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火爆 于 2022-2-24 17:30 编辑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要求依托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根据验收结论作出予以结题或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托单位应当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负责人撰写的结题报告、验收申请书、资金决算报告、研究成果报告、仪器测试手册,专家组或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仪器技术指标测试报告,以及具有科技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资金决算审计报告。
部门推荐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四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
(二)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验收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日起9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验收工作。
第四十五条 验收包括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
自由申请项目的验收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部门推荐项目的验收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计划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申请书、研究成果报告、仪器测试手册、仪器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和项目档案为依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成果或者仪器技术指标未达到任务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其他自然科学基金委认为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财务验收以项目计划书中确定的资金预算、资金决算报告和第三方资金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如有一项未通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验收结论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组织部门。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结论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一次性整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再次提交验收申请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至四十七条的要求再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情况记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信誉档案。
第五十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准予结题;整改后验收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准予结题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书面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组织部门。
第六章 成果管理和后评估
第五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确定的成果使用方案和目标,加强与使用仪器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提高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益和水平,推动项目成果转化。
第五十二条 部门推荐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内,依托单位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科研仪器使用、成果转化及开放共享情况报告。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五十三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和后评估,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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