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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中医药传承] 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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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5 18: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全市中医专科管理,加强中医专科建设,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拟定《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经202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陈劲,联系电话:67706386。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中医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多层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医专科,是指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的相关科室为主体,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药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择优支持、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中医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市级中医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市级中医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中医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估验收、监督检查、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医疗机构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项目的遴选推荐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对市级中医专科建设予以资金及政策支持。

第七条  承担市级中医专科建设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开展评估分析,定期报告建设情况,指导项目科室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专科,包括中医名科、中医重点专科和中医特色专科。

中医名科:指在全市具有较高知名度,诊疗技术水平领先,中医特色优势明显,科研创新能力较强,以建设“全国一流专科”为目标,发挥领跑带动作用的中医专科。

中医重点专科:指发展方向明确,特色优势突出,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合理,以“建设区域高水平专科”为目标,发挥提升区域服务能力作用的中医专科。

中医特色专科:指对某些疾病的治疗具有鲜明的中医特色和独到的临床疗效,以“发挥中医药特长”为目标,提升诊疗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核心竞争力的中医专科。

第九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及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财政投入等情况统筹设置中医专科申报项目专业及数量。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条  市级中医专科实行定期申报制度,采取自由申报和定向培育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

已获得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重点学科的科室,可以参与市级中医名科的申报评选,不再参与相关专业市级中医重点专科、特色专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有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具备专科建设所需的房屋、设施设备、人才队伍等基本条件。

(二)申报科室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医疗技术开展规范,整体水平较高。

(三)申报科室近两年内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中医名科的医疗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应当满足:

(一)依托单位为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和综合(专科)医院。

(二)申报科室为已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或者周期性复审为A级的市级中医重点专科。

(三)申报科室有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在全市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应当满足:

(一)依托单位为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和综合(专科)医院。

(二)申报科室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中医临床疗效明确,在本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中医特色专科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应当满足:

(一)依托单位为中医医院,综合(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申报科室中医特色突出,对某些疾病的治疗具有鲜明的中医特色和独到的临床疗效。

第十五条  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不同专业中医专科。

第十六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遴选市内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按照市级中医专科管理办法和建设评估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在综合考量申报单位专科实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展潜力、专业区域布局等因素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建设任务。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建设周期为三年,自确定立项第二年的1月1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任务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时提交的规划任务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必须作相应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变更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将自项目实施第二年起,适时组织中期评估或不定期抽查。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第二年,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报送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中医专科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单位年度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建设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专款用于科室设备配备、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技术宣传推广、临床经验总结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中医专科项目的建设及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专科建设单位若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和下一批次项目申报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参加市级中医专科评审验收的专家,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的,取消其评审验收专家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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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25 18: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验收复评

第二十三条  建设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标准开展自评,并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提交自评报告,申请项目评估验收。

若因合理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最多延长1年。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评估验收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组建专家组按照相关建设评估标准对建设期满的市级中医专科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估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验收的,取消项目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科,验收不合格:

(一)评估验收综合评分低于合格分数;

(二)超期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建设单位、学科带头人和任务书内容的。

(四)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

(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市级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取消项目资格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市级中医专科,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授予 “重庆市中医重点专科”、“重庆市中医特色专科”称号。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市级中医专科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组织专家对中医名科、验收合格满3年的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实行周期性复评。

复评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评定为A级的中医名科,可以保留“重庆市中医名科”称号,给予经费资助建设,进入新一轮复评周期。周期性复评不合格的中医名科,撤销其“重庆市中医名科”称号。

评定为A级的中医重点专科,可以申请“中医名科”评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授予“重庆市中医名科”称号,给予经费资助建设,进入新一轮复评周期。

评定为B、C级的中医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保留“重庆市中医重点专科”或“重庆市中医特色专科”称号,建设项目不再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周期性复评不合格的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以及累计两次周期性评审评定为C级的专科,撤销其“重庆市中医重点专科”或“重庆市中医特色专科”称号并予以通报。项目所在单位暂停申报市级中医专科项目1次。

第三十条  创建成功的重庆市中医专科,因医院专(学)科规划变更等原因发生科室合并或分立的,应当就新科室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申请专科创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4日起实施,《重庆市中医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渝中医〔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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