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雨霏 于 2022-7-30 14:25 编辑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4号)、《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20〕2号)等文件,为进一步激励和保护省内中医药科技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降低企业中医药科研投入风险,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中医药强省建设,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人: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产业处李伟,电话:028-86522321;邮箱:sczykj@sina.com)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日
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和保护省内中医药科技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降低企业中医药科研投入风险,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7号)和《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设立方案》(川中医药办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共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系用于分担企业中医药研发创新投入风险损失。省级财政在中医药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注入分险基金,并根据分险基金实际使用情况适时安排补充。
第三条 分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评审、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分险基金面向开拓中医药科技创新的企业,受理企业的风险分担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定期评审制度。
第五条 分险基金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分险基金适用对象包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研发等相关企业。
第七条 分险基金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单位及项目相关负责人未被相关职能部门列入失信行为名单,近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等问题;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具有必备的研发、试验、服务等条件;
(四)承诺研发成果优先在四川行政区域内转化落地;
(五)同一个项目失败后不得重复获得本分险基金补偿。
第三章 分担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风险分担范围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中医医疗器械、中药保健食品及中药兽药、中成药上市后二次开发、中药原料、中药饮片等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技术成果转化。
第九条 分担标准:
(一)对于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科研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导致的研发项目失败,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科研投入(以下简称实际投入)损失的30%给予风险分担;
(二)分险基金分担的项目实际投入,不含财政补助经费。实际投入计算应从企业向省中医药局递交相关备案材料之日起,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之日止;单个项目实际投入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房屋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计入实际投入;在固定资产中,仅专用设备的折旧纳入实际投入,其折旧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进行计算;计入实际投入的科研人员劳务费用支出,不应超过总投入资金的20%。
第十条 分险基金分类设定分担限额:
(一)中药原料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100万元;
(二)中药饮片、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中药保健食品、中药兽药等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300万元;
(三)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中成药上市后二次开发、三类中医医疗器械等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500万元;
(四)中药创新药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因项目启动后,由科研进度把握不够、科研资金投入不足等不合理因素导致的项目研发失败,分险基金将不予以分担损失。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基金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备案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报告;
(四)近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等问题的承诺书;
(五)可明确、可考核的项目目标;
(六)关于研发成果优先在四川行政区域内转化落地的承诺书;
(七)具备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企业运营良好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拟申请风险分担的中医药研发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中医药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备案材料,省中医药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进行集中评审。对符合风险分担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编号,从向省中医药局递交相关备案材料之日起,对企业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投入等纳入项目备案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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