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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研态通用(含食、械、消)] 关于灵芝孢子粉、冬虫夏草、左旋肉碱、鱼肝油、亮蓝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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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16: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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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6 16: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26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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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6 16: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启疾光 于 2019-12-16 16:24 编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460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左旋肉碱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17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左旋肉碱(L-肉碱)是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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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6 16: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启疾光 于 2019-12-16 16:25 编辑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0〕225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能否用于青团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监〔2011〕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青团”在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的米粉制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亮蓝
    此复。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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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6 16: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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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21: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国正行 于 2019-12-19 21:58 编辑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食品函〔2013〕83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牛蒡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请示》(冀卫办监督函〔2013〕20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牛蒡根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和使用牛蒡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二、牛蒡子仍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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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22: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将灵芝(赤芝)和紫芝划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或者调整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2013〕34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赤芝)和紫芝均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因此,灵芝(赤芝)和紫芝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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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15: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正行 发表于 2019-12-19 22:00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  海南省卫生厅:    ...

此规定已被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1月25日发布的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文件即《党参等9种试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所否,即灵芝可以普通食品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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