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城先行区各医疗机构,乐城医疗药品监管局:
为全面推进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乐城先行区“卫生+药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乐城先行区管理局联合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
旅游先行区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和促进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管理,进一步完善乐城先行区“卫生+药品”一体化监管(以下简称医疗药品监督管理)改革工作,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卫监督发〔2017〕58号),结合乐城先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是指乐城医疗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医疗药品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认定标准生成能够反映乐城先行区内医疗卫生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相关企业或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人(以下简称药械化企业)和医疗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的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况,以及其他乐城先行区内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上述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城先行区内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的记录、归集、审核、公开、更正、使用和监督管理全过程,以及在国家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领域间进行联合激励。
第四条 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保证数据质量。
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按内容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仅限用于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内部监管和风险防范参考,可以对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以标准化、普适性、公益性、可解释性为原则进行内部评价,对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进行的评价(以下简称医疗药品信用评价)可以作为对信息主体办理行政许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等的重要参考,评价结果可以按照优秀(A 级)、良好(B 级)、一般(C 级)、重点关注(D 级)、差(E 级)等五个类别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未评价的单列为默认级别(M 级),也可以通过制定类似标准划定类别,促进医疗卫生信用的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但评价结果不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基于医疗药品信用评价结果的场景应用情况时,不得附带评价结果。
第五条 乐城先行区管理机构支持乐城先行区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乐城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信息系统使用者的业务指导部门,指导乐城医疗药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统一归集乐城先行区内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并由乐城先行区管理机构统筹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划定范围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主体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第六条 乐城先行区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鼓励乐城先行区信用体系建设,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乐城先行区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八条 鼓励发展乐城先行区信用服务业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
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具体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海南省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章 信息内容
第九条 乐城先行区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按照目录清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用于内部监管和风险防范参考的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的范围、内容及分类,按照本办法执行。医疗药品信用监管良好信息与负面信息来源于医疗药品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对失信行为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分类认定。
第十条 医疗药品信用监管的基础信息是指乐城先行区管理机构、乐城医疗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对先行区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在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以及医疗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具有从事特定活动资质的相关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备案信息等。
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工商、税务、对外合作及其聘用人员名册(含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自然人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等资质信息、考核培训信息等)、场地、设备、技术等相关基础信息;
(二)医疗卫生机构备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平台;
(三)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公示的诊疗科目、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技术项目、药物价格;
(四)药房、医疗器械库管理信息;
(五)医疗卫生机构自建信息化系统主要业务信息;
(六)医疗卫生机构近三年医疗质量联合督导报告信息;
(七)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特许药品药械)审批许可与追溯监测信息;
(八)投诉举报信息;
(九)其他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法定公共信用信息;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药械化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税务基础信息;
(二)生产、经营资质信息;
(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品管理信息;
(四)从业人员资质及管理信息;
(五)特许药品药械追溯信息等参照本条第二款适用的其他基础信息。
公共卫生场所经营主体等其他信息主体可参照本条第三款划定其信息主体的信用监管信息的范围。
上述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医务人员等人员属于自然人信息主体,其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学历、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医疗卫生人员考试考核结果等信息;其他基础信息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