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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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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4 19: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 第5号)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生产管理,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连续三批样品检验调整至生产企业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后进行,可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动态生产批同步开展。样品检验由符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二、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时,拟生产品种的连续三批样品检验以及质量标准复核由符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三、放射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放射性药品相应专业知识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相关人员须接受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切实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销售或使用。
  五、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六、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放射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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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3: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省药监局、卫健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赣药监联〔2023〕6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备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2006〕4号),取得《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后方可制备;未取得备案批件的,不得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持有第III类或IV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应当对照《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本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情况,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行为是否按要求备案、是否存在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的行为等。医疗机构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分别报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健部门,并同时抄送省药监局和省卫健委。

三、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使用自行制备但未按规定备案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督促其按照《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及时申报备案。

四、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要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技术审评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细化备案标准,明确检查要点,重点审核医疗机构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有核医学诊疗科目的放射性诊疗许可证、第三类以上(含第三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是否具有保证放射性制剂质量和辐射安全管理的设施、人员、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等,严把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关;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对辖区内已按规定进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的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制备行为是否符合备案内容和范围,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情况,包括制备记录、检验记录、制备工艺、质量控制、药品标准执行情况、无菌保障、安全管理、不良反应和应急事件处理,是否存在违规调剂行为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处理。

五、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监督检查和相关资质备案工作,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制备行为。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如后续国家出台新规定的,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新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联系人:
省药监局药品生产处联系人:甘侠
联系电话:0791-88158135
电子邮箱:276995425@qq.com

省药监局药品经营处联系人:张友利
联系电话:0791-88121017
电子邮箱:jxsypjyc@126.com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张永智
联系电话:0791-86250563
电子邮箱:jxwjwyzygc@hc.jiangxi.gov.cn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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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3: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射性药品是比较特殊的药品,确实需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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