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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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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4 15: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社〔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我们修订了《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社〔2019〕113号文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22〕31号
                  2.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22〕31号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22〕31号
                  4.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22〕31号
                  5. 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 (财社〔2022〕31号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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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4 15: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迎调整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上述5项办法分别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

其中,相较2019年的老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原则调整为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保障基本;讲求绩效,量效挂钩。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其他四项办法也在资金范围、分配方式、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分别作出新的调整。比如,《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将资金范围划定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等;《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等等。 (
中国财经报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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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14 15: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医药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五部门联合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级中医药部门工作进行细化分工,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将中医药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的用途。新修订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等项目,明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新修订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原《办法》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因素、绩效因素等,其中,基础因素占20%,工作任务量因素占60%,绩效因素占20%。现调整为基础因素占40%,工作任务因素占60%。将绩效因素调整为绩效调节系数,同时还需考虑财力因素,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中国中医药报  记者:王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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