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三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三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区域的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对被推荐人的医术特点、学术特长有深入了解。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师承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须与指导老师签订《浙江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见附件),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后备案。师承时间以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计算,连续跟师学习满5年。公证后1个月内须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照片四张;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三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并备案的《浙江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者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在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合格者提交的材料、公示情况报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县、市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不符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取消申请人报名资格,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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