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统--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监测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2] 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 48号)要求,为促进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功能模块加快平稳上线,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际效能,并通过业务场景应用促进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功能完善,实现信息平台与支付业务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决定开展以部署和完善DRG/DIP功能模块为重点的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监测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通过监测点工作机制,集中攻关、重点突破,快速扎实推进以DRG/DIP功能模块为重点的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建设。一是全面提高数据质量,率先在监测点实现DRG/DIP所需业务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采集。二是全面实现子系统协同,率先在监测点实现DRG/DIP所需数据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相关子系统全面、准确、及时抓取,实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子系统之间数据共享、交互应用并不断优化完善。三是全面支持DRG/DIP业务全流程开展,率先以监测点为样本,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时监测、统计分析、横向纵向比较、绩效评价、智能监控、可视化展示等,实现国家、省级层面支付方式改革的
实时监测、比较、分析、评价。
二、建设内容
监测点建设内容聚焦数据质控、数据抓取和数据应用三个方面。
(一)数据上传质量到位。
1.15项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在监测点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全面落地。
2. DRG/DIP所需的医保结算清单、费用明细及住院病案首页等业务数据在监测点定点医药机构能够全面、准确、及时上传到省级和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3.国家医保局制定核心数据校验规则并开展质控,动态监测数据上传质量,定期通报改进进展。
(二)数据抓取渠道到位。
1. DRG/DIP所需数据可以子系统间准确、及时抓取。
2.根据国家、省级、统筹区不同数据需求,不断丰富和完善数据抓取功能,优化抓取路径。
(三)数据应用功能到位。
基于数据质控和抓取,有效满足国家、省级、统筹区、医疗机构各层级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工作需要。
1.统筹区业务建设。重点在实现系统的业务场景应用。基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功能模块,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区能够有效获取开展DRG/DIP业务所需的全部数据,能够有效开展总额预算、数据质控、DRG/DIP分组确认、审核、结算、绩效考核、清算、统计分析、权重系数调整、智能监控等业务工作。可以支持医疗机构费用结算管理、就医质量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工作,并能开展运行监测、比较分析及评价等。
2.省级业务建设。省级医保部门重点在于实时监测统筹区支付方式改革进展和工作绩效,开展跨统筹区的DRG/DIP统计分析、绩效评价、可视化展示,为分组调整提供支撑等。
3.国家管理功能建设。国家医保局调度各地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进展,开展跨省、跨统筹区,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横向纵向比较分析。基于DRG/DIP功能模块,开发满足管理要求的监测分析指标和可视化大屏。
三、工作要求
(一)滚动选点,压茬推进。
河北省邯郸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东营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邵阳市、广东省广州市作为首批监测点。采取先少后多、先慢后快原则,滚动选取、压茬推进,监测点数量达到30个左右后全面推开。争取到2024年底前,全国所有地区达到监测点建设要求。
(二)集中攻关,确保质量。
根据监测点建设要求,国家、省级、统筹区医保部门协同配合,集中梳理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逐一明确解决问题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方、责任人,集中精兵强将,限时、高质量解决问题,确保监测点建设取得实效。
(三)压实责任,层层落实。
第一批监测点承担探索监测点建设路径、标准规范等任务,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加强统筹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相关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全力支持监测点建设。
(四)调度督导,不断完善。
国家医保局建设监测点可视化“驾驶舱”,动态监测各监测点建设工作进展。加强监测点医保信息平台工作调度,不断完善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各项功能。地方医保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落实要求,有序开展监测点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