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国卫疾控函〔2021〕2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广电总局、国家移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2020年实现消除疟疾目标,2021年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消除疟疾认证。消除疟疾是我国按照国际标准,结合中国实际开展的一项重大公共卫生行动,结束了疟疾在我国肆虐数千年的历史,在中国公共卫生史和全球消除疟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消除疟疾成就的取得是一代又一代疟疾防控工作者坚持以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中心、践行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生动体现。在此过程中,各地涌现出一大批立足岗位、勤恳敬业、不畏艰辛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报中央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参加疟疾防治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海关、中医药等部门及单位。
2.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参与疟疾防治工作的卫生健康、海关、中医药等领域工作人员(含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300名。本次表彰采取等额分配方式,依据各省份历史上疟疾流行严重程度和输入病例情况、疟疾防控机构和人员数量、部门工作参与度等,将表彰名额分配如下(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1.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分配先进集体76个、先进个人237名。其中,各省份卫生健康系统中参与疟疾防治的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分配先进集体72个、先进个人221名;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直属单位分配先进集体4个、先进个人16名。
2.全国海关系统分配先进集体9个、先进个人28名。
3.全国中医药系统分配先进集体3个、先进个人10名。
4.全国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广电、移民、药监、军队后勤保障等系统分配先进集体12个、先进个人25名。
二、推荐对象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全面深入开展疟疾防控工作,认真实施各项工作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在推进工作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在疟疾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各项工作指标处于先进水平。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四)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集体除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总体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单位职工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业务素质高,战斗力强,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取得突出的社会效益。
2.疟疾防治工作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工作科学规范,高质量完成各项防治任务,在实现全国或本辖区消除疟疾和防止再传播工作中成效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五)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个人除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总体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疟疾防治事业。
2.从事疟疾防治工作连续5年及以上或累计达到10年,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开展疟疾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具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强烈的服务意识,有感人事迹,受到同行和群众的好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联合成立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临时性推荐评选工作机构(以下称省级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荐和审核工作。
(二)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领导小组)2次审核,并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3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所在单位推荐并公示。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如拟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本单位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省级单位推荐。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省级评选机构结合近年来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2022年1月30日前提交正式推荐材料至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评选办)。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包含成立评选机构情况、材料审核情况、组织评审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等)、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消除疟疾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企业负责人、企业须分别按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附件5-7)、每个推荐对象6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推荐对象照片(先进集体6寸代表集体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8张;先进个人5寸工作免冠彩照2张)等。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用A4纸打印,一式7份,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3.组织初审。全国评选办对省级评选机构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研究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再分别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
4.省级公示。省级评选机构就反馈的正式推荐对象负责组织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后,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和公示结果于2022年3月25日前上报全国评选办。
5.各有关部门推荐程序参照省级评选程序,2022年1月30日前报送本系统正式推荐对象材料、2022年3月25日前报送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和公示结果至全国评选办,其中海关系统推荐材料报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中医药系统推荐材料报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
请各地各部门于2022年1月15日前报送表彰工作联系人信息(见附件8)至全国评选办。
6.复审和全国公示。全国评选办对正式推荐对象组织开展复审,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7.确定表彰人选。根据推荐、评审和公示情况,由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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