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21〕4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对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3件,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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