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涉及广大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对更好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深化医改工作部署,为适应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统一思想、高度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引导、管理和监督,自觉适应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常态化、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做好谈判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下同)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
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要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要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科学测算基金支付额度,综合考虑新版目录药品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做出合理调整,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四、强化部署,及时做好谈判药品挂网采购和支付结算工作
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印发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尽快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本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督促指导有用药需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与药品企业签订协议,规范采购。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根据新版目录的品种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制定结算管理办法,做好政策衔接。
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保障供应、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要细化完善定点药店遴选准入、患者认定、处方流转、直接结算和基金监管等措施,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满足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各地医保部门要完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患者等的沟通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积极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谈判药品落地的良好舆论氛围。定期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各级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指导,按规定积极妥善处理患者反映的诉求和问题。
谈判药品落地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