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半阴半晴 于 2022-7-30 14:37 编辑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现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科技力量,组合科技资源、服务发展、创新驱动,针对具有中医药行业特点的科技问题,改进和规范科技立项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政府立项引导、专家咨询论证、多方筹措资金、规范过程管理的原则,鼓励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创新体制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省中医药局、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省中医药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医药发展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分类别设立科技项目专项或计划,并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咨询、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推荐单位指各市(州)中医药管理部门、局直属单位、省级有关单位等,其职责是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推荐、真实性审核,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保障相应的条件和经费,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按要求参加检查、评估和验收,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省中医药局围绕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中医药工作重点,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省中医药局一般通过发布招标指南,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定资助项目;亦可以根据相关工作基础和发展需求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科技项目。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申报书报送省中医药局。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省中医药局负责组织同行专家,按照“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审评、推荐。 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局根据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结合评审意见,提出立项计划。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局对拟立项项目在省中医药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省中医药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立项计划按要求报批后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省中医药局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 第十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中医药局或省中医药局委托推荐单位,采取抽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内部业务调整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由变更前、后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局直属单位、省级有关单位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 (二)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原合作单位、新合作单位可共同书面申请变更项目合作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局直属单位、省级有关单位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 (三)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局直属单位、省级有关单位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 (四)变更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发人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局直属单位、省级有关单位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 (五)项目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项目结题。 1.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2.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改进办法的; 3.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5.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中医药局审批和公示;局直属单位、省级有关单位报省中医药局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务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由省中医药局组织审查和公示。 1.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2.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符合情况1的终止项目,项目负责人10年内不得申报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符合情况2的终止项目,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