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快建设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2018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开展了“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近4年来,各地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照标准,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服务质量,稳步提升服务能力,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为深入开展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目标导向,统筹推进两项工作
“十四五”期间,力争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部分达到推荐标准。各地要主要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支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社区医院设置成为二级医院,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院评审。对常住人口较多、区域面积较大的县,要按照“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3号)有关要求,在县城之外选择1-2个中心卫生院,在达到推荐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逐步使其达到二级医院服务能力。
2022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重点是提升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医药、儿科、全科等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合理用药水平,规范医保资金管理使用,力争全国达到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例提高到60%以上,其中达到推荐标准的比例提高到12%以上。对于西部地区,力争达到能力标准的机构比例提高到40%以上。社区医院建设的重点是提升服务内涵,扩展服务项目,加强重点科室建设,合理设置住院床位,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建成社区医院500家左右。新建社区医院原则上要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将两项工作同部署、同评估,一体推进。
二、准确掌握标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水平
新修订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将于近期印发,对加强儿科建设、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和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服务、儿童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等提出新的要求。各地要及时加强基层卫生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复核专家培训,全面理解新版《标准》内容,准确把握能力提升内涵。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配备,加强住院病房、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提档升级,重点完善临床、公共卫生、医技等科室设置,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2022年起,申报达到能力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新版《标准》开展自评,各级复核评价要以新版《标准》为依据开展。对2022年以前达到能力标准尤其是推荐标准的机构,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按照新版标准开展复核评价“回头看”,发挥新版《标准》导向作用。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还将制定印发《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各省份要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对照标准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由各省份自行制订开展。
三、立足常态化,进一步提升基层疫情防控能力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力量。“十四五”期间,各地要立足常态化疫情防控,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室(门诊、哨点)建设,力争实现设置发热诊室(门诊、哨点)全覆盖。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门诊,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标准化的发热诊室(哨点),设置可转换的应急物理隔离区和隔离病房(观察室),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达到推荐标准或社区医院标准的机构原则上要设置有规范的发热诊室。加强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比例不得低于25%,达到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
未发生过聚集性疫情的地区,2022年年内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实战演练。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可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等方式开展。加快提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能力,配齐生物安全柜、试剂和标本存储装备、不间断或备用电源等必要设备。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落实院感防控要求,严防机构内感染传播。加强核酸采样、抗原检测、疫苗接种等人员配备、培训和人力储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