择一个或多个指示菌实施监控。
c可根据具体取样点的风险确定监控频率。
d沉降菌按GB/T 18204.3 中自然沉降法测定。
e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仅适用于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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