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7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 1.3.5.7.1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如适用) 1.3.5.7.2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关联制剂审评的授权使用书(如适用) 1.3.5.7.3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自用或专供的相关说明(如适用) 1.3.5.8原料药/原材料有无动物来源声明 原料药/原材料有动物来源的,提供来源非疫区证明以及无BSE/TSE风险声明。 1.3.5.9委托研究证明文件(如适用)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完整合同书复印件。二次委托研究应提供申请人与中间机构及中间机构与委托研究机构之间的完整的委托研究合同。非法人机构应为获得法人机构授权或持有二级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二级机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GLP资质证明,临床研究机构应提供GCP资质证明或符合GCP要求相关材料。 1.3.5.10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如适用) 如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 1.3.5.11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如适用) 境外已上市药品应提交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1.3.5.12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对于境外已上市药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 1.3.5.13其他证明文件(如适用) 1.4申请状态(如适用) 1.4.1既往批准情况 提供该品种相关的历次申请情况说明及批准/未批准证明文件。 1.4.2 申请撤回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1.4.3 申请重新恢复临床试验 1.4.4 申请撤回尚未批准的上市许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补充申请。(如有,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4.5 申请撤回上市药物 1.4.6 申请撤回批准的申请或注销上市许可批准证明文件 1.5加快审评审批通道申请(如适用) 1.5.1加快审评审批通道认定申请 1.5.2加快审评审批通道认定撤回申请 1.5.3其他加快审评审批通道认定申请 1.6沟通交流会议(如适用) 1.6.1 会议申请 1.6.2 会议背景资料 1.6.3 会议相关信函、会议纪要 1.7临床试验过程管理信息(如适用) 1.7.1临床试验期间增加新适应症临床试验 1.7.2 变更临床试验方案、重大药学变更、非临床研究重要安全性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 1.8风险管理(如适用) 1.8.1临床试验期间的风险管理 1.8.1.1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包括全球研发和上市状况、正在进行中和已完成的临床试验、新增的安全性结果、重大生产变更、整体安全性评估、重要风险总结、获益-风险评估和下一年总体研究计划等内容。 1.8.1.2其他安全性更新报告 1.8.2风险管理计划(RMP) 包括药物警戒活动计划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 1.9上市后研究(如适用) 包括Ⅳ期和有特定研究目的的研究等。 1.10上市后变更(如适用) 1.10.1上市后药学变更 1.10.2 上市后说明书信息变更(除适应症、用法用量及给药途径变更外) 1.10.3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 1.10.4上市后其它变更 1.11申请人/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性文件 1.11.1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1.11.1.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1.11.1.2境外药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可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1.11.1.3注册代理机构证明文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1.2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如适用) 1.11.2.1资质证明文件 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等)复印件。科研人员在申报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1.11.2.2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药品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药品上市销售前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当承诺药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保险合同。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书面说明、申请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含质量协议)。 1.12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如符合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可提交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并提供如下信息: 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有关信息一致。从业人员、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企业资产总值等:申请人依实际情况填写。 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签字授权书原件)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1.13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应由申请人声明对所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需分别对整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申请人,需对整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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