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国正行 于 2021-11-10 17:03 编辑
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开展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七批继承工作”)。为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为期3年的跟师学习、临床(实践)和理论学习,继承人较好地继承掌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与技术专长,成长为中医药理论基础扎实、坚持中医原创思维、临床(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的中医药骨干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职称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度高,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2.推荐要求 (1)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及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岐黄学者可直接入选指导老师; (2)符合遴选条件的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省级及以上三甲综合医院与妇幼保健等机构符合条件的老中医药专家在本省(区、市)申报人员中应各占一定比例; (3)符合遴选条件的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老中医药专家按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4)极少数评聘为副高级职称、在全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老中医药专家(含少数民族医药专家),符合指导老师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 2.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和研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并勇于创新; 3.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职称满2年;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少数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者,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5.从事中医药临床(实践)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攻读中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 6.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7.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8.未曾担任前六批继承工作继承人。
三、遴选程序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如实填写《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附表1),所在单位推荐申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推荐人选。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相关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如实填报《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附表2),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继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2.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并可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组织诸如专家评议、面试等形式的相关考核; 3.根据考核情况、继承人与指导老师双向选择意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原则上指导老师、继承人为同一地区。 (三)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拟入选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布,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教学方式 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一)跟师学习。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的时间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并参加2个以上相关专业的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游学和临床(实践),累计不少于60个工作日。 (二)独立临床(实践)。独立从事临床(实践)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250个工作日。 (三)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授课时间累计不少于640学时,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其中线下培训时间不少于320学时。
五、教学任务 (一)以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学习笔记(含10个半天的传承工作室跟师笔记);12篇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学术经验整理(统称月记,含2篇传承工作室学习月记);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其中不少于5份疑难病症临床医案(复杂问题实践技能总结)。 (二)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传统中药技术。少数民族医药的继承人学习本民族医药学典籍著作。每年撰写学习心得4篇以上。 (三)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带教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对继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
六、预期成效 (一)学习领悟指导老师指定的经典著作,进一步夯实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二)继承、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提高中医临床诊疗(中药实践技能)水平。 (三)遵循中医药学术特点和发展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基础上,在本学科领域提出创新见解或观点。 (四)学习期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总结继承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论文。 (五)3年跟师期满,中医专业继承人完成由本人独立完成、能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 (六)提交1篇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的结业论文,要求2万字以上并附有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 (七)结业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申请中医专业学位。
七、管理考核 (一)组织管理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第七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继承工作与中医专业学位衔接的管理和指导; 2.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并负责集中理论学习的组织实施、协调继承人参加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游学和临床(实践)指导带教单位加强对跟师笔记、月记、医案等相关继承文书格式和质量的规范管理; 3.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工作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 (二)考核方式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情况; 2.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时必须以跟师学习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退出; 3.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三)异常情况处理措施 1.因继承人原因不能正常跟师学习情况处理: (1)继承人继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3—6个月者,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短缺的教学和临床(实践)时间。 (2)中断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 2.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正常带教情况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6个月。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八、保障措施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所在单位应将指导老师带教继承人的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考核指标。 (二)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年度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三)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证书。 (四)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职称。获得出师证书,符合《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