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七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以截止申请之日满15年及以上为准),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障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规定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公证后分送指导老师执业的医疗机构及核准其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中医药局存档。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将合同书复印后送拟执业医疗机构及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存档。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 (一)采取理论自学及跟师学习的形式进行。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等。中医经典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参加各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师承人员要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掌握一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其中,跟师学习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跟师临床实践应不少于420个工作日。 (二)师承人员自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时间3个月(含3个月)以内者,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医疗机构批准,报指导老师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中医药局存档,可继续学习并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申请出师考核。中断学习时间一次或累计超过3个月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内容。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内容要求,在3年的跟师学习中应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和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省中医药局负责出师考核的命题和组卷工作,制定出师考核考务管理制度,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核人员的报名并具体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地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向省中医药局提出申请。在跟师学习期间,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最后核准其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填写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主管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七)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省中医药局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将在全省首批师承关系合同书执行期届满后另行通知,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局发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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