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符合该执业专业要求,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河南省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参考样稿》见附件1),公证后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留档,师承活动应接受所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经多年实践且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印证材料等资料报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第七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自拜师合同公证之日算起,下同),掌握中医基本理论技能,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确切,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八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九条 我省居民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在我省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在我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已取得《中医医学师承出师证》者,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在我省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取得《中医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 推荐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每年可推荐不超过3人参加考核,并对推荐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河南省;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10年或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时从事专业与被推荐者医术实践活动专业一致。
第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在河南省;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师承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十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在河南省辖区内,临床实践涉及多个县(区、市)的,应在最后一个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名。最后一个临床实践所在地实践不满5年的,应同时提交其它实践所在地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国家统一格式);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在申请表内填写),综述应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须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考核推荐承诺书》(附件2),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除(一)(二)(三)(四)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正之日起计算);
2.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在申请表内填写);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除提交(一)(二)(三)(四)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中医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域至少十名以上患者的推荐证明;
(七)具有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已经取得《中医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提供师承合同和合同公证书);
(九)已经取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报名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经核实虚构学习经历或实践经历,提交虚假资料的;
(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需要停考处理的;
(四)学习或实践活动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五)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中受到停考或终身禁考处理的;
(六)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担任指导老师、推荐医师和考核专家:
(一)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违法执业被行政部门处罚过的;
(二)5年内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三)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在社会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培训机构中有过任教或从事管理经历的,不得担任推荐医师和考核专家;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报名材料审核程序:
(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在全县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二)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在全市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中医管理局。
(三)省中医管理局对省辖市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各地公示信息应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同时可通过在报纸、实践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同步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需由公示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报送上级时予以书面说明。
市、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报名资料审核专家库,指导报名审核工作。所有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均需有具体经办人签名,经办人应为办理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省中医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学习实践管理制度,衔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提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管理信息化水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审核管理制度,加强报名审核人员培训管理,实行审核结果分级责任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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